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商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如何作为代理人行事并为合伙企业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简单来说,如果合伙人的行为看起来是其日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除非所有人都知道该特定合伙人无权那样做。然而,如果合伙人所做的事情不属于日常业务,那么他们的行为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在不影响第16303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效力的情况下,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16301(1) 各合伙人均为合伙企业为其业务目的的代理人。合伙人的行为,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签署文书,如果显然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开展合伙企业业务或合伙企业所从事的同类业务,则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合伙人在特定事项上无权代表合伙企业行事,且与该合伙人交易的人知道或已收到该合伙人缺乏授权的通知。
(2)CA 公司法 Code § 16301(2) 合伙人的行为并非显然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开展合伙企业业务或合伙企业所从事的同类业务的,仅在该行为经其他合伙人授权时才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6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合伙企业如何转让财产。如果财产是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的,任何合伙人都可以签署文件进行转让。如果财产是以合伙人名义持有的,即使没有提及合伙企业名称,这些合伙人也可以签署文件进行转让。如果财产是以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人名义持有的,则由这些人签署文件进行转让。合伙企业只有在证明最初的转让无效且新所有者知晓或已被告知此情况时,才能收回财产。但是,如果某人拥有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的权益,则该人自动拥有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并可以正式登记备案。

(a)CA 公司法 Code § 16302(a) 合伙财产可以按以下方式转让:
(1)CA 公司法 Code § 16302(a)(1) 根据第16303条规定的合伙授权声明的效力,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的合伙财产,可以通过由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签署的转让文书进行转让。
(2)CA 公司法 Code § 16302(a)(2) 以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名义持有的合伙财产,且转让该财产给他们的文书中注明了其合伙人身份或合伙企业的存在,但未注明合伙企业名称的,可以通过由财产持有人签署的转让文书进行转让。
(3)CA 公司法 Code § 16302(a)(3) 以合伙企业以外的一名或多名个人名义持有的合伙财产,且转让该财产给他们的文书中未注明其合伙人身份或合伙企业的存在,可以通过由财产持有人签署的转让文书进行转让。
(b)CA 公司法 Code § 16302(b) 合伙企业仅在证明初始转让文书的签署未根据第16301条约束合伙企业,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时,方可从受让人处收回合伙财产:
(1)CA 公司法 Code § 16302(b)(1) 对于根据(a)款第(1)项或第(2)项转让财产并支付对价的后续受让人,证明该后续受让人知道或已收到通知,告知签署初始转让文书的人缺乏约束合伙企业的权限。
(2)CA 公司法 Code § 16302(b)(2) 对于根据(a)款第(3)项转让财产并支付对价的受让人,证明该受让人知道或已收到通知,告知该财产是合伙财产,并且签署初始转让文书的人缺乏约束合伙企业的权限。
(c)CA 公司法 Code § 16302(c) 如果合伙企业根据(b)款无权从财产的任何早期受让人处收回财产,则合伙企业不得从后续受让人处收回合伙财产。
(d)CA 公司法 Code § 16302(d) 如果某人持有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权益,则所有合伙财产归属于该人。该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署文件,以证明财产归属于该人,并可以提交或备案该文件。

Section § 1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合伙企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谁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行事。该声明可以包含基本信息,例如合伙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谁可以处理财产交易。它还可以列出对不同合伙人能为合伙企业做什么的任何限制。如果指定了代理人,他们必须在有正当理由时保存并分享合伙人详细信息清单。该声明可以增强合伙人为合伙企业达成交易的能力,特别是如果它已在某些官方记录中备案。除非这些限制已在官方财产记录中备案,否则通常假定其他人不知道任何限制。

(a)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 合伙企业可以提交合伙企业授权声明,该声明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1) 该声明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1)(A) 合伙企业的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1)(B) 其主要办事处的街道地址,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主要办事处的街道地址(如果有的话)。
(C)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1)(C) 其主要办事处的邮寄地址,如果与根据 (B) 项规定的街道地址不同。
(D)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1)(D) 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或由合伙企业为 (b) 款目的指定并维持的代理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E)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1)(E) 获授权签署转让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的不动产文书的合伙人姓名。
(2)CA 公司法 Code § 16303(a)(2) 该声明可以指明部分或所有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其他交易的权限或对权限的限制,以及任何其他事项。
(b)CA 公司法 Code § 16303(b) 如果合伙企业授权声明中指定了代理人,该代理人应保存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清单,并在显示正当理由后应任何人的请求提供该清单。
(c)CA 公司法 Code § 16303(c) 如果已提交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是根据第16105条 (c) 款签署的,并且声明了合伙企业的名称但未包含 (a) 款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该声明仍对非合伙人有效,如 (d) 款和 (e) 款所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16303(d) 已提交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补充了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权限,如下:
(1)CA 公司法 Code § 16303(d)(1) 除不动产转让外,已提交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中包含的授权,对不知情且支付对价的人具有决定性效力,只要且在对该权限的限制未包含在另一份已提交声明中的范围内。已提交的权限限制撤销声明恢复先前的授权。
(2)CA 公司法 Code § 16303(d)(2) 转让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的不动产的授权,包含在已提交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的经认证副本中,该副本已在该不动产转让登记处备案,对不知情且支付对价的人具有决定性效力,只要且在包含该权限限制的已提交声明的经认证副本未在该不动产转让登记处备案的范围内。在该不动产转让登记处备案的已提交的权限限制撤销声明的经认证副本恢复先前的授权。
(e)CA 公司法 Code § 16303(e) 如果包含权限限制的已提交声明的经认证副本已在该不动产转让登记处备案,则非合伙人被视为知晓合伙人转让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的不动产的权限限制。
(f)CA 公司法 Code § 16303(f) 除 (d) 款和 (e) 款以及第16704条和第16805条另有规定外,非合伙人不得仅仅因为权限限制包含在已提交的声明中而被视为知晓合伙人权限的限制。

Section § 16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官方合伙文件上被列为合伙人的人,提交一份声明,否认其作为合伙人的权限或身份。该否认声明应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其官方识别号码以及被否认的具体内容。提交此类声明会根据某些法律规定限制被否认的权限。

合伙人或在已备案的合伙授权声明中或根据第16303条 (b) 款由代理人维护的名单中被列为合伙人的其他人,可以提交一份否认声明,说明向州务卿备案的合伙企业名称、州务卿签发的任何识别号码以及被否认的事实,这可能包括否认某人的权限或合伙人身份。否认声明是对权限的限制,如第16303条 (d) 款和 (e) 款所规定。

Section § 1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合伙企业何时需要对其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如果合伙人在为合伙企业工作时做了错误或有害的事情,或者在工作中滥用了他人的金钱或财产,那么合伙企业本身就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或罚款负责。

Section § 163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合伙企业和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中合伙人的责任。通常,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不对其加入前发生的任何义务负责。在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对该企业注册期间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承担个人责任,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他们书面同意,他们可以承担责任。但是,合伙人仍需对其自身的侵权行为负责,并且提供法律服务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在州律师协会注册才能限制责任。合伙人如果选择,仍然可以为合伙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a)CA 公司法 Code § 16306(a) 除分项 (b) 和 (c) 另有规定外,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6306(b) 被接纳为现有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不对该人被接纳为合伙人之前发生的任何合伙企业义务承担个人责任。
(c)CA 公司法 Code § 16306(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并受分项 (d)、(e)、(f) 和 (h) 的约束,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因作为合伙人或在执行合伙企业业务或活动中行事,不对合伙企业为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期间由合伙企业产生、设立或承担的、属于或应由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中另一合伙人承担的债务、义务或责任,无论是因侵权、合同或其他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承担责任或义务,包括通过赔偿、出资、评估或其他方式。
(d)CA 公司法 Code § 16306(d) 尽管有分项 (c) 的规定,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或某些指定合伙人,如果指定合伙人同意,可以以其合伙人身份对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或指定债务、义务或责任承担责任,如果拥有合伙企业当前利润中多数合伙人权益的合伙人,或合伙协议可能要求的不同表决权,在债务、义务或责任发生之前,书面明确同意了指定的债务、义务或责任。该特定协议可以修改或撤销,如果拥有合伙企业当前利润中多数合伙人权益的合伙人,或合伙协议可能要求的不同表决权,书面同意该修改或撤销;但是,修改或撤销不应影响合伙人对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修改或撤销之前产生、设立或承担的任何债务、义务或责任的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16306(e) 分项 (c) 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因其侵权行为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f)CA 公司法 Code § 16306(f) 分项 (c) 中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提供法律服务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专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服务而产生的行为、错误或遗漏所引起的索赔,除非该合伙企业持有州律师协会颁发的当前有效的注册证书。
(g)CA 公司法 Code § 16306(g) 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在由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起或针对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诉讼中,如果针对该合伙人主张合伙企业债务、义务或责任的个人责任,则不是适当的当事人,除非该合伙人根据分项 (d) 或 (e) 承担个人责任。
(h)CA 公司法 Code § 16306(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或损害合伙人作为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债务、义务或责任的担保人或保证人、提供抵押品或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的能力。

Section § 163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处理诉讼和判决。合伙企业可以被起诉,合伙人也可以一起或单独被起诉。但是,如果法院对合伙企业作出判决,这不会自动影响到单个合伙人;除非也有针对合伙人个人的判决,否则不能动用他们的个人资产来偿还。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追索合伙人的资产,例如合伙企业破产,或者合伙人同意这样做。本节还涵盖了合伙人的行为或陈述可能产生义务的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6307(a) 合伙企业可以以其名义起诉和被起诉。
(b)CA 公司法 Code § 16307(b) 除非第16306条(g)款另有规定,可以对合伙企业以及任何或所有合伙人在同一诉讼中或在单独的诉讼中提起诉讼。
(c)CA 公司法 Code § 16307(c) 对合伙企业的判决本身并非对合伙人的判决。除非同时存在对该合伙人的判决,否则不得从合伙人的资产中清偿对合伙企业的判决。
(d)CA 公司法 Code § 16307(d) 合伙人的判决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人的资产强制执行以清偿基于对合伙企业债权的判决,除非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6307(d)(1) 已对合伙企业取得基于同一债权的判决,且该判决的执行令已全部或部分未获清偿地退回。
(2)CA 公司法 Code § 16307(d)(2) 合伙企业是破产债务人。
(3)CA 公司法 Code § 16307(d)(3) 合伙人已同意债权人无需穷尽合伙企业资产。
(4)CA 公司法 Code § 16307(d)(4) 法院准许判决债权人对合伙人的资产强制执行,基于认定可供执行的合伙企业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判决,或穷尽合伙企业资产会造成过重负担,或准许强制执行是法院衡平权力的适当行使。
(5)CA 公司法 Code § 16307(d)(5) 责任由法律或合同独立于合伙企业的存在而施加于合伙人。
(e)CA 公司法 Code § 16307(e) 本条适用于根据第16308条由合伙人或声称的合伙人作出的陈述所产生的任何合伙企业责任或义务。

Section § 16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人如果虚假声称自己是某个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同意被他人表述为合伙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如果有人冒充合伙人,而另一个人依赖这种表述进行商业交易,那么这个冒充者可能要像真正的合伙人一样承担责任。即使冒充者不知道自己被公开宣称为合伙人,这种公开宣称也可能导致其承担责任。冒充者的责任可能与那些批准了虚假陈述的其他人共同承担。法律还规定,仅仅因为在合伙文件上被提及,或者未能更新退出文件,并不一定让你承担合伙人责任。通常,相互之间并非合伙关系的人,不对其他人承担合伙人责任,除非符合(a)款和(b)款规定的特定情况。

Section § 16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合伙企业如何指定一名代理人来代表其接收法律文件。该代理人必须是本州居民或一家符合规定的公司。如果代理人辞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合伙企业必须及时选择一名新代理人并更新其记录。州务卿负责处理代理人辞职的备案事宜并通知合伙企业。本法律还规定了如果指定代理人因辞职、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的处理程序。

Section § 1631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如果合伙企业已指定代理人,如何向其送达法律文件。主要方法是将文件亲手交给指定代理人,或者如果代理人是公司,则交给其官方记录中列明的人员。如果代理人的地址或指定发生变更,必须正式备案才能获得认可。如果代理人辞职或无法找到,文件可以亲手送达给州务卿,州务卿随后会通过挂号信将副本转寄给合伙企业。该送达过程在文件交付给州务卿后的第10天视为完成,州务卿会保存已送达文件的记录。

(a)CA 公司法 Code § 16310(a) 如果合伙企业已指定诉讼送达代理人,则可按照本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四章(自第413.10条起)的规定,向该合伙企业送达诉讼文书。
(b)CA 公司法 Code § 16310(b) 针对合伙企业的任何诉讼文书副本,通过交付给其指定为代理人的个人,或者如果指定代理人是公司,则交付给根据第1505条备案的法人代理人最新证书中指定的人员,在该法人代理人的办公地点进行专人送达,应构成对该合伙企业的有效送达。
(c)CA 公司法 Code § 16310(c) 诉讼送达代理人地址的任何变更或新诉讼送达代理人的指定,在合伙企业授权声明的修订文件备案之前,均不生效。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310(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310(d)(1) 如果诉讼送达代理人已辞职且尚未被替换,或者如果指定代理人无法在指定用于专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处经合理勤勉仍无法找到,并且通过宣誓书向法院证明,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文书无法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第415.20条(a)款或第415.30条(a)款规定的方式,通过专人送达方式合理勤勉地送达给指定代理人,则法院可作出命令,规定送达应通过专人交付给州务卿,或州务卿办公室中担任助理或副职的任何人员,每名被送达的被告一份诉讼文书副本,以及一份授权送达的命令副本。以此方式进行的送达应在诉讼文书交付给州务卿后的第10天视为完成。
(2)CA 公司法 Code § 16310(2) 收到诉讼文书副本和送达费用后,州务卿应通过挂号信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副本转寄至合伙企业的主要办事处,从而向该合伙企业发出诉讼文书送达通知。
(3)CA 公司法 Code § 16310(3) 州务卿应保存根据本条送达给州务卿的所有诉讼文书的记录,并应在其中记录送达时间以及州务卿采取的行动。州务卿官方印章下的证书,证明已收到诉讼文书、已向合伙企业发出通知以及已根据本条转寄诉讼文书,应构成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格且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