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伙法清算合伙业务
Section § 16801
Section § 16802
当合伙企业解散时,它只为完成业务清算而继续存在。一旦清算完成,合伙企业就正式结束了。但是,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所有成员,除了那些以不正当方式导致解散的人之外,都同意,他们可以决定不终止合伙企业。他们可以继续经营业务,就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解散后产生的任何债务,也将被视为在业务正常运行时产生的。但是,任何基于合伙企业解散而做出决定的第三方,其权利仍将受到保护,除非他们已经知道合伙企业决定继续经营。
Section § 16803
本法律描述了合伙企业解散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合伙人尚未退出合伙企业,他们可以协助清算。但是,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介入监督清算过程。如果所有原始合伙人都不在了,最后一名健在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关闭该业务。负责清算合伙企业的人可以暂时继续其业务,处理法律事务,出售或转让资产,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并使用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
Section § 16804
Section § 16805
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正当情况下退出的合伙人可以提交一份正式声明,说明该合伙企业正在结束其业务。这份备案会终止之前赋予合伙企业的任何授权,并限制合伙人的行为。非合伙人将在该声明提交90天后,被视为知晓合伙企业已解散。即使提交了这份声明,合伙企业仍然可以进行某些业务交易。
Section § 16806
Section § 16807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资产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包括对作为债权人的合伙人的债务。任何剩余资金将根据合伙人的份额分配给他们。每位合伙人都会得到一份合伙企业财务的最终结算,其中会清算损益。合伙人必须弥补其收益之外的任何已核算损失,但如果有人无法支付,其他合伙人必须分摊。即使合伙人已经去世,其遗产仍必须出资以弥补任何债务。如果有人被指派管理债权人索赔,他们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其所欠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