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成立的宗教非营利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的关键信息。它要求写明公司的名称,声明该组织是为宗教目的而非私人营利而设立,并将其指定为非营利宗教公司。它还必须指明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公司的初始街道地址,以及如果不同的话,公司的初始邮寄地址。

本部分项下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
(a)CA 公司法 Code § 9130(a) 公司的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9130(b) 以下声明:

“本公司为宗教公司,并非为任何个人的私人营利而设立。本公司根据《非营利宗教公司法》(主要或专门[插入其中一个或两个])为宗教目的而设立。” [章程可包含对公司宗旨的进一步描述。]
(c)CA 公司法 Code § 9130(c) 根据第6210条(b)款(根据第9660条适用)的规定,公司在本州的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姓名和街道地址。
(d)CA 公司法 Code § 9130(d) 公司的初始街道地址。
(e)CA 公司法 Code § 9130(e) 公司的初始邮寄地址,如果与初始街道地址不同。

Section § 9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的成立文件(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做什么或旨在实现什么目标的具体限制。

Section § 913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公司章程包含特定条款,这些条款只有在明确规定时才生效。这些条款可以限制公司的存续期,规定公司解散时其资产如何处理,并列出初始董事的姓名。它们还可以规定成员类别和投票权,并设定章程或公司章程修订的要求,例如需要某人的批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指定人员已不复存在,则无需批准。此外,章程还可以包含管理公司运营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与法律冲突。

(a)CA 公司法 Code § 9132(a) 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以下任何或所有条款,但除非章程中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条款不生效:
(1)CA 公司法 Code § 9132(a)(1) 限制公司存续期限至特定日期的条款。
(2)CA 公司法 Code § 9132(a)(2) 对于根据总组织授权设立或创建的下属公司,规定以下一项或两项条款:
(A)CA 公司法 Code § 9132(a)(2)(A) 下属公司在其章程被授予其章程的总组织交回、收回或撤销时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9132(a)(2)(B) 如果公司根据 (A) 项允许的章程条款解散,或因任何原因解散,则在遵守第 16 章(自第 6610 条起)和第 17 章(自第 6710 条起)的适用规定(根据第 9680 条适用)后,公司的任何资产应分配给总组织。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132(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132(b)(a)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任何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合法协议在当事方之间的可执行性。
(c)CA 公司法 Code § 9132(c) 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以下任何或所有条款:
(1)CA 公司法 Code § 9132(c)(1) 被任命为初始董事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2)CA 公司法 Code § 9132(c)(2) 成员的类别(如有),以及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类别,则各类别所附带的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和条件。
(3)CA 公司法 Code § 9132(c)(3) 允许任何成员在提交给成员投票的任何选举或其他事项中拥有多于或少于一票的条款。
(4)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 要求章程或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该修订的任何修改或废止,须经董事会或成员以外的特定人员书面批准的条款。但是,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此批准要求不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A) 特定人员已死亡或已不复存在。
(B)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B) 如果特定人员的批准权是以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其他身份行使的,并且该职位、信托或身份已不复存在。
(C)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C) 如果公司有具体的修订或废止提案,并且公司已根据其记录向特定人员的最新地址提供了该提案的书面通知(包括提案副本),且公司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 10 天,也不得多于 30 天,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 20 天后开始计算)未收到书面批准或不批准。
(5)CA 公司法 Code § 9132(c)(5) 任何其他不与法律冲突的条款,用于管理公司的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包括本部分要求或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何条款。

Section § 9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经州务卿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这被视为公司合法成立的明确证据。对于大多数法律事务,这也足以证明公司存在,但不包括某些关于公司是否有权作为公司行事的特定法律挑战(即“准据令状之诉”)。

除性质为“准据令状之诉”的诉讼外,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言,经州务卿正式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是公司成立的决定性证据,并且是其公司存在性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9134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的设立文件中没有指定初始董事,那么设立公司的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妥善设立公司。这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规章,以及选举董事和高级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