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31111(a) 注册要约的申请应使用专员规则确定、修改和补充的统一特许经营注册申请表向专员提交。
(b)CA 公司法 Code § 31111(b) 授权专员根据《政府法典》第7473条审查注册人特许经营权销售财务记录的授权书,应当随申请一并提交。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希望在加州注册特许经营要约的人,必须填写一份特定的申请表并提交给专员。此外,他们还必须授权专员审查其与特许经营权销售相关的财务记录。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发现某些问题时,迅速叫停、拒绝或撤销特许经营权的注册。这些问题包括未能遵守法律或规定、欺诈性或误导性的特许经营要约,以及未遵守之前的命令。此外,如果任何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人有令人担忧的法律记录,例如与欺诈相关的重罪,或被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他们的参与将构成风险。其他原因还包括非法商业行为,或者特许经营协议本身包含非法条款。
本节解释了特许经营要约的注册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生效。通常,如果根据特定法律没有发出停止令,注册将在完整申请提交后的第30个营业日中午自动生效,除非专员决定更早的日期。本节还概述了1971年特定日期之间提交的申请的特殊日期和条件,强调如果没有停止令生效,这些申请将在特定的较晚日期生效。
“完整申请”必须包括申请费、特许经营披露文件以及所有必要的附件,如财务报表。如果注册批准前进行修改,则必须作为“生效前修正案”提交。
如果您在加州销售需要注册的特许经营权,您必须在潜在买家签署任何协议或支付任何款项之前至少14天,向他们提供一份特许经营披露文件。这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查他们将要参与的事项。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您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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