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8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关联方”是什么。关联方可以包括主要股东、董事、经理以及他们的近亲。通过控制权或重要股权等方式间接参与的人也属于这一类。在被许可人提供财务帮助前后,担任这些职务的任何人都被视为关联方。但是,如果仅仅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而监督一家公司,这本身并不会自动使该人成为关联方,除非他们与该公司有其他财务关系。本节还明确定义了“近亲”的范围。
在本条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 “关联方”,当用于被许可人时,指以下所有各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A) 被许可人的任何主要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经理、代理人或顾问。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B)(A)项所指的任何人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总经理、代理人、雇主或雇员。
(C)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C) 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A)项所指的任何人、受其控制或与其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D)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D)(A)项所指的任何人的任何近亲。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E)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E)(A)至(D)项(含)所指的任何人是其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人。
(F)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F)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1)(F)(A)至(D)项(含)所指的任何人,或任何一致行动的人的组合,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10%或以上股权的任何人。
(2)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2) 就本分项而言,在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前后六个月内,与第(1)款(A)至(F)项(含)所指的任何关系中的任何人,应被视为在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之日处于该关系中。
(3)CA 公司法 Code § 28820(a)(3) 就本分项而言,如果被许可人为了保护其利益,指定任何人担任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的小型企业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层中的任何职务,该人不得因此被视为与该小型企业公司有任何关系。但是,如果该人直接或间接在该小型企业公司中拥有任何其他财务权益,或者该人在被许可人提供融资协助之前的任何时间,曾担任该小型企业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层中的任何其他职务达30天或以上,则本款不适用。
(b)CA 公司法 Code § 28820(b) “近亲”指祖先、直系后代、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后代、配偶、岳父、岳母、女婿、姐夫/妹夫、儿媳或嫂子/弟媳。

Section § 2882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持有与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执照,除非获得特殊许可,否则他们不得以损害小企业或自身利益的方式帮助任何人。未经批准,他们不能向其关联方、其他持照人的关联方或与他们有财务关联的企业提供或从其获取资金。如果他们及其关联方帮助同一家企业,则适用特殊规定,并且他们必须证明其行为是公平的。他们可以指派其关联方在小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以保护投资,但这些关联方不能拥有过多的个人财务利益。所有这些行为都需要透明化,并且有时需要监管机构的事先书面批准。

(a)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  许可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财务或管理援助,或为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此类援助,以损害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许可人、其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除非许可人就提供财务援助可能促进本部门宗旨但存在利益冲突的特殊情况,获得专员的事先书面豁免,否则许可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1) 向许可人的任何关联方提供财务援助。
(2)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2) 向另一许可人的关联方提供财务援助,如果许可人的某个关联方已从该许可人或第三方许可人获得或将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援助或承诺,包括根据任何谅解、协议、交叉交易、互惠或循环安排获得的财务援助或承诺。
(3)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3) 向以下任何一方借款:
(A)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3)(A) 许可人已向其提供财务援助的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3)(B) 该企业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至少拥有10%股权权益的所有者。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3)(C)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3)(C)(B)项所述人员的近亲。
(4)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4) 向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提供财务援助,以清偿对许可人关联方的义务,或提供其他资金以支付该义务,但如果该义务是对关联贷款机构的义务,并且是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额度或其他义务,则不在此限。
(5)CA 公司法 Code § 28821(a)(5) 向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提供财务援助,用于从许可人的关联方购买财产。
(b)CA 公司法 Code § 28821(b) 未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许可人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司法 Code § 28821(b)(1) 向(a)款第(3)项所述的任何人借款。
(2)CA 公司法 Code § 28821(b)(2) 就许可人提供的任何财务援助,或为促成、试图促成或影响许可人对该财务援助的行动而从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收取任何报酬或任何有价物。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1(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821(c)(1) 未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许可人不得向其关联方拥有至少5%表决权股权权益或总股权权益(包括潜在权益)的任何企业提供财务援助。
(2)CA 公司法 Code § 28821(c)(2) 如果许可人及其关联方同时或不同时向同一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提供财务援助,许可人应向专员证明,考虑到各方财务交易时间上的任何差异,其条款和条件对许可人而言是或曾经是公平合理的。
(3)CA 公司法 Code § 28821(c)(3)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财务援助,可豁免(1)项中的事先批准要求,并应被推定为就(2)项而言对许可人是公平合理的:
(A)CA 公司法 Code § 28821(c)(3)(A) 许可人的关联方是贷款机构,根据授信额度提供融资以满足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的运营需求,且该融资的条款是通常和惯例的。
(B)CA 公司法 Code § 28821(c)(3)(B) 许可人的关联方与许可人同时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于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
(d)CA 公司法 Code § 28821(d) 为保护许可人的投资,许可人可以指定一名关联方担任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层的其他参与者。许可人应在其维护并提供给专员审查的记录中识别该关联方。未经专员事先书面批准,该关联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司法 Code § 28821(d)(1) 在该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中拥有任何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利益,该利益超过或可能超过该企业股权的5%。
(2)CA 公司法 Code § 28821(d)(2) 在许可人提供财务援助之前,已担任该小型企业或较小型企业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层的其他参与者超过30天。
(3)CA 公司法 Code § 28821(d)(3) 收取从小企业或较小企业获得的任何收入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除非是为了被许可人的利益,但董事费、开支以及基于关联方在该小企业或较小企业中的所有权权益而进行的分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