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00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某些交易豁免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如果专员认定这些交易不符合本法的宗旨,且无需监管即可保护公众或投资者。

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任何或所有规定,应豁免适用于专员通过规则豁免的任何其他交易,如果该交易不属于本法宗旨范围之内,且专员认为其注册对于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言并非必要或适当。

Section § 31101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人希望免除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特许经营法律的规定,他们必须在四个方面满足特定要求:净资产、经验、披露和通知备案。首先,特许人必须拥有最低净资产,具体选项基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次,特许人或其母公司在过去五年内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经验。第三,特许人必须在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付款之前至少14天,向潜在特许经营商披露特定信息,包括详细的业务和财务信息。最后,特许人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要约或出售特许经营权之前,提交豁免通知并支付所需费用。

特许经营权的要约和出售,如果特许人符合以下各项最低净资产、经验、披露和通知备案要求,则应免除本部分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1(a) 净资产。特许人,以及在必要时,拥有特许人至少80%股份的公司(母公司),根据刚结束的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以下净资产要求之一。特许人和母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自该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15个月内,依据紧接前一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1)CA 公司法 Code § 31101(a)(1) 特许人根据其经审计财务报表,合并净资产不低于五百万美元 ($5,000,000)。
(2)CA 公司法 Code § 31101(a)(2) 特许人净资产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其母公司净资产为五百万美元 ($5,000,000),分别根据特许人及其母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3)CA 公司法 Code § 31101(a)(3) 特许人根据其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母公司根据其经审计财务报表,合并净资产不低于五百万美元 ($5,000,000),并且母公司绝对且无条件地保证,如果特许人无法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下的职责和义务,则由母公司承担这些职责和义务。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1(b) 经验。特许人或拥有特许人至少80%股份的公司(母公司),在紧接特许经营权要约和出售之前的五年期间内,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或在该期间的部分时间内符合以下一项条件,并在该期间的其余时间内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31101(b)(1) 特许人拥有至少25家特许经营商,经营特许经营业务。
(2)CA 公司法 Code § 31101(b)(2) 特许人已经营特许经营业务。
(3)CA 公司法 Code § 31101(b)(3) 母公司拥有至少25家特许经营商,经营特许经营业务。
(4)CA 公司法 Code § 31101(b)(4) 母公司已经营特许经营业务。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 披露。(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特许人应在潜在特许经营商签署任何具有约束力的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协议之前至少14天,或在收到任何对价之前至少14天,书面形式向每位潜在特许经营商披露以下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A) 特许人的名称,特许人正在或打算开展业务的名称,以及将与特许经营商进行业务往来的任何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B) 特许人的主要营业地址,以及其在加利福尼亚州被授权接收法律文书送达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C) 特许人的业务形式,无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其他形式。
(D)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D) 特许人的业务经验,包括特许人 (i) 经营特许经营商将要经营的业务类型的时间长度,(ii) 已授予该类业务特许经营权的时间长度,以及 (iii) 已授予其他业务线特许经营权的时间长度。
(E)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E) 拟在本州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典型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F)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F) 所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的说明,特许人拟如何使用该费用的收益,以及如果费用在所有情况下不相同,确定费用金额的计算公式。
(G)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G) 说明特许经营商或次级特许经营商需要向特许人支付的除特许经营费之外的任何款项或费用,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特许人全部或部分代表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或费用。
(H)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H)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可能被终止或拒绝续约的条件,或特许人选择回购的条件。
(I)CA 公司法 Code § 31101(c)(I) 说明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条款或通过其他方式或惯例,特许经营商或次级特许经营商是否需要从特许人或其指定人处购买与特许经营业务的设立或运营相关的服务、用品、产品、固定装置或其他商品,并附上其描述。

Section § 31102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经营权所有人或次级特许经营权所有人自行出售其特许经营权,且没有主要特许人的参与,他们就不必遵守第31110条的规定。仅仅因为主要特许人有权批准新的特许经营权所有人,这不算是参与了该出售。

Section § 31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的规则不适用于银行信用卡计划。“银行信用卡计划”指的是仅由受某些联邦机构(如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州金融专员监管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项目。它还包括控制这些银行的实体,或受这些银行控制的实体,只要这些银行的资产占其所属任何控股公司总资产的大部分。

Section § 31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免除某些石油公司或经销商遵守特定的特许经营规则,前提是他们已连续经营至少五年,且不收取特许经营协议的预付费用。他们还必须遵守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定。批发分销商或营销商被定义为购买或接收石油产品并在不改变其形式的情况下转售这些产品的企业。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规定预付费用不包括租金或库存采购等典型的经营成本。

特许经营权的要约和销售应免除本部分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规定,如果特许人: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4(a) 是石油公司或经销商,且是石油产品的批发分销商或营销商;已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不要求为此类特许经营协议预付资金(以费用或租赁的形式);不从事石油的生产或炼制;并且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4(b) 遵守第31101条(c)款和(d)款的规定。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4(c) 就本条(a)款而言:
(1)CA 公司法 Code § 31104(c)(1) “批发分销商”或“营销商”指任何以批发方式购买、通过转让接收或以寄售或其他方式获得精炼石油产品,并在不实质性改变其形式的情况下,将此类产品转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购买者的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31104(c)(2) “预付资金”指 (A) 特许经营协议的费用或租赁,且 (B) 不指对场所或财产的占有或使用(或两者兼有)的租金、为转售或供应而购买库存、公用事业押金,以及批发分销商或营销商实体的成立或运营(或两者兼有)的其他对价或支出。

Section § 3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权被要约、出售或转让给居住在其他州或国家的人,那么加州特定的特许经营法规(从第 31110 节开始)将不适用,前提是该业务的运营和客户互动都发生在加州之外。

任何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中任何权益的要约、出售或其他转让,如果其对象是另一个州或任何领土或外国的居民,且特许经营业务与其客户之间的销售、租赁或其他交易发生地,或商品或服务的分销地,所有地点均实际位于本州之外,则应免于适用本部分第 2 章(自第 31110 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31106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某些特许经营交易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免于严格监管。要获得豁免,特许经营商中拥有至少50%股份的一名或多名所有人,需要具备管理类似业务的经验,或者近期在特许人担任过高级职务。此外,现有特许经营商可以通过收购另一家特许经营权来扩张,而无需遵守常规限制。特许人必须在出售后不久提交豁免通知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3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人在其续期或修订申请正在审查期间,要约(但不能出售)特许经营权,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潜在买家必须收到向州政府提交的最新特许经营披露文件,以及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该文件尚未经过审查。特许人还必须承诺,在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签订或付款发生之前至少14天,提供最终的、经过审查的文件,其中应显示所有重大变更。

本部分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规定应予豁免,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权的任何要约(但不包括出售),在续期或修订申请待批期间,如果潜在受许人收到以下所有文件: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7(a) 随续期或修订申请提交给专员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及其附件。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7(b) 特许人出具的书面声明,说明 (1) 申请已提交但尚未生效,(2) 特许经营披露文件和附件中的信息尚未经专员审查,以及 (3) 特许人将在潜在受许人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向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任何关联的人支付任何对价(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之前至少14天,向潜在受许人交付一份生效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和附件,其中应显示与潜在受许人根据本条 (a) 款收到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和附件的所有重大变更。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7(c) 按照本条 (b) 款第 (3) 项规定提供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和附件。

Section § 31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些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涉及向现有业务增加新的产品或服务线,则无需遵守常规规定。要适用此豁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潜在受许人必须已经营类似业务至少两年;新产品或服务应与现有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似;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在同一地点运营;新特许经营业务的预期销售额不应超过总销售额的20%;受许人不应受特许人控制;并且特许人需要提交豁免通知并支付费用。

如果特许经营权涉及向潜在受许人的现有业务增加新的产品或服务线,则任何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应豁免遵守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8(a) 在特许经营权出售之日前至少24个月内,潜在受许人,或者,如果潜在受许人不是自然人,则为在该潜在受许人处担任该职位至少24个月的现有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代理人,一直从事提供与特许经营业务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基本相似或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业务。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8(b) 新产品或服务与潜在受许人现有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基本相似或相关。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8(c) 特许经营业务应在与潜在受许人现有业务相同的经营地点运营。
(d)CA 公司法 Code § 31108(d) 双方在达成建立特许经营关系的协议时,真诚地预期特许经营业务产生的销售额每年不会超过受许人总销售额(按美元计算)的20%。
(e)CA 公司法 Code § 31108(e) 潜在受许人不受特许人控制。
(f)CA 公司法 Code § 31108(f) 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如果本州出售一个或多个此类特许经营权,则特许人应在要约或出售该特许经营权之前,向专员提交豁免通知并支付第31500条(f)款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31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何时可以免除某些规定。具体来说,如果购买者是公司合伙人、高管、富裕公司,或拥有高净资产或高收入的个人,则适用此规定。购买者必须了解商业投资,并计划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而不是转售。购买成本不得超过购买者净资产的10%。特许人必须向州政府申报此项豁免并支付费用。特许人或其代表不得通过转售特许经营权来帮助规避这些规定。

任何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应豁免遵守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 特许经营权的每一位购买者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1) 特许人的任何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如果特许人是合伙企业,则为其公司普通合伙人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如果特许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为其任何经理。
(2)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2) 根据其最新财务报表,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且并非专门为收购所要约的特许经营权而成立的任何实体。就本条而言,“实体”应指《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公司、马萨诸塞州或类似商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本款所指的财务报表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2)(A) 截至日期不得早于以下两者中较早者90天以上:首位潜在购买者就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特许人签署任何具有约束力的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协议的日期,或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从首位潜在购买者处收到任何对价的日期。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2)(B) 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编制:
(i)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2)(B)(i) 公认会计原则,如果该实体拥有合并子公司,则应以合并基础编制。
(ii)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2)(B)(ii)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要求,无论法律是否要求按照这些规则和要求编制。
(3)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3) 在购买特许经营权时,其个人净资产或与配偶的共同净资产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任何自然人,不包括该个人的自住居所价值、任何及所有退休或养老金计划账户或福利、家居用品和汽车。
(4)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4) 在最近两个年度中,每年总收入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 的任何自然人,或与配偶的共同总收入在这些年度中每年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且合理预期在本年度达到相同的收入水平。
(5)CA 公司法 Code § 31109(a)(5) 任何实体,其所有股权所有人均为第 (1)、(2)、(3) 或 (4) 款所述的个人或实体。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9(b) 特许经营权的每一位购买者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拥有知识和经验,无论是单独拥有,还是与购买者聘请的、与特许人或特许人的关联方或销售代理无关联且未直接或间接获得其报酬的专业顾问共同拥有,以便特许人根据销售前的合理查询,合理相信每一位购买者有能力评估特许经营投资的优缺点和风险,并保护其自身利益。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9(c) 特许经营权的每一位购买者为自己的账户购买特许经营权(如果购买者是受托人,则为信托账户),目的是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业务,而非为了转售或分销特许经营权或其中任何权益,或与此相关的销售。
(d)CA 公司法 Code § 31109(d) 自然人购买特许经营权时所需的即时现金支付,不得超过该个人净资产或与配偶的共同净资产的10%,不包括该个人的自住居所、任何及所有退休或养老金账户或福利、家居用品和汽车。
(e)CA 公司法 Code § 31109(e) 特许人应在任何出售一个或多个特许经营权的日历年内,在本州提出豁免主张的任何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之前,向专员提交豁免通知并支付第31500条 (f) 款规定的费用,不包括任何重大修改。
(f)CA 公司法 Code § 31109(f) 任何特许人或其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不得组建、组织、参与或协助任何人购买特许经营权以进行转售或分销,以规避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注册要求。

Section § 311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与最初注册条款不同的条件销售特许经营权。首先,原始要约必须来自已注册的特许经营权。潜在的受许人必须收到一份书面附录,其中列出之前在加州协商的任何重大条款变更。该附录包括一份摘要、一份可获取声明以及特许人的联系方式。特许人需要证明其遵守了此豁免程序,并确保新条款对受许人有利。如果被要求,他们必须在五天内提供协商条款,并保留这些条款的记录五年,以供监管机构审查。如果合理的受许人认为这些条款在谈判中很重要,则这些条款被视为“重大”条款。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 应豁免适用第2章(自第31110条起)的规定,即依据第31111、31121或31123条注册的特许经营权的要约和销售,如果其条款与依据该等条款注册的要约条款不同,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1) 初始要约是依据第31111、31121或31123条注册的要约。
(2)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2) 潜在受许人通过特许经营披露文件的单独书面附录收到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2)(A) 在依据本条进行协商要约或销售的月份紧接之前的日历月结束的12个月期间内,特许人就加州特许经营权协商的每项重大协商条款的概要说明。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2)(B) 一份声明,表明经书面请求可获取协商条款的副本。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2)(C) 特许人代表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地址,可向其请求获取协商条款的副本。
(3)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3) 如果主张此豁免,特许人应在其续期申请的附录中证明或声明其已遵守本条的所有要求。
(4)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a)(4) 协商条款总体上为受许人带来额外利益。
(b)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b) 特许人应在受许人提出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潜在受许人提供(a)款所述协商条款的副本。
(c)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c) 特许人应自包含相关协商条款的首份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保存所有主张此豁免的重大协商条款的副本。经专员请求,特许人应向专员提供这些副本以供审查。就本条而言,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a)款第(2)项(A)分项所要求的协商条款概要说明的格式和内容。
(d)CA 公司法 Code § 31109.1(d) 就本条而言,“重大”指合理的受许人会认为这些条款在特许经营权谈判中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