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9211(a)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9211(a)(1) 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
(2)CA 公司法 Code § 9211(a)(2) 如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确定,董事会例会可不经通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提前四天通过一级邮件通知后举行,或提前48小时通过专人递送或电话(包括语音留言系统)通知,或通过公司(第20条)的电子传输方式通知。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免除特别会议的通知。通知或通知豁免书无需说明董事会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的目的。
(3)CA 公司法 Code § 9211(a)(3) 无需向以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已书面提供通知豁免或同意举行会议,或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书面批准会议纪要,或在会议之前或开始时未对该董事未收到通知提出异议而出席会议的董事。这些豁免、同意和批准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
(4)CA 公司法 Code § 9211(a)(4)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无论法定人数是否到场,均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
(5)CA 公司法 Code § 9211(a)(5) 董事会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举行,该地点已在会议通知中指定,或者,如果通知中未说明或没有通知,则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指定。
(6)CA 公司法 Code § 9211(a)(6) 董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方式参加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参加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只要所有参会董事能够相互听见。根据本款规定,通过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方式(电话会议和电子视频屏幕通信除外)参加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但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公司法 Code § 9211(a)(6)(A) 每位参会董事均能与其他所有董事同时进行交流。
(B)CA 公司法 Code § 9211(a)(6)(B) 每位董事均获得参与董事会所有事项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公司将采取的特定行动的能力。
(7)CA 公司法 Code § 9211(a)(7) 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章程或公司章程可要求一名或多名指定董事出席,以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只要指定董事的死亡或不存在,或被授权任命或指定该董事的人员的死亡或不存在,不会妨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8)CA 公司法 Code § 9211(8) 在法定人数到场并正式举行的会议上,由出席董事的多数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即为董事会的行为。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低于出席会议董事多数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即使有董事退出,只要会议最初有法定人数到场,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须经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批准,或本分部、章程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更多人数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9211(b) 董事会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如果所有董事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并且在符合第9224条(a)款规定的前提下,当时在任的董事人数构成法定人数,则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该书面同意书或同意书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应与董事一致投票具有同等效力。仅就本款而言,“所有董事”不包括第9243条(a)款所定义的“关联董事”或第9244条(a)款所描述的“共同董事”,如果其书面弃权不提供同意,且(1)第9243条(d)款第(2)项或第(3)项所述事实已确立,或第9244条(a)款第(1)项规定已满足(视情况而定),在签署书面同意书之前或之时;(2)这些事实的建立或这些规定的满足(如适用)已包含在非关联董事或非共同董事签署的书面同意书或公司的其他记录中;并且(3)非关联董事或非共同董事(如适用)以足以通过该行动的票数批准该行动,且不计算关联董事或共同董事的票数。
(c)CA 公司法 Code § 9211(c) 每位董事对提交董事会采取行动的每一事项均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不得通过代理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9211(d) 本条亦适用于发起人、董事会委员会,以及这些发起人或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