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9510(a) 各公司应保存:
(1)CA 公司法 Code § 9510(a)(1) 充分且正确的账簿和会计记录。
(2)CA 公司法 Code § 9510(a)(2) 其成员、董事会及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3)CA 公司法 Code § 9510(a)(3) 载明其成员姓名、地址以及各自所持会员类别的成员记录。
(b)CA 公司法 Code § 9510(b) 该等会议记录及其他账簿和记录应以书面形式保存,或以任何其他可转换为清晰可辨的有形形式保存,或以上述形式的任意组合保存。当会议记录及其他账簿和记录以可转换为清晰可辨纸质形式的方式保存时,该等会议记录及其他账簿和记录所转换成的清晰可辨纸质形式应可作为证据采纳,并为所有其他目的所接受,其效力与包含相同信息的原始纸质记录相同,前提是该纸质形式准确地反映了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