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13.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解释和适用该法案时,重要的是要确保在同样采纳该法案的不同州之间,法律能够保持一致。

Section § 17713.02

Explanation

加州公司法典的这一部分修改了关于电子签名的联邦法律的部分内容,但并非全部修改。它保留了联邦法律的某些条款不变,特别是关于消费者披露的条款,以及关于某些不能以电子方式发送的法律通知的条款。

本篇修改、限制并取代联邦《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案第101(c)条(15 U.S.C. Sec. 7001(c)),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案第103(b)条所述的任何通知(15 U.S.C. Sec. 7003(b))。

Section § 17713.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在本套法律生效前已经开始或存在的任何法律诉讼、程序或权利,都不会受到这些新法律的影响。

Section § 1771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加州运营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LLC)。它影响着在州注册的境内外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进行其行动、交易和协议。在此日期之前的任何活动或协议都遵循旧规则,即“先前法律”。2014年之前的投票或同意也受旧法律管辖,但相关文件可以根据新的备案规定提交。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需仅仅因为这些变更而进行新的备案。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4(a) 除(b)款和(c)款另有规定外,本篇适用于所有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存在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所有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在州务卿处注册且截至2014年1月1日其注册尚未被注销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所有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在州务卿处注册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成员在该日期或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4(b) 除非本篇另有规定,本篇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成员或经理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行为或交易,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成员或经理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的运营协议或其他合同。先前法律管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成员或经理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所有行为或交易,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成员或经理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任何运营协议或其他合同。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4(c)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成员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投票或同意,应受先前法律管辖。如果需要就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成员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的投票或同意向本州的公共机构备案证书或文件,即使该投票或同意受先前法律管辖,该证书或文件仍可在该日期之后根据本篇的备案要求进行备案。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4(d) 本篇不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于2013年12月31日存在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注册在本州从事州内业务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也不为其在州务卿或任何其他机构、委员会、部门处设立新的备案要求。
(e)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4(e) 就本条而言,“先前法律”指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所规定的第2.5篇(始于第17000条)。

Section § 1771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商业法典的任何部分都可以随时修改或废除。

Section § 17713.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组织经理或成员未提交必要文件应如何处理。如果他们拒绝或拖延提交所需文件,其他成员、经理或法院指定的人可以代为提交。如果对文件提交存在争议,成员或经理可以请求法院命令提交文件。如果拒绝提交是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命令某人提交文件,并判给将此事提交法院的人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任何非经理成员在提交文件时,必须注明其这样做的法律依据。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6(a) 如果本篇规定要求签署或提交任何文件的经理或成员,在被要求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签署或提交,或拒绝签署或提交,则任何其他经理或成员,或任何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的人,可以准备、签署并向州务卿提交该文件。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6(b) 如果对文件的提交或未提交存在任何争议,任何经理或成员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指示文件的签署。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6(c) 如果法院认定该文件应予签署,且任何被 如此指定的人未能或拒绝签署该文件,或如果法院认定任何文件应予提交,则法院应命令一方提交该文件,如适用,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并按照法院的命令执行。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6(d) 在本条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经理或成员未能遵守提交任何文件的要求是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给足以补偿提起诉讼的经理或成员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弥补其与该诉讼或程序相关的开支。
(e)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6(e) 任何非经理的成员,或任何根据本条提交文件的人,应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注明法定依据。

Section § 17713.0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有限责任公司(LLC)没有按要求保存记录,并且有成员书面要求提供记录后仍不遵守,那么该公司可能需要支付每天25美元的罚款,最高可达1500美元。如果同一天收到多项请求,罚款上限为250美元。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州务卿的通知后未能提交必要的报表,它有60天的时间来提交,否则将面临25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延迟有充分理由,他们可以对此罚款提出申诉。

Section § 1771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经理因未履行规定行为而受到的罚款,可以附加于其他法律行动,例如诉讼或法院命令。如果法院认定未履行行为是偶然的或可原谅的,则可以决定减少或取消这些罚款。

根据第17713.07条规定的任何罚款,应附加于因有限责任公司或其经理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职责而采取的任何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诉讼或强制令状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第17704.10条(f)款和(g)款规定的救济。提起任何罚款诉讼的法院,在出现疏忽、未能履行或拒绝是无意或可原谅的情况时,可以根据其认为合理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减少、免除或暂停罚款。

Section § 17713.0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没有提交要求的报表,州务卿会通知他们逾期未交,并告知可能面临的罚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有60天时间提交报表。如果他们仍未提交,州务卿会将其报告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后者将执行罚款。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前已被注销、合并或转型,则不适用罚款。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在通知时已被暂停,罚款也不适用。如果报表或费用已及时提交,或者州务卿犯了错误,罚款可以被取消。同样,如果有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报表,罚款也可以被豁免。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9(a) 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交第17702.09条要求的报表时,州务卿应向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逾期通知。该通知还应包含有关本条适用情况的信息,告知有限责任公司在州务卿邮寄逾期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交所需报表将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9141条施加的罚款,并应告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因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请求州务卿减免未能提交报表的责任。如果在发出逾期通知后60天内,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根据第17702.09条提交报表,州务卿应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9(b) 根据(a)款的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9141条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罚款。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9(c) 《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9141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在根据(a)款进行认证之日或之前已注销、已合并为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或已转换为另一外国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9(d)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且州务卿无需向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已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在第17702.09条规定的备案期最后一天或之前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且在该日仍处于暂停状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逾期通知。州务卿无需向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已在州务卿准备发送通知之日或之前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且在该日仍处于暂停状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第17702.09条规定的备案要求通知。
(e)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9(e) 如果在根据(a)款进行认证后,州务卿发现 (1) 所需报表已在发出逾期通知后的60天期限届满前提交或所需费用已支付,或 (2) 未能发出逾期通知是由于州务卿的错误,州务卿应立即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取消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应立即减免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9141条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征收的任何罚款。
(f)CA 公司法 Code § 17713.09(f) 如果州务卿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交第17702.09条要求的报表是由于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而可予免责的,州务卿可以免除本条和《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9141条规定的罚款,在此情况下,州务卿不应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者如果已认证,州务卿应立即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认证。

Section § 17713.1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LLC)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报表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年未提交此报表,并且之前曾被罚款,那么它的权力可能会被暂停,而不仅仅是罚款。州务卿会警告该公司,给予60天时间提交缺失的报表。如果他们仍然不提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将被暂停,并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会收到通知。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可以通过提交报表来纠正这一问题,从而解除暂停,除非税务机关已经因其他原因对其进行了暂停。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a)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1)未能在适用的申报期内根据第17702.09条提交报表,(2)在此前24个月内未根据第17702.09条提交报表,并且(3)在同一申报期内被根据第17713.09条认定应处以罚款,则应根据本条规定予以暂停,而非根据第17713.09条规定处以罚款。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b) 当(a)款适用时,州务卿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未能根据第17702.09条提交报表,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将在60天后被暂停。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c) 60天期限届满后,如果仍未提交任何根据第17702.09条规定的报表,州务卿应将暂停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应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暂停通知,此后,除为修改组织章程以载明新名称之目的外,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即被暂停。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d) 尽管根据本条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01条或第23301.5条规定暂停了权力、权利和特权,仍可提交根据第17702.09条规定的报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被暂停后,一旦提交根据第17702.09条规定的报表,州务卿应将该事实证明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该有限责任公司即可解除暂停,除非该有限责任公司因《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01条或第23301.5条规定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

Section § 17713.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一家境内有限责任公司(LLC)截至2019年1月1日已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其特权至少60个月,则对其进行行政注销的程序。在注销前,LLC将通过邮件或在线收到通知,并有机会书面提出异议。如果收到异议,LLC有90天时间解决未缴税款和未提交的文件。如果这些问题未得到纠正,行政注销将继续进行,导致某些债务的免除。重要的是,与这些债务相关的追收行动将停止,任何错误收取的款项将被退还。一旦被注销,LLC将丧失其法律权力与特权,且几乎没有上诉空间。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a) 如第17701.02条 (g) 款和 (k) 款所述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截至2019年1月1日或此后任何时间,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已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1部第2章第7条(自第23301条开始)的规定暂停,且暂停期不少于连续60个月,则可根据本条规定被行政注销。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b) 在有限责任公司被行政注销之前,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以下方式收到关于待定行政注销的通知:
(1)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b)(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邮寄书面通知至该有限责任公司最后已知的地址。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b)(2) 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记录中没有有效地址,则 (d) 款规定的通知应被视为在行政注销前已充分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州务卿提交根据本条规定应被行政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州务卿档案编号。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d) 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关于待定行政注销的60天通知,列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州务卿档案编号。州务卿还应结合上述信息,提供指示,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在60天通知期满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对待定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e)(1)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对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e)(2) 如果收到书面异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通知州务卿。
(f)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f)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 (d) 款所述的60天期限内未收到对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被行政注销。州务卿的证明应作为行政注销的初步证据。
(g)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g)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g)(1)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 (d) 款所述的60天期限届满前收到了有限责任公司对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该有限责任公司应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额外享有90天时间,以提交申报表并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结清所有应计税款、罚款和利息,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最新的信息声明,如果实体名称不再可用,则更改名称,并满足申请恢复资格和申请恢复的其他任何要求。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g)(2)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g)(2)(A) 如果 (1) 款中的条件得到满足,行政注销应被撤销。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g)(2)(A)(B) 如果 (1) 款中的条件未得到满足,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被行政注销,自收到书面异议后90天之日或 (3) 款规定的期限(如果已延长)届满之日(以后者为准)。
(3)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g)(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延长 (1) 款中的90天期限,但最多只能延长一个90天期限。
(h)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h)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注销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对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的责任(如有),如《税收和税法典》第23310条 (b) 款 (2) 项所定义,应予免除。
(i)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追收已免除的债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解除、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且不得采取或提起任何后续行政或民事诉讼以追收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违反本条规定错误收到的任何款项,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0.2部第6章第1条(自第19301条开始)的规定予以贷记和退还。
(j)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j) 不得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州务卿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提起行政上诉、令状或其他司法诉讼,除非 (i) 款规定了与行政注销发生后错误收到的款项的偿还相关的例外情况。
(k)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0(k) 行政注销后,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权力及特权应终止。

Section § 17713.11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关于备案要求的某些条款也适用于加州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如果这些外国有限责任公司不遵守规定,它们将像本地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在本州内丧失某些权利和特权。然而,这些外国公司在某些条件下仍可在加州开展业务,特别是如果其活动不需要根据另一特定条款获得注册证书。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1(a) 第17713.09条和第17713.10条适用于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17702.09条要求提交的报表。为此目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的暂停应指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州行使权力、权利和特权的丧失。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1(b) 如(a)款所述,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州行使权力、权利和特权的丧失,不禁止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州进行商业交易,如果丧失后进行的业务,经整体考虑,不需要该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第17708.02条获得注册证书。

Section § 1771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知悉其关键人员之一(如成员、高级职员或经理)发布了虚假财务报表或误导了监管机构,且未能在 30 天内向政府报告并通知其成员,该公司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000 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该公司在报告期限内解决了该问题,或者错误地认为其已遵守了通知要求,则可能不会面临处罚。该规定特别适用于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作为发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关注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诚信。只有总检察长或其他指定的法律官员才能执行此法律。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则其应承担不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民事罚款:
(1)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1) 实际知悉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高级职员、经理或代理人实施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1)(A) 制作、发布或张贴,或已制作、发布或张贴,无论是公开地还是私下地向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1)(A)(i) 关于其事务或财务状况的口头、书面或电子传输的报告、展览、通知或声明,其中包含虚假的重大陈述或遗漏,旨在使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权益具有比其实际价值明显更高或明显更低的表观市场价值。
(ii)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1)(A)(ii) 关于运营、价值、业务、利润或支出的口头、书面或电子传输的报告、招股说明书、账目或声明,其中包含重大的虚假陈述或遗漏,旨在使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权益具有比其实际价值明显更高或明显更低的表观市场价值。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1)(B) 拒绝或曾拒绝以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任何账簿记录或张贴任何法律要求的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1)(C) 虚报或隐瞒,或曾虚报或隐瞒向监管机构的重大事实,以欺骗监管机构,规避法定义务或监管义务,或规避法定或监管限制或禁止。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2) 在实际知悉第 (1) 款所述行为后的 30 天内,有限责任公司明知而未能同时做到以下两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2)(A) 书面通知总检察长或适当的政府机构,除非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知悉总检察长或适当的政府机构已被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a)(2)(B) 书面通知其成员和投资者,除非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知悉成员和投资者已被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b)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成员、高级职员、经理或代理人根据 (a) 款第 (1) 项采取或即将采取的行为在报告规定时间内得到纠正或消除,则本节规定的通知要求不适用,除非适当的政府机构通过法规要求披露。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c) 如果根据本节向总检察长报告的行为涉及总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机构的政府权限,总检察长应立即将书面通知转交该机构。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d) 如果未根据 (a) 款第 (2) 项 (A) 目通知总检察长,但有限责任公司合理且真诚地认为其已通过通知 (e) 款第 (5) 项所列的政府机构而遵守了本节的通知要求,则不适用任何罚款。
(e)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1) “经理”是指第 17701.01 节 (m) 款所定义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1)(A) 对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管理权限。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1)(B)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一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包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运营或财务交易拥有实际权限。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2) “代理人”是指经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向公众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出陈述,且在作出陈述时正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的个人或实体。
(3)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3) “成员”是指第 17701.01 节 (o) 款所定义的人员,在根据 (a) 款第 (2) 项 (B) 目要求披露时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人员。
(4)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4) “Notify its members” means to give sufficient description of an action taken or about to be taken that would constitute acts or omissions a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A notice or report filed by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ith the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that relates to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giving rise to an obligation under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shall satisfy all notice requirements arising under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a) but shall not be the exclusive means of satisfying the notice requirements, provided that the Attorney General or appropriate agency is informed in writing that the filing has been made together with a copy of the filing or an electronic link where it is available online without charge.
(5)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5) “Appropriate government agency” means an agency on the following list that has regulatory authority with respect to the financial operation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5)(A)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Innovation.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5)(B)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5)(C) Department of Managed Health Care.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5)(D)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6)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6) “Actual knowledge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means the knowledge a member, officer, or manager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ually possesses or does not consciously avoid possessing, based on an evaluation of information provided pursuant to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 disclosure controls and procedures.
(7)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7) “Refuse to make a book entry” means the intentional decision not to record an accounting transaction when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satisfied: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7)(A)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quired recordation of an accounting transaction during the course of an audit.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7)(B) The audit committee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has not approved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commendation.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7)(C) The decision is made for the primary purpose of rendering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materially false or misleading.
(8)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8) “Refuse to post any notice required by law” means an intentional decision not to post a notice required by law when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exist: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8)(A) The decision not to post the notice has not been approved by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 audit committee.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8)(B) The decision is intended to give the membership shares in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materially greater or a materially less apparent market value than they really possess.
(9)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9) “Misstate or conceal material facts from a regulatory body” means an intentional decision not to disclose material facts when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exist: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9)(A) The decision not to disclose material facts has not been approved by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 audit committee.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9)(B) The decision is intended to give the membership shares in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materially greater or a materially less apparent market value than they really possess.
(10)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10) “Material false statement or omission” means an untrue statement of material fact or an omission to state a material fact necessary in order to make the statements mad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they were made not misleading.
(11)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e)(11) “Officer” means a person appointed pursuant to Section 17703.02, except an officer of a specified subsidiary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ho is not also an officer of the paren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f)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f) This section only applies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that are issuers, as defined in Section 2 of the federal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15 U.S.C. Sec. 7201 et seq.).
(g)CA 公司法 Code § 17713.12(g) An action to enforce this section may only be brought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or a district attorney or city attorney 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Section § 17713.1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本篇所包含的规则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