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处理公司投资时,必须遵守第9241条中详述的某些标准。如果投资属于《统一审慎管理机构基金法》的指导范围,那么遵守这些指导方针也算作符合所要求的标准。

(a)CA 公司法 Code § 9250(a) 在投资、再投资、购买、取得、交换、出售和管理公司的投资时,董事会应符合第9241条规定的标准。
(b)CA 公司法 Code § 9250(b) 遵守《统一审慎管理机构基金法》(《遗嘱认证法典》第9编第7部分(自第18501条起)),如果该法适用,将被视为符合(a)款的规定。

Section § 925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法院仍有权允许公司改变其投资方式,即使这与当前的信托或协议相悖。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公司作出与最初约定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9250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废止或限制法院在适当情况下指示或允许公司偏离信托或协议中关于投资的作出或保留条款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