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07.01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只能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且该份额被视为个人财产。

合伙人唯一可转让的权益是其可转让权益。可转让权益是动产。

Section § 15907.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时会发生什么。它允许这种转让,但明确指出这不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活动或导致其解散。受让人有权获得分配,但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原合伙人保留其权利和义务,除了已转让的权益。合伙企业在收到通知之前,无需承认该转让。如果合伙协议规定转让受限,未经授权的转让将无效。如果受让人成为合伙人,他们将继承转让人的义务,但不包括其不知情的负债。如果合伙协议允许或经合伙人同意,受让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a) 合伙人可转让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a)(1) 是允许的;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a)(2) 其本身不会导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或有限合伙企业活动的解散和清算;并且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a)(3) 不会,相对于其他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而言,赋予受让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活动的管理或经营、要求查阅有关有限合伙企业交易的信息(除非(c)款另有规定)、或检查或复制所需信息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记录、或行使合伙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b) 受让人有权根据转让,获得转让人原本有权获得的分配。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c) 受让人仅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时,才有权获得有限合伙企业交易的账目。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d) 转让后,转让人保留除已转让的分配权益之外的合伙人权利,并保留合伙人的所有职责和义务。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e) 有限合伙企业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前,无需执行受让人根据本条享有的权利。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f) 违反合伙协议中包含的转让限制而转让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可转让权益,对在转让时知悉该限制的人无效。
(g)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g) 就可转让权益而言成为合伙人的受让人,应对转让人根据第15905.02条和第15905.09条承担的义务负责。但是,受让人对在其成为合伙人时不知悉的负债不承担义务。
(h)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2(h) 合伙权益的受让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受让人,如果且仅在(1)合伙协议规定或(2)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中多数权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Section § 15907.03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他人钱款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法院同意,债权人可以要求将债务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润或权益份额中扣除,直到债务还清。这被称为“抵偿令”。如有必要,法院可以出售合伙人的权益来偿还债务。在止赎之前,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偿还债务以保住合伙人的份额。本法明确规定,收取此类债务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这种抵偿程序。此外,债权人不能直接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动用合伙人在其中的份额。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a) 合伙人或受让人的任何判决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责令以判决债务人的可转让权益抵偿判决未偿金额及利息。在如此抵偿的范围内,判决债权人仅享有受让人的权利。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负责接收判决债务人就有限合伙企业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分配份额,并作出判决债务人可能已作出或案件情况可能要求作出的所有其他命令、指示、账目和查询,以使抵偿令生效。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b) 抵偿令构成对判决债务人可转让权益的留置权。法院可以随时命令对受抵偿令约束的权益进行止赎。止赎出售的购买者享有受让人的权利。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c) 在止赎之前的任何时间,被抵偿的权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赎回: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c)(1) 由判决债务人赎回;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c)(2) 由其他合伙人中的一个或多个以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以外的财产赎回;或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c)(3) 由有限合伙企业经所有未受如此抵偿的合伙人同意,以有限合伙企业财产赎回。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d) 本章不剥夺任何合伙人或受让人享有适用于该合伙人或受让人可转让权益的任何豁免法所带来的利益。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e) 本条规定了合伙人或受让人的判决债权人从判决债务人的可转让权益中清偿判决的唯一补救措施。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7.03(f) 合伙人的债权人无权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就有限合伙企业财产行使法律或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

Section § 15907.04

Explanation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负责其遗产的人可以代其行使某些权利。这包括管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任何权益,并像他们是活跃的有限合伙人一样处理遗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