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有限合伙法转换与合并
Section § 15911.0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在进行转型(例如合并或转换为其他业务类型)时所使用的术语。它定义了“转换后实体”、“被转换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类似相关术语的含义。本节还阐明了“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构成,并区分了在此类过程中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实体。这些定义有助于确保涉及业务结构转型的法律程序清晰明了。
Section § 15911.0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州内或国外的其他类型企业。这一过程有具体规定。首先,如果转换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每个合伙人在新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和资本份额应与他们在原企业中的份额相同。其次,如果转换为之前未提及的其他类型实体,所有合伙人必须受到平等对待,除非他们另有约定。此外,那些不可赎回的合伙权益在新实体中也应保持不可赎回,除非所有不可赎回权益的持有人同意其他安排。最后,只有在新实体类型允许这种转换,并且所有法律要求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换。
Section § 15911.03
本节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不同类型的企业,例如公司或其他合伙企业。为此,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制定并批准一份“转换计划”,详细说明转换条款、股份或权益的重新分配方式以及新实体的治理规则。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大多数有限合伙人需要批准此计划,除非此举影响到他们的个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有限合伙人必须同意或享有异议权。该协议在生效前可以修改,但需要与原始协议相同的批准级别。普通合伙人可以在转换正式生效前的任何时间取消转换,前提是尊重任何第三方的合同权利。最终计划必须保存在新企业的主要办事处,任何合伙人都可以索取副本。任何人不得放弃接收副本的权利。
Section § 15911.04
这项法律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其他类型的企业或外国商业实体。这种转换在三件事发生后生效:合伙人批准转换计划,所有必要文件提交,以及如果计划中包含生效日期,该日期到来。一份经认证的文件,例如合伙权限声明,可作为转换已发生的证明。
Section § 15911.0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其他州或国家的外国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该转换需要遵守业务转换目的地的规定。如果已转换的合伙企业有未解决的义务,且其指定的代表无法找到,州务卿可以代其接收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送达州务卿后的10天,该程序即视为完成。州务卿将通过邮件通知该企业,并详细记录送达事件。
Section § 15911.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在转换为其他类型商业实体时必须采取的步骤。根据其是转换为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公司还是外国实体,必须向州务卿提交特定的表格或转换声明。该文件必须包含原始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人的批准以及新实体的信息等详细内容。提交此文件实际上就注销了原始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无需单独提交注销文件。
Section § 15911.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拥有不动产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转换为另一种商业结构时的情况。如果转换法律规定新实体将拥有旧实体之前持有的所有不动产,那么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县提交某些官方文件,以反映所有权的这一变更。这些文件可以是转换证明书或由州务卿或类似机构提供的其他法律证明。提交这些文件将确保新实体能够合法证明其拥有该不动产。此外,提交这些文件会产生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推定,让未来的购买者相信转换已正确完成。
Section § 15911.08
本节解释了外国或其他商业实体如何转换为加州本地有限合伙企业。首先,该实体必须根据其原始法律被合法允许进行此项变更。必须批准一项转换计划,并且该批准需要所有者根据其当前管辖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投票。当转换获得原始法律的认可,并向加州州务卿提交必要文件后,该变更即正式生效。一旦提交,原实体在加州将被视为已注销;如果它是外国企业,则放弃其在本州经营的权利。
Section § 15911.09
本节解释了公司改变其结构(例如从合伙企业转变为公司)时会发生什么。新实体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与旧实体相同,因此无需转移财产。所有权利、财产、债务和法律诉讼都将随新实体继续,如同它们在旧实体时一样。原始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仍对其之前的债务负责,也对新实体承担的新债务负责,但前提是法律或管理文件有此规定。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且这种误解发生在结构变更后不久,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可能需要对某些债务负责。
Section § 15911.10
本条法律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的具体流程和规定,都可以在第15911.11条到第15911.19条中找到。
Section § 15911.11
这项法律允许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进行合并。具体来说,两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合并为一个合伙企业,或者这些合伙企业可以与公司等其他商业类型合并,只要管理这些实体的法律允许。这包括合并后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存续的情况。此外,如果涉及外国实体,其本国法律也必须允许该合并。如果合并涉及国内公司,则所涉外国公司必须具有进行此类合并的法律授权。
Section § 15911.1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商业实体如何进行合并。普通合伙人必须批准合并协议,并且多数类别的有限合伙人也必须同意,除非需要更高的批准。如果合并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个人责任,则所有有限合伙人必须同意,除非他们享有异议股东权利。合并协议中必须包含的细节包括合并的条款、条件、所涉实体的名称,以及合伙权益如何转换为股份或证券。协议的修订也必须以类似方式批准,并且普通合伙人可以在合并生效前放弃合并。合并后合伙协议的变更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发生,最终协议必须对合伙人或股东开放查阅,他们不能放弃查阅的权利。
Section § 15911.13
Section § 15911.14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在内的不同类型商业实体进行合并时所需的步骤。如果存续实体在涉及国内公司的合并中不是公司,则必须向州务卿提交合并证明书。该文件应包括所有相关实体的名称和详细信息、批准合并的表决结果,以及对存续有限合伙企业信息的任何变更。它还规定了该证明书如何影响合并后实体的注册和状态。对于涉及的外国公司,必须提交额外的完税证明文件,并且该公司放弃在该州开展业务的权利。
Section § 15911.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商业合并何时正式生效。通常,当所需的文书,即“合并证明书”或“合并协议”,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时,合并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文书中规定了较晚的日期,合并则在该日期生效。一旦提交,州务卿办公室出具的认证副本就可作为合并已发生的证据,包括哪些实体进行了合并。如果合并涉及转变为公司,经认证的合并协议也证明所有法律要求均已满足,并确认了该公司的地位。
Section § 15911.16
当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合并时,那些被合并的、不再独立存在的实体就消失了。存续下来的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会自动继承这些消失实体所有的权利和财产,同时也要承担它们的债务和责任,就像这些债务和责任是它自己产生的一样。
债权人的权利以及对原实体财产的留置权保持不变,并且可以对新的、存续实体强制执行。这些留置权仅限于合并前立即受其影响的财产。
针对被合并实体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程序可以继续对存续实体进行,或者存续实体可以取代被合并实体的地位。
被合并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普通合伙人原有的责任不会因本次合并而改变。
Section § 15911.1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与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的规则。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是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并必须遵守加州的具体规定。然而,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是境外实体,它可以遵循其本国法律,但仍需在加州提交某些文件。合并会在所需文件提交后正式生效,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在境外司法管辖区。如果合并涉及一家曾获准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境外合伙企业,一旦合并文件提交,其在该州的注册将自动注销。受合并影响的境内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享有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