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 “关联方”,当用于被许可人时,指以下所有各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A) 被许可人的任何主要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经理、代理人或顾问。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B)(A)项所指的任何人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总经理、代理人、雇主或雇员。
(C)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C) 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A)项所指的任何人、受其控制或与其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D)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D)(A)项所指的任何人的任何近亲。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E)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E)(A)至(D)项(含)所指的任何人是其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人。
(F)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F)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F)(A)至(D)项(含)所指的任何人,或任何一致行动的人的组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10%或以上股权的任何人。
(2)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2) 就本分项而言,在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前后六个月内,与第(1)款(A)至(F)项(含)所指的任何关系中的任何人,应被视为在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之日处于该关系中。
(3)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3) 就本分项而言,如果被许可人为了保护其利益,指定任何人担任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的小型企业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层中的任何职务,该人不得因此被视为与该小型企业公司有任何关系。但是,如果该人直接或间接在该小型企业公司中拥有任何其他财务权益,或者该人在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之前的任何时间,曾担任该小型企业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层中的任何其他职务达30天或以上,则本款不适用。
(b)CA 公司法 Code § 28820(b) “近亲”指祖先、直系后代、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后代、配偶、岳父、岳母、女婿、姐夫/妹夫、儿媳或嫂子/弟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