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本章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它将“持牌人职位”定义为在持牌人或其子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角色的人员。“相关人员”被描述为控制持牌人或与持牌人有关联的任何人,包括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任何参与持牌人业务活动的人员。

为本章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28700(a) “持牌人职位”指持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职位。
(b)CA 公司法 Code § 28700(b) “相关人员”,当用于指代持牌人时,指以下任何人员:
(1)CA 公司法 Code § 28700(b)(1) 持牌人的任何控制人或关联方。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0(b)(2) 持牌人或第 (1) 款所指任何人员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3)CA 公司法 Code § 28700(b)(3) 参与持牌人业务经营的任何其他人员。

Section § 28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有人违反或可能违反某些商业相关规定时采取法律行动。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制止该行为或强制遵守。如果法院同意,它可以发布限制令或禁令等命令,甚至可以指定一名临时管理人来监督该人的运营或资产。专员无需支付保证金即可获得这些法院命令。

Section § 287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认为违反了某项特定法律,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停止违规行为,直到他们获得适当的许可。如果发出此命令,该人有30天时间申请正式听证。如果专员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或经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该命令将被取消。听证结束后,该命令可以被确认、修改或取消。此外,即使该人放弃听证,他们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对该命令提出异议。

(a)CA 公司法 Code § 28702(a) 如果专员发现任何人已违反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可能违反第28150条,专员可以命令该人停止并终止该违规行为,除非并直至该人获得许可。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2(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2(b)(1) 在根据(a)款发出命令后30天内,命令所针对的人可以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如果专员未能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该人同意的任何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听证结束后,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2(b)(2) 根据(a)款收到命令的任何人的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人未根据第(1)项向专员申请就该命令进行听证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28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经过通知和听证会后发现持牌经营者已经或可能违反规定或法律,专员可以发出停止和禁止令。此外,如果持证人正在或可能参与任何有风险或不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专员也可以介入。

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如果发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以发出停止和禁止令,包括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命令:
(a)CA 公司法 Code § 28703(a) 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任何相关人员已经违反、正在违反,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任何相关人员可能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任何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28703(b) 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任何相关人员已经从事或参与、正在从事或参与,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任何相关人员可能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持证人业务相关的不安全或不稳健行为。

Section § 28704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发现有证据表明持证人从事的活动可能损害其财务稳定或投资者利益,专员可以向持证人发出停止和终止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影响方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但这不会暂停命令的效力。专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否则命令将被取消。听证结束后,命令可以被确认、修改或取消。即使持证人没有申请内部听证,他们也可以寻求法院对命令进行审查。

(a)CA 公司法 Code § 28704(a) 专员可以发布停止和终止令,包括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命令,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点均属实:
(1)CA 公司法 Code § 28704(a)(1) 第28703条中规定的任何因素涉及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任何相关人员时属实。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4(a)(2) 该行为或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持证人破产,或持证人的资产或收益大量流失,或可能严重削弱持证人的状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持证人或持证人的合格投资者的利益,且上述情况发生在根据第28703条进行的程序完成之前。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4(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4(b)(1) 在根据(a)款发布命令后30天内,任何被命令所针对的持证人或持证人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提交听证申请不应中止命令的效力。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持证人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开始听证,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听证完成后,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4(b)(2) 根据(a)款收到命令的任何持证人或持证人的相关人员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持证人或相关人员未根据(1)款向专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听证而受影响。

Section § 28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如果证明某人违法、行为不安全或未能履行职责,可以将其从公司职务中免职,并禁止其参与公司业务。这些行为必须已经或可能对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损害,或者使该人员获得了经济利益。这些不当行为必须涉及不诚实,或显示出对公司福祉的重大过失或漠视。

专员可以发布命令,将相关人员免去其在被许可人(如有)处的职务,并禁止该人员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被许可人的业务经营,如果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认定存在以下所有情况: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5(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5(a)(1) 被许可人的相关人员违反了本分部的规定,或违反了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违反了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5(a)(2) 被许可人的相关人员从事或参与了任何与被许可人业务相关的不安全或不稳健行为;或
(3)CA 公司法 Code § 28705(a)(3) 被许可人的相关人员从事或参与了任何构成其作为相关人员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5(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5(b)(1) 该行为、违规或违反信义义务已造成或可能对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合格投资者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其他损害;或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5(b)(2) 该行为、违规或违反信义义务已严重损害或可能严重损害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合格投资者的利益;或
(3)CA 公司法 Code § 28705(b)(3) 相关人员因该行为、违规或违反信义义务而获得了经济利益。
(c)CA 公司法 Code § 28705(c) 该行为、违规或违反信义义务涉及相关人员的不诚实行为,或表明相关人员在被许可人业务方面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无视被许可人的安全和稳健性。

Section § 28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将某人从其在企业中的职位上撤职,并阻止他们参与该企业的业务,如果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损害。为此,专员必须举行听证会,并认定该人员表现出不诚实,或故意无视企业的安全性。

Section § 28707

Explanation

如果与某个持牌企业相关的人员存在涉及该企业或公众利益的问题,专员可以暂时暂停其职务,并阻止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但在此期间暂停仍然有效。如果听证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开始,暂停将被取消。此外,无论该人员是否申请听证,他们都可以寻求法院审查。

(a)CA 公司法 Code § 28707(a) 专员可发出命令,暂停相关人员在被许可人处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被许可人的业务经营,除非获得专员的同意,如果专员认定以下两项均属实:
(1)CA 公司法 Code § 28707(a)(1) 第28705条 (a)、(b) 和 (c) 分项中规定的因素,或第28706条 (a) 分项中规定的因素,对于被许可人的相关人员而言属实。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7(a)(2) 为了保护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合格投资者的利益,或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专员有必要立即暂停相关人员在被许可人处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被许可人的业务经营。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7(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7(b)(1) 在根据 (a) 分项发出命令后的30天内,任何被许可人中被该命令针对的相关人员可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提交听证申请不应中止该命令的效力。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在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听证完成后,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7(b)(2) 根据 (a) 分项收到命令的任何被许可人相关人员,其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相关人员未能根据 (1) 段向专员申请听证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28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暂停某人在持牌业务中的职务,如果他们因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的罪行而被起诉,或者如果他们继续任职可能损害业务或公众信任。如果该人员最终被判犯有此类罪行,专员可以将其免职。受影响的人可以在 30 天内申请听证以质疑该决定。缺乏最终定罪不妨碍专员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a)CA 公司法 Code § 28708(a) 专员可发布命令,暂停相关人员在持牌人处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持牌人的业务经营,除非经专员同意,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点:
(1)CA 公司法 Code § 28708(a)(1) 持牌人的相关人员已被大陪审团起诉或被治安法官裁定须受审,罪名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8(a)(2) 该人员继续担任持牌人的相关人员可能威胁持牌人或持牌人认可投资者的利益,或可能威胁损害公众对持牌人的信心。
(b)CA 公司法 Code § 28708(b) 专员可发布命令,暂停或免除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在持牌人处的任何职务(如有),并禁止其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持牌人的业务经营,除非事先经专员同意,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点:
(1)CA 公司法 Code § 28708(b)(1) 根据 (a) 款规定对其发布命令的持牌人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或持牌人的任何其他相关人员,最终被判犯有可处一年以上监禁且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的罪行。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8(b)(2) 该人员继续或恢复担任持牌人的相关人员可能威胁持牌人或持牌人认可投资者的利益,或可能威胁损害公众对持牌人的信心。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8(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708(c)(1) 根据 (a) 款或 (b) 款发布命令后 30 日内,任何被命令所针对的持牌人相关人员可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或相关人员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限内)启动听证,该命令应被视为撤销。听证结束后,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2)CA 公司法 Code § 28708(c)(2) 根据 (a) 款或 (b) 款对其发布命令的任何持牌人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人员未根据第 (1) 项规定向专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听证而受影响。
(d)CA 公司法 Code § 28708(d) 任何被指控犯有涉及不诚实或违反信托罪行的持牌人相关人员最终未被定罪的事实,不应妨碍专员根据本分部的任何其他条款向该相关人员发布命令。

Section § 287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特定条款收到命令,他们可以请求专员更改或取消该命令。然而,专员只有在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在成为持牌公司相关人员后会遵守所有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会同意。

任何根据第 28705、28706、28707 或 28708 条规定收到命令的人,可以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专员不得批准该申请,除非专员认定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如果且当他或她成为被许可人的相关人员时,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Section § 28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如果出现某些问题,可以暂停或吊销公司的执照。这些问题包括违反法律或法规、经营业务不善或不安全、停止业务运营、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以及任何其他最初会导致执照被拒绝的理由。

如果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现以下任何情况,则可发布命令暂停或吊销被许可人的执照:
(a)CA 公司法 Code § 28710(a) 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任何控股人或关联方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28710(b) 被许可人以不安全和不稳健的方式经营其业务。
(c)CA 公司法 Code § 28710(c) 被许可人处于经营业务不安全或不稳健的状况。
(d)CA 公司法 Code § 28710(d) 被许可人已停止作为资本准入公司经营业务。
(e)CA 公司法 Code § 28710(e) 被许可人资不抵债。
(f)CA 公司法 Code § 28710(f) 被许可人已暂停履行其义务,已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已书面承认其无力支付到期债务。
(g)CA 公司法 Code § 28710(g) 被许可人是破产救济令的对象,或已根据任何其他破产、重组、无力偿债或延期偿付法律寻求其他类似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任何该等法律针对任何被许可人申请任何该等救济,且被许可人已通过任何肯定性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救济已获准。
(h)CA 公司法 Code § 28710(h)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任何被许可人申请执照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28711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认为持证人涉及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立即暂停或吊销其执照。持证人可以在30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出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否则,暂停或吊销将被取消。听证会结束后,专员将决定是维持、修改还是取消该命令。

Section § 28712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执照被暂停或吊销,您必须立即将其交还给专员。

Section § 287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特定条款收到监管命令,他们可以请求专员更改或取消该命令。但是,专员只有在这样做对公众有利,并且他们相信该人在获得许可后会遵守所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同意。

Section § 28714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发现某个持牌企业有问题,并且认为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投资者或公众,他们可以接管该企业的运营和资产。该企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请求专员允许重新开业。如果专员接管了控制权,企业有10天时间向当地法院申请阻止专员。法院可以驳回该请求,也可以阻止专员,这取决于法院认为何为公正。如果任何一方不服法院的判决,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这会暂时中止原法院的判决。如果专员接管了企业,他们必须管理或清算该企业的资产。

(a)CA 公司法 Code § 28714(a) 如果专员发现第28709条规定的任何因素适用于任何被许可人,并且为了保护被许可人或其合格投资者的利益,或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专员有必要立即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则专员可以立即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并保留占有,直至被许可人恢复业务或最终清算。被许可人经专员同意,可以在专员规定的任何条件下恢复业务。
(b)CA 公司法 Code § 28714(b) 无论何时,专员根据 (a) 款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被许可人可以在10天内向被许可人总公司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程序。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并举行听证会后,可以驳回申请,或禁止专员进行进一步程序,并命令专员将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被许可人,或作出任何其他公正的命令。
(c)CA 公司法 Code § 28714(c) 专员或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高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对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应具有中止判决的效力。如果上诉由专员提起,则无需提供保证金;但如果上诉由被许可人提起,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要求提供保证金。
(d)CA 公司法 Code § 28714(d) 无论何时,专员根据 (a) 款接管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专员应保管或清算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

Section § 287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规定,特别是第11041、11042和11043条,不适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简单来说,该专员对这些标准规定享有某些豁免。

《政府法典》第11041、11042和11043条不适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Section § 2871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任何人故意篡改、销毁或隐藏记录,或在文件中作虚假记载,以干扰某些公司法规的执行,均属违法。本法还禁止在许可或调查期间向官员作虚假陈述,意图扰乱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