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章应被称为《1994年统一合伙法案》。

本章可引用为《1994年统一合伙法案》。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的各种术语。它阐明“业务”包括所有行业和专业,“破产债务人”指在美国或国外受到破产令约束的人。“分配”指将金钱或财产转移给合伙人。“合伙企业进行的电子传输”和“发送给合伙企业的电子传输”涵盖了在满足条件(包括同意和记录保留)的情况下允许的特定类型的电子通信。“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受外国法律管辖并允许提供某些专业服务的合伙企业。“持证人”是指被授权提供专业服务的人。“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遵循国内法律并已注册。“合伙企业”指一群为营利而经营业务的所有者,但不包括根据特定法规成立的某些类型。本节还定义了“合伙协议”、“任意合伙”和“合伙权益”等术语。建筑实践作为一项专业服务仅限于2034年1月1日之前,此后本节将被废止。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 在本章中,下列术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 “业务”包括所有行业、职业和专业。
(2)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2) “破产债务人”指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2)(A) 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发出的救济令,或根据普遍适用的后续法规发出的类似命令。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2)(B) 根据管辖破产的联邦、州或外国法律发出的类似命令。
(3)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3) “分配”指合伙企业以合伙人身份向合伙人或向合伙人的受让人转让金钱或其他财产。
(4)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4) “合伙企业进行的电子传输”指一种通信,(a)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1) 传真电讯或电子邮件,分别发送至合伙企业记录中该接收方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2) 发布在合伙企业指定用于此类通信的电子留言板或网络上,并同时向接收方发出单独的发布通知,该传输在发布或单独通知送达两者中较晚发生时视为有效送达;或 (3)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b) 发送给已提供未撤销同意使用此类传输方式的接收方;以及 (c) 创建一个能够保留、检索和查阅,并可在之后转换为清晰可读的有形形式的记录。但是,合伙企业向个体合伙人进行的电子传输,除非除了满足本节要求外,还满足《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15 U.S.C. Sec. 7001(c)(1)) 中规定的消费者对电子记录同意的适用要求,否则不予授权。
(5)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5) “发送给合伙企业的电子传输”指一种通信,(a)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1) 传真电讯或电子邮件,分别发送至合伙企业不时向合伙人提供的用于向合伙企业发送通信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2) 发布在合伙企业指定用于此类通信的电子留言板或网络上,该传输在发布时视为有效送达;或 (3)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b) 合伙企业已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发送方是合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声称发送该传输;以及 (c) 创建一个能够保留、检索和查阅,并可在之后转换为清晰可读的有形形式的记录。
(6)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6)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6)(A) “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指根据受另一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的协议成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并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被命名或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i) 其中每位合伙人都是持证人或被许可或授权在本州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服务的人,(ii) 根据本州法律被许可从事建筑实践、公共会计实践、工程实践、土地测量实践或法律实践,或 (iii) (I) 与从事公共会计实践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实践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或与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并且 (II) 提供与该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的专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服务相关或互补的服务,或向其提供服务或设施。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6)(A)(B) 就分段 (A) 的条款 (iii) 而言,如果 (i) 一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合伙人也是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 (ii) 每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权益持有者持有或是一个(个人除外)其他人的权益或成员,并且每个合伙企业根据与该其他人的协议提供服务,或 (iii) 一个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合伙企业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该合伙企业与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
(7)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7) “持牌人”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的规定,经正式许可、授权或注册以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或在本州合法能够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的任何人。
(8)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8)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8)(A) “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指根据受第10条(自第16951节起)管辖的协议成立,并根据第16953节注册的合伙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且 (i) 其每个合伙人均为持牌人,或是在本州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获许可或授权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的人,(ii) 根据本州法律获许可从事建筑实践、公共会计实践、工程实践、土地测量实践或法律实践,或 (iii)(I) 与从事公共会计实践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实践,或与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且 (II) 提供与该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所提供的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相关或互补的服务,或向其提供服务或设施。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8)(A)(B) 就分段 (A) 的第 (iii) 款而言,如果 (i) 一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合伙人也是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 (ii) 每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权益持有者持有另一人(非个人)的权益或为其成员,且每个合伙企业根据与该另一人的协议提供服务,或 (iii) 一个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合伙企业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该合伙企业与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
(9)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9) “合伙企业”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同所有人经营营利性业务的联合体,根据第16202节、前身法律或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成立,就本州法律的所有目的而言,包括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但不包括根据第4.5章(自第15900节起)成立的任何合伙企业。
(10)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0) “合伙协议”指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企业的书面、口头或默示协议,包括对合伙协议的修订。
(11)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1) “任意合伙企业”指合伙人未同意在确定期限届满或特定任务完成之前保持合伙关系的合伙企业。
(12)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2) “合伙权益”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权益,包括合伙人的可转让权益以及所有管理权和其他权利。
(13)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3) “个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政府部门、机构或工具,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14)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4) “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指建筑实践、公共会计实践、工程实践、土地测量实践或法律实践。
(15)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5) “财产”指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或混合财产,有形或无形,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16)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6)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17)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7) “声明”指根据第16303节的合伙权限声明、根据第16304节的否认声明、根据第16704节的脱离声明、根据第16805节的解散声明、根据第16906节的转换声明或转换证书、根据第16915节的合并声明,或对上述任何一项的修订或撤销。
(18)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8) “转让”包括让与、产权转让、租赁、抵押、契约和产权负担。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b) 本节允许将建筑实践纳入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仅延长至2034年1月1日。
(c)CA 公司法 Code § 16101(c) 本节仅在2034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章节中使用的基本术语。它包括“业务”(涵盖所有行业和专业)以及“破产债务人”(指受破产令约束的个人)等术语的定义。它解释了合伙企业的“分配”含义,并详细说明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如何使用“电子传输”进行通信,包括具体的同意要求。本节还根据注册和许可状态,定义了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例如“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它还涵盖了“持证人”、“合伙协议”的构成,并澄清了“财产”、“州”和“声明”等术语。此外,它还包括“合伙权益”和“转让”等术语,概述了这些在合伙企业环境中的含义。本节将于203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 “业务”包括所有行业、职业和专业。
(2)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2) “破产债务人”指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2)(A) 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发出的救济令,或根据普遍适用的后续法规发出的类似命令。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2)(B) 根据管辖破产的联邦、州或外国法律发出的类似命令。
(3)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3) “分配”指合伙企业以合伙人身份向合伙人或向合伙人的受让人转让金钱或其他财产。
(4)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4) “合伙企业进行的电子传输”指一种通信,(a) 通过以下方式发送:(1) 传真电讯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合伙企业记录中该接收方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2) 在合伙企业指定用于此类通信的电子留言板或网络上发布,并同时向接收方发出单独的发布通知,该传输应在发布或单独通知送达两者中较晚的时间有效送达;或 (3)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b) 发送给已提供未撤销同意使用此类传输方式的接收方,以及 (c) 创建一个能够保留、检索和查阅,并可在之后以清晰可读的有形形式呈现的记录。但是,合伙企业向单个合伙人进行的电子传输,除非除了满足本节要求外,还满足《全球和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15 U.S.C. Sec. 7001(c)(1)) 中规定的消费者同意电子记录的适用要求,否则不予授权。
(5)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5) “发送给合伙企业的电子传输”指一种通信,(a) 通过以下方式发送:(1) 传真电讯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合伙企业不时向合伙人提供的用于向合伙企业发送通信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2) 在合伙企业指定用于此类通信的电子留言板或网络上发布,该传输应在发布时有效送达;或 (3)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b) 合伙企业已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发送方是合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声称发送该传输,以及 (c) 创建一个能够保留、检索和查阅,并可在之后以清晰可读的有形形式呈现的记录。
(6)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6)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6)(A) “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指根据受另一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的协议成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并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被命名或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i) 其中每个合伙人是持证人或被许可或授权在本州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服务的人,(ii) 根据本州法律被许可从事公共会计执业或法律执业,或 (iii) (I) 与从事公共会计执业或在加州律师协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执业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或与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并且 (II) 提供与该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的专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服务相关或互补的服务,或向其提供服务或设施。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6)(A)(B) 就分段 (A) 的第 (iii) 款而言,如果 (i) 一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合伙人也是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 (ii) 每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权益持有者持有另一人(个人除外)的权益或为其成员,并且每个合伙企业根据与该另一人的协议提供服务,或 (iii) 一个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合伙企业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该合伙企业与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
(7)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7) “持牌人”指根据《商业和专业法典》的规定获得正式许可、授权或注册以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或在本州合法能够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的任何人。
(8)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8)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8)(A) “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指根据受第10条(自Section 16951起)管辖的协议成立,并根据Section 16953注册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除外),且(i)其每个合伙人均为持牌人或在本州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或授权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的人,(ii)根据本州法律获得许可从事公共会计执业或法律执业,或(iii)(I)与从事公共会计执业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执业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或与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且(II)提供与该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所提供的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相关或互补的服务,或向其提供服务或设施。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8)(A)(B) 就(A)项第(iii)款而言,如果(i)一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合伙人也是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ii)每个合伙企业中至少多数权益持有另一人(非个人)的权益或为其成员,且每个合伙企业根据与该另一人的协议提供服务,或(iii)一个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合伙企业受共同控制,则该合伙企业与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联。
(9)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9) “合伙企业”指根据Section 16202、前身法律或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成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所有人经营营利性业务的联合体,为本州法律的所有目的,包括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但不包括根据Chapter 4.5(自Section 15900起)成立的任何合伙企业。
(10)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0) “合伙协议”指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企业达成的协议,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默示的,包括对合伙协议的修订。
(11)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1) “任意合伙”指合伙人未约定在确定期限届满或特定事业完成前保持合伙关系的合伙企业。
(12)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2) “合伙权益”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权益,包括合伙人的可转让权益以及所有管理权及其他权利。
(13)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3) “个人”指个体、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政府部门、机构或工具,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14)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4) “专业有限责任合伙服务”指公共会计执业或法律执业。
(15)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5) “财产”指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混合财产,有形或无形,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16)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6)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17)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7) “声明”指根据Section 16303提交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根据Section 16304提交的否认声明、根据Section 16704提交的脱离声明、根据Section 16805提交的解散声明、根据Section 16906提交的转换声明或转换证书、根据Section 16915提交的合并声明,或对上述任何一项的修订或撤销。
(18)CA 公司法 Code § 16101(a)(18) “转让”包括权益转让、产权转让、租赁、抵押、契约和产权负担。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1(b) 本节将于203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事实的知晓和通知。如果一个人知晓某事,意味着他们直接了解该事。一个人被视为收到通知,如果他们被告知此事,或者他们从自己的信息中得知此事,或者他们通过适当的渠道被告知。对于企业而言,当负责某项交易的个人知晓某事实,或者通过合理努力本应知晓该事实时,企业就被视为知晓该事实。此外,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知晓某事,则该合伙企业也被视为知晓,除非该合伙人实施或同意实施了对合伙企业的欺诈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2(a) 一个人知晓某事实,如果该人对此有实际知情。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2(b) 一个人收到某事实的通知,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6102(b)(1) 该人知晓该事实。
(2)CA 公司法 Code § 16102(b)(2) 该人已收到关于该事实的通知。
(3)CA 公司法 Code § 16102(b)(3) 根据该人在相关时间所知的所有事实,该人有理由知晓其存在。
(4)CA 公司法 Code § 16102(b)(4) 适用时,第16953条的(f)款或第16959条的(f)款。
(c)CA 公司法 Code § 16102(c) 一个人通过采取在正常情况下合理要求告知另一人的步骤,向其发出通知或给予通知,无论另一人是否知晓该事实。
(d)CA 公司法 Code § 16102(d) 一个人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收到通知:
(1)CA 公司法 Code § 16102(d)(1) 该人知晓该通知。
(2)CA 公司法 Code § 16102(d)(2) 该通知已正式送达至该人的营业地点或该人指定为接收通讯的任何其他地点。
(e)CA 公司法 Code § 16102(e) 除非(f)款另有规定,就特定交易而言,一个人(非个体)知晓、收到通知或收到某事实的通知,是指执行该交易的个体知晓、收到通知或收到该事实的通知时,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人已尽合理勤勉,该事实本应引起该个体的注意。如果该人维持合理的例行程序,将重要信息传达给执行该交易的个体,并且合理遵守这些例行程序,则该人已尽合理勤勉。合理勤勉不要求代表该人行事的个体传达信息,除非该传达是该个体常规职责的一部分,或者该个体有理由知晓该交易且该交易会因该信息而受到实质性影响。
(f)CA 公司法 Code § 16102(f) 合伙人对与合伙企业相关事实的知晓、收到通知或收到通知,立即视为合伙企业知晓、收到通知或收到通知,除非该合伙人实施或同意实施对合伙企业的欺诈。

Section § 1610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通常由他们的合伙协议决定。如果协议没有涵盖某些事项,州法律会填补空白。然而,合伙协议不能改变某些事项。例如,它不能不公平地限制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账簿或记录的权利,也不能取消忠实义务。协议不能消除某些义务,例如善意义务或注意义务,但可以为这些义务设定合理的标准。有些事项是强制性的,例如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程序,不能通过协议更改。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受合伙协议管辖。在合伙协议未另行规定的范围内,本章管辖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 合伙协议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1) 变更第16105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取消向所有合伙人提供报表副本的义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2) 不合理地限制根据第16403条(b)款查阅账簿和记录的权利,或根据第16403条(c)款获取信息的权利。
(3)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3) 消除根据第16404条(b)款或第16603条(b)款(3)项规定的忠实义务,但如果并非明显不合理,可以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3)(A) 合伙协议可以明确特定类型或类别的活动不违反忠实义务。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3)(B) 所有合伙人或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人数或比例,在充分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后,可以授权或追认否则将违反忠实义务的特定行为或交易。
(4)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4) 不合理地减少根据第16404条(c)款或第16603条(b)款(3)项规定的注意义务。
(5)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5) 消除根据第16404条(d)款规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但合伙协议可以规定衡量该义务履行情况的标准,如果这些标准并非明显不合理。
(6)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6) 变更根据第16602条(a)款作为合伙人退出的权力,但可以要求根据第16601条(1)项发出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7) 变更法院在第16601条(5)项规定的事件中开除合伙人的权利。
(8)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8) 变更在第16801条(4)、(5)或(6)项规定的情况下清算合伙企业业务的要求。
(9)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9) 限制本章规定的第三方权利。
(10)CA 公司法 Code § 16103(b)(10) 变更根据第16106条(b)款适用于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

Section § 16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两个核心思想:首先,它指出,本章未涵盖的任何空白将由一般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填补。其次,如果存在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且未明确规定利率,则该利率将默认为《民法典》第3289条中规定的利率。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4(a) 除非本章的特定规定另有取代,法律和衡平法原则补充本章。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4(b) 如果根据本章产生支付利息的义务且未指定利率,则该利率为《民法典》第3289条中规定的利率。

Section § 161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合伙企业如何向加州州务卿提交官方声明。如果声明已在其他州提交或登记,也可以在加州提交,以便在此生效。声明必须由至少两名合伙人签署,并声明信息真实。如果需要,可以提交修改或撤销文件,并且必须将副本发送给所有合伙人。提交这些文件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如果提交文件的费用未能成功支付,该声明可能会被撤销,并且会通知合伙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5(a) 声明可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在另一州的办公室提交的声明的经认证副本,可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任何此类提交均对位于本州或发生于本州的合伙财产或交易具有本章规定的效力。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5(b) 已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并记录在不动产转让登记处的声明的经认证副本,具有本章对已登记声明规定的效力。未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的声明的经认证副本的已登记声明,不具有本章对已登记声明规定的效力。
(c)CA 公司法 Code § 16105(c) 合伙企业提交的声明应由至少两名合伙人签署。其他声明应由合伙人或本章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以合伙人身份或代表声明中列明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员签署声明的个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亲自声明声明内容准确无误。
(d)CA 公司法 Code § 16105(d) 经本章授权提交声明的人员,可通过提交一份列明合伙企业名称、识别该声明并说明修改或撤销实质内容的修改书或撤销书,来修改或撤销该声明。
(e)CA 公司法 Code § 16105(e) 根据本节提交声明的人员,应及时将声明副本发送给每一未提交声明的合伙人以及声明中列明的任何其他合伙人。未能将声明副本发送给合伙人或其他人员,不限制该声明对非合伙人的效力。
(f)CA 公司法 Code § 16105(f) 州务卿可对提交声明或提供声明的经认证副本收取费用。负责记录不动产转让的官员可对记录声明收取费用。
(g)CA 公司法 Code § 16105(g) 如果接受用于支付提交费用的支票或其他汇款在提交时未获支付,州务卿可撤销声明,包括涉及转换的声明。在收到关于提交支付的款项未获兑付的书面通知后90天内,州务卿应向合伙人、指定代理人或提交该文书的人员发出关于本节适用性的首次书面通知。此后,如果款项仍未通过银行本票或等值方式支付,州务卿应发出第二次书面撤销通知,撤销随即生效。第二次通知应在首次通知发出后20天或更长时间后发出。

Section § 16106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哪些州法律适用于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主要设在其他州,则该州的法律将适用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是在加州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则加州法律将决定合伙人之间如何互动以及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16106(a) 除本条 (b) 款或第 16958 节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主要办事处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
(b)CA 公司法 Code § 16106(b) 对于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州法律应管辖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Section § 16107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意味着,当前法律章节的任何修改或废除,都将适用于受其管辖的合伙企业,即使这些修改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

受本章管辖的合伙企业受本章任何修订或废止的约束。

Section § 16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基本规定,在适用本章部分内容时,除了那些专门关于注册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部分,所有操作都应以确保规则与采纳相同法律的其他州保持一致的方式进行。

除本章中专门涉及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规定外,本章应予适用和解释,以实现其一般目的,即使本章所涉事项的法律在采纳本章的各州之间保持统一。

Section § 16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本章所述的存活商业合伙人、已故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债权人的角色和职责,即使与《遗嘱认证法典》有所不同,也仍然有效。但是,本法律不改变《遗嘱认证法典》的任何其他部分。

Section § 1611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指出,如果本章中的某项具体规则或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章节都无效。本章中未受影响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使用。基本上,本章的每个部分在必要时都可以独立存在。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本章中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16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特定章节的规定何时适用于合伙企业。在1999年1月1日之前,本章适用于在其生效日期之后成立的合伙企业,或选择采纳本章的现有合伙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所有合伙企业都必须遵守本章规定。如果合伙企业选择受本章管辖,则对合伙人对第三方的责任有特殊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在合伙企业新状态生效前一年内与该合伙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只有当这些第三方被告知合伙企业的变更时,合伙人的责任才受限制。

Section § 161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在本法生效之前存在的任何法律行动或权利,不会受到本新法的影响。

Section § 16113

Explanation

提交成立合伙企业的声明需要70美元。如果您需要提交任何其他类型的合伙声明,费用是30美元,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但是,如果您正在解散合伙企业并需要取消合伙声明,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a)CA 公司法 Code § 16113(a) 提交合伙声明的费用为七十美元($70)。
(b)CA 公司法 Code § 16113(b)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费用或法律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否则根据本章提交任何合伙声明的费用为三十美元($30)。
(c)CA 公司法 Code § 16113(c) 以取消合伙声明为目的提交解散声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6114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文书送达给存续的外国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并且法律没有规定不同的费用,或没有规定不收费,那么处理费用为每家相关合伙企业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