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伙法合伙人相互间及与合伙企业间的关系
Section § 16401
本节概述了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账户的规则。每个合伙人的账户都会记录其投入和利润(贷记),并扣除分配和损失(借记)。合伙人平等分享利润和损失,除非另有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偿还合伙人的特定支出和承担的责任,这些款项被视为带有利息的贷款。所有合伙人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只能为合伙企业目的使用合伙财产,通常不为其工作获得报酬,除非是在清算企业时。新合伙人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日常业务决策需要多数票通过,而重大变更则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
Section § 16402
Section § 16403
本法律规定,合伙企业需要以易于阅读的形式保存其账簿和记录,并将其存放在主要办事处。合伙人、其代表以及前合伙人有权在营业时间内查阅和复制这些记录。合伙企业可以对副本收取合理费用。此外,合伙企业必须在未被要求的情况下,向现有合伙人以及已故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合伙人的代表提供有关业务的必要信息;如果提出请求,则需提供其他相关信息,除非该请求不合理。
Section § 16404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有两项主要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意味着合伙人需要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例如保留从合伙企业资源中获得的任何利润,不采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以及不与合伙企业竞争。勤勉义务意味着避免鲁莽或非法行为。合伙人还应秉持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只要不损害合伙企业,合伙人追求自身利益是可以的。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也可以向合伙企业借款或与合伙企业进行业务往来。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清算合伙企业的人,视同其为合伙人。
Section § 16405
本节允许合伙企业和单个合伙人就违反合伙协议或其他义务等问题相互提起法律诉讼。如果合伙人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起诉该合伙人。同样,合伙人可以起诉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或利益,例如执行协议条款、确保在脱离合伙关系等变动期间获得公平对待,甚至解散合伙企业。这些权利受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提起诉讼的时间和限制的管辖。
Section § 16406
如果一个为特定时间或项目设立的合伙企业,在期限结束或项目完成后,没有新的协议却继续运营,那么合伙人仍然拥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这可以理解为他们正在以一种持续的、更灵活的合伙形式(即“任意合伙”)来经营。如果合伙人没有了结旧合伙企业的事务就继续经营,那么就推定他们同意合伙企业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