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可不时制定、修订和废止为执行本法所必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并可定义本法中使用的或未使用的任何术语,只要这些定义与本法不相抵触。为制定规则之目的,专员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商品、商品合约、商品期权和人员进行分类,并可为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要求。专员可自行决定,在其认为某项要求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豁免任何规则或表格的任何要求。
商品杂项规定
Section § 29560
本法规定,如果你善意地遵循专员或司法部长的任何规则、表格、许可证或官方意见,即使这些指导方针后来发生变化或被认定无效,你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善意行为 符合规则 官方意见
Section § 29561
本条规定,专员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和表格,以有效执行法律。如果这些定义与法律不冲突,专员还可以定义某些术语。专员可以对其管辖下的不同商品和人员进行分类,并为每个类别设定独特的规则。此外,如果专员认为某项规则或表格不符合公共利益,他们有权豁免该规则或表格的任何要求。
专员权限 规则修订 商品分类
Section § 29564
本节阐明,专员根据《1968年公司证券法》所享有的权限不受现行法律的影响。这意味着专员的权力和适用于该法规定的人员或交易的规则均未受影响。
专员权限 公司证券法 权力不受影响
Section § 29565
本法规定,如果其中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适用。本法旨在使其任何部分都可以被移除而不影响其余部分。
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法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法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可分割性 无效条款 对人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