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定义
Section § 29501
Section § 29502
“营业日”就是除了周六、周日和《政府法典》里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Section § 29504
本节定义了出于监管目的,“商品”的范畴。通常,它包括农产品、金属、矿物、宝石、燃料、外币和其他商品。但是,它明确排除了某些钱币和艺术品。如果钱币的市场价值远高于其金属本身的价值,则不被视为商品;艺术品如果由经销商、通过拍卖或私人销售,也不被视为商品。
Section § 29505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商品合约”。它指的是主要用于投资而非个人使用的商品买卖协议。这些合约可以包括各种类型,例如现金合约或期货合约。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此类合约被推定为用于投资目的。然而,如果合约要求买方在全额付款后28天内实际收到商品实物,则根据本定义,它不被视为“商品合约”。此条件适用于由买方、家庭成员或有商业关系的人接收交割,而非由卖方或其关联方接收的情况。
Section § 29507
本节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定义为一个由国会设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商品交易法》。
Section § 29508
本法将“CFTC规则”定义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于1991年1月1日生效的任何规则、条例或命令,以及此后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改。但是,如果发生任何更改,专员可以在这些更改生效后的10天内,通过发布规则或命令,阻止这些更改适用于本法。
Section § 29509
这项法律定义了“商品交易商”是什么,列举了参与商品交易的各类人员。这包括期货佣金商、商品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商品交易顾问、介绍经纪人、杠杆交易商,以及其他需要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的人员。
Section § 29510
本法律将“商品期权”定义为任何协议或合同,赋予某人选择购买或出售商品或商品合约的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此定义涵盖多种金融安排,例如期权或担保,但不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期权。
Section § 29511
Section § 29514
在本节中,“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政府,甚至政府的组成部分。
Section § 29515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何为“贵金属”。该清单包括以任何形式(例如硬币或金银条)存在的银、金、铂、钯和铜。此外,如果专员指定,其他物品也可归类为贵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