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32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持牌企业想要搬迁其总公司,它必须在搬迁前通知专员。对于任何其他办事处,企业必须在开设、搬迁或关闭该办事处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员。

(a)CA 公司法 Code § 28320(a) 任何持证人未经事先书面通知专员,不得迁址其总办事处。
(b)CA 公司法 Code § 28320(b) 任何持证人不得设立、迁址或关闭任何办事处(其总办事处除外),除非其在采取行动后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专员提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