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企业并非加州本地企业,在加州没有办公地点,但开始在加州开展业务,则必须在40天内指定一名个人或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负责接收法律文件。如果没有指定代理人,法律文件可以直接送达给加州州务卿。州务卿随后会通过挂号信将文件转发到该合伙企业的地址。合伙企业在文件被送达或邮寄后有30天时间作出回应。

(a)CA 公司法 Code § 15800(a) 除受第3章(自第15611条起)或第5.5章(自第15900条起)管辖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在美国境外设立并开展业务的商业或银行合伙企业外,每一个在本州以外设有住所且在本州内没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其在本州开始经营之日起40天内,按照第16309条的规定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声明,指定某个自然人或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负责接收根据本州任何法律授权或规定向该合伙企业发出的法律文书。经州务卿正式认证的指定书副本,即为任命的充分证据。
(b)CA 公司法 Code § 15800(b) 法律文书可以按照第16310条 (b) 款规定的方式送达给被指定人;或者,如果未指定任何人,或者如果被指定为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的自然人无法在指定书中载明的地址通过尽职调查找到,或者如果代理人是公司,且无法通过尽职调查找到可根据第16310条 (b) 款授权向其送达以转交给公司代理人的人,或者如果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再有权行事,则可以通过将法律文书亲自送达给州务卿、助理州务卿或副州务卿的方式进行送达,同时附上一份由寻求送达的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载明合伙企业的最后已知地址以及《政府法典》第12197条规定的送达费。州务卿应立即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将法律文书转发至书面声明中提供的地址,从而向合伙企业发出送达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15800(c) 向被指定人送达,或根据本条规定,将法律文书和地址声明连同《政府法典》第12197条规定的送达费亲自送达给州务卿、助理州务卿或副州务卿,均构成对合伙企业的有效送达。如此被送达的合伙企业应在向被指定人送达后30天内,或在法律文书送达给州务卿、助理州务卿或副州务卿后30天内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