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 “经确认”指文书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1) 按照《民法典》第二编第四部分第四章第三条(自第1180节开始)的规定正式确认。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2) 签署时包含以下实质性措辞:“特此声明,本人为签署本文件之人,此签署为本人之行为和契据。在本州以外由公证人或具有正式印章的备案法院法官或书记员办理的任何确认证书,无需进一步认证。”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b) “有限合伙企业证书”指第15902.01节所要求的证书。该术语包括经修订或重述的证书。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c) “出资”,除“分摊权”一词外,指某人为了成为合伙人或以合伙人身份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的任何利益。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d) “破产债务人”指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人: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d)(1) 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发出的救济令,或根据普遍适用的后续法规发出的类似命令。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d)(2) 根据管辖破产的联邦、州或外国法律发出的类似命令。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e) “指定办事处”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e)(1)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指该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15901.14节要求指定和维护的办事处。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e)(2) 对于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指其主要办事处。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f) “分配”指有限合伙企业以合伙人身份向合伙人,或因受让人拥有的可转让权益而向受让人转让金钱或其他财产。
(g)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g) “本地公司”指根据本州法律成立的公司。
(h)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h) “合伙企业电子传输”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通信: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h)(1) 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h)(1)(A) 传真传输或电子邮件,分别发送至合伙企业记录中收件人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h)(1)(B) 发布在合伙企业指定用于通信的电子留言板或其他电子数据库上,并同时向收件人发出单独的发布通知;该传输在发布或单独通知送达两者中较晚发生时视为有效送达。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h)(1)(C)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h)(2) 发送给已提供未撤销同意使用合伙企业在电子传输中使用的传输方式的收件人。
(i)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i) “向合伙企业电子传输”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通信: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i)(1) 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i)(1)(A) 传真通信或其他电子邮件,分别发送至合伙企业不时向合伙人提供的用于向合伙企业发送通信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i)(1)(B) 发布在合伙企业指定用于通信的电子留言板或电子数据库上。传输在发布时即视为有效送达。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i)(1)(C)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i)(2) 合伙企业已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发送方是声称发送该传输的合伙人,无论是亲自发送还是通过代理发送。
(j)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j) “外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指其普通合伙人对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
(k)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k) “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指根据本州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成立,且根据这些法律要求设有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该术语包括外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
(l)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l) “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指根据本州以外任何州的法律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其他商业实体。
(m)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m) “普通合伙人”指: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m)(1)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指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m)(1)(A) 该人根据第15904.01节成为普通合伙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m)(1)(B) 该人士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15912.06条(a)款或(b)款受本章管辖时,是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m)(2) 就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指拥有与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相似的权利、权力及义务的人士。
(n)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n) “所有合伙人的权益”指所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当期利润的总权益。
(o)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o) “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指所有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当期利润的总权益。
(p)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p) “有限合伙人”指: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p)(1) 就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士: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p)(1)(A) 该人士根据第15903.01条或第15907.02条(h)款成为有限合伙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p)(1)(B) 该人士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15912.06条(a)款或(b)款受本章管辖时,是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p)(2) 就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指拥有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相似的权利、权力及义务的人士。
(q)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q) “有限合伙企业或国内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在“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和“外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短语中,指由两名或以上人士根据本章组建,或根据第11条(自第15911.01条起)或第15912.06条(a)款或(b)款受本章管辖的,拥有一名或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以上有限合伙人的实体。
(r)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r) “邮件”指头等邮件,邮资预付,除非另行指定挂号邮件。挂号邮件包括认证邮件。
(s)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s) “所有合伙人多数权益”指所有合伙人权益的50%以上。
(t)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t) “有限合伙人多数权益”指有限合伙人权益的50%以上。
(u)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u) “其他商业实体”指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或非营利协会以外的非法人协会,但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v)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v) 有限合伙企业的“母公司”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v)(1)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v)(2) 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该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和政策的权力的人士。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v)(3) 直接或间接拥有有限合伙权益,且该权益占有限合伙企业总表决权50%以上的人士。
(w)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w) “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
(x)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x) “合伙协议”指合伙人之间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协议,无论是口头、默示、书面记录形式,或任何组合形式。该术语包括经修订的协议。
(y)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y) “人士”指个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信托、遗产、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
(z)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z) “作为普通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指从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普通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
(aa) “主要办事处”指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无论该办事处是否位于本州。
(ab) “委托书”指由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授权,赋予另一个人就该合伙人权益进行投票的权力。就本款而言,“签署”指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手写签名、打字、电报传输或其他方式将合伙人的姓名置于委托书上。
(ac) “记录”指刻录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ad) “所需信息”指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15901.11条要求维护的信息。
(ae) “资本返还”指对合伙人的任何分配,但以对该合伙人的累计分配不超过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af) “签署”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f)(1) 以当前意图认证记录而执行或采用有形符号。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f)(2) 附加或逻辑关联电子符号、声音或程序到或与记录,并具有认证该记录的现有意图。
(ag)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领土或岛屿属地。
(ah) “通知发出或送达的时间”,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h)(1) 给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书面通知存入美国邮件的时间。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h)(2) 任何其他书面通知亲自送达收件人、交付给公共承运人进行传输,或由发出通知的人通过电子方式实际传输给收件人的时间。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h)(3) 任何口头通知亲自或通过电话或无线方式传达给收件人,或传达给收件人办公室的某人,且发出通知的人有理由相信该人会迅速将其传达给收件人的时间。
(ai)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1) “州内经营业务”指为注册目的,在本州进行重复和连续的商业交易,州际或对外贸易除外。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2) 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不应仅因其作为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身份,而被视为正在进行 (1) 款含义内的州内经营业务: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2)(A) 正在进行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的股东。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2)(B) 本国公司的股东。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2)(C) 正在进行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2)(D) 本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2)(E) 正在进行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2)(F) 本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 在不排除其他可能不构成州内经营业务的活动的情况下,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不应仅因在本州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而被视为正在进行 (1) 款含义内的州内经营业务: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A) 维持或辩护任何诉讼或案件,或任何行政或仲裁程序,或促成其和解,或解决索赔和争议。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B) 召开其合伙人会议或进行其他与其内部事务相关的活动。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C) 维持银行账户。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D) 维持用于其证券的转让、交换和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或与其证券相关的存管处。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E) 通过独立承包商进行销售。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F) 招揽或获取订单,无论是通过邮件、员工、代理人或其他方式,且订单在本州以外获得接受后方可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G)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G) 设立或取得债务凭证,或在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
(H)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H) 担保或收取债务,或执行担保债务的财产中的抵押和担保权益。
(I)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I) 进行一项在180天内完成且并非在多次重复的同类交易过程中的孤立交易。
(J)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3)(J) 进行州际贸易业务。
(4)CA 公司法 Code § 15901.02(ai)(4) 一个人不应仅因其作为本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已注册在本州进行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身份,而被视为正在本州进行 (1) 款含义内的州内经营业务。
本定义不适用于确定可能使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受制于送达传票、税收、管辖权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下的其他监管的联系或活动。
(aj) “转让”包括权益转让、产权转让、契约、销售单据、租赁、抵押、设立担保权益或产权负担、赠与以及依法转让。
(ak) “可转让权益”指合伙人收取分配的权利。
(al) “受让人”指获得全部或部分可转让权益的人,无论转让人是否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