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试图销售特许经营权是违法的,除非满足某些条件。如果您在特许经营披露文件的特定部分中列明、拥有房地产执照、根据另一项特定法律获得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许可,或者注册为特许经营经纪人,您就可以销售特许经营权。根据不同章节豁免的交易不受本法律影响。

除本分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31100条起)豁免的交易外,任何人在本州促成或试图促成特许经营权的销售均属非法,除非该人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31210(a) 在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31100条起)向专员提交的申请或修订申请所附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第2项中列明。
(b)CA 公司法 Code § 31210(b) 获得房地产部许可,作为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销售员。
(c)CA 公司法 Code § 31210(c) 根据1968年《公司证券法》获得专员许可,作为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
(d)CA 公司法 Code § 31210(d) 根据第7部分(自第31520条起)注册为特许经营经纪人。

Section § 31211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认为有人违反了某项特定规定,他们可以命令这个人停止。如果这个人不同意,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否则听证会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举行。否则,停止活动的命令就会被取消。
如果专员认为任何人违反第 31210 条规定行事,专员可以命令该人停止并不得进一步活动。如果在发出此类命令后,被命令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且专员应拥有根据该法典授予的所有权力;除非该听证会在提出请求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开始(或受影响人同意延期),否则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

Section § 31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特许人歧视特许经营者或潜在特许经营者。特许人不能仅仅因为个人或特许经营权所在地或拟设所在地的区域的某些特征,而拒绝授予特许经营权或提供财务帮助。但是,特许人仍然可以作为帮助那些可能不具备通常资格(例如资金或经验不足)的人的计划的一部分,或者作为任何其他平权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来支持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