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定义
Section § 28031
这项法律将“合格投资者”定义为符合《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交易委员会设定的某些标准的人。这些人投资于被许可人,被许可人随后利用这笔资金帮助资助小型企业。
“合格投资者”指《1933年证券法》第2(a)(15)条所定义的人,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通过规则、条例或命令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人,该人通过购买被许可人的证券,提供投资资金,被许可人将利用这些资金向小型企业提供财务援助。
合格投资者 1933年证券法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tion § 28034
本法律将“公司”一词定义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任何类型的商业组织,例如法人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组建的法人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实体。
法人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28036
“控制人”这个词指的是对另一个人拥有控制权的人,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充当中间人的其他人或组织进行控制。
“控制人”一词,当用于指代特定人士时,指任何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该特定人士的人。
控制人 特定人士 控制
Section § 28037
“资不抵债”这个词描述的是这样一种人:他们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已经停止像往常一样支付债务,或者所欠债务超过其拥有的资产。
“资不抵债”一词,当用于指代任何人时,意指该人已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其债务、无法在其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或其负债超过其资产。
资不抵债定义 无力偿债 负债超过资产
Section § 28040
在本节中,“高级职员”一词可以指两种情况。首先,它指的是根据法律、公司章程文件正式任命的公司高级职员,或者履行高级职员职责的人。其次,它包括为非自然人或非公司组织履行高级职员职责的人。
“高级职员”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公司法 Code § 28040(a) 当用于指称公司时,任何根据适用法律或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被任命或指定为公司高级职员的人,或任何就该公司而言履行通常由公司高级职员履行的职能的人。
(b)CA 公司法 Code § 28040(b) 当用于指称除自然人或公司以外的特定主体时,任何就该特定主体而言履行通常由公司高级职员就公司履行的职能的人。
公司高级职员 公司章程 章程细则
Section § 2804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母公司”这个词用来指一个公司或组织(而不是一个人)时,它指的是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或组织控制这个特定公司或组织的另一个公司或组织。
母实体 控制 特定主体
Section § 28043
本节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宽泛的定义,涵盖了个人以及几乎所有类型的商业或政府实体。当涉及控制另一个实体时,“人”也包括共同行动的个人或实体群体。
“人”指任何自然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伙企业、信托、商业信托、辛迪加、协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但是,当“人”用于取得或控制特定的人时,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一致行动的人的任何组合。
自然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Section § 28044
“主要证券持有人”是指直接、间接或通过实益拥有某公司证券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的人。
“主要证券持有人”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登记在册或实益拥有代表该证券发行人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的证券的个人。
主要证券持有人 表决权 实益所有权
Section § 2804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向某人提供融资协助”是指购买该人发行的证券。你可以直接从该人那里购买这些证券,也可以通过销售这些证券的人(称为证券承销商)间接购买。
融资协助 购买证券 由该人发行
Section § 28047
本法律将加利福尼亚州的“小型企业”定义为在该州定期开展业务,且连同其关联公司,净资产不超过1800万美元,并且过去两年税后平均净收入(不包括任何过去的亏损)不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
“小型企业”指在加利福尼亚州定期持续地提议或正在从事业务的个人或实体,并且,连同其关联公司,净资产不超过一千八百万美元($18,000,000),且扣除联邦所得税后的平均净收入(不包括任何结转亏损)在前两年不超过六百万美元($6,000,000)。
小型企业 净资产 平均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