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9680(a) 第2部分第16章(从第6610条开始)和第17章(从第6710条开始)适用于宗教公司,但第6610、6614、6710、6711和6716条除外。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680(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680(b)(1) 任何公司均可自愿选择清算并解散,(A) 经全体成员多数批准(第5033条),或 (B) 经董事会批准和成员批准(第5034条)。
(2)CA 公司法 Code § 9680(b)(2) 任何符合以下描述之一的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可选择清算并解散:
(A)CA 公司法 Code § 9680(b)(2)(A) 已成为破产救济令对象的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9680(b)(2)(B) 已处置其所有资产且在通过选择解散公司的决议之前五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9680(b)(2)(C) 没有成员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9680(b)(2)(D) 根据其章程中依照第9132条(a)款(2)项(i)分项通过的规定要求解散的公司。
(3)CA 公司法 Code § 9680(b)(3) 如果公司符合第(2)项中的描述之一,且当时在任的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选择自愿清算并解散:
(A)CA 公司法 Code § 9680(b)(3)(A) 当时在任董事的一致同意。
(B)CA 公司法 Code § 9680(b)(3)(B) 当时在任董事在根据第9211条(a)款(3)项规定,经这些董事放弃通知后举行的会议上以多数票赞成。
(C)CA 公司法 Code § 9680(b)(3)(C) 唯一剩余董事的投票。
(4)CA 公司法 Code § 9680(b)(4) 如果公司根据第(3)项选择自愿清算并解散,本章中提及的董事会应被视为仅由这些董事或该唯一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且董事会的行动应至少需要与根据第(3)项选择清算和解散所需的相同同意或投票。
(c)CA 公司法 Code § 9680(c) 如果公司正在自愿清算过程中,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根据 (1) 公司,或 (2) 授权人数(第5036条),或 (3) 总检察长,或 (4) 三名或更多债权人的请求,并在法院可能命令的对公司、成员和债权人的通知下,如果为了保护公司资产而显得必要,可以对自愿清算程序行使管辖权。法院如果取得管辖权,可以就公司事务的清算以及对其债权人和资产的保护作出司法和衡平法可能要求的所有命令。第15章(从第6510条开始)(第6510和6511条除外)应适用于这些法院程序。
(d)CA 公司法 Code § 9680(d) 解散程序开始后,董事(或法院根据第6515条任命的其他人员)和高级职员的权力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进行的行动:
(1)CA 公司法 Code § 9680(d)(1) 选举高级职员并聘请代理人和律师清算或清理其事务。
(2)CA 公司法 Code § 9680(d)(2) 在为处置或清算公司事务所必需的范围内,继续处理公司事务。
(3)CA 公司法 Code § 9680(d)(3) 履行合同,收取、支付、和解和解决公司应收或应付的债务和索赔。
(4)CA 公司法 Code § 9680(d)(4) 为公司辩护所提起的诉讼。
(5)CA 公司法 Code § 9680(d)(5) 以公司名义起诉,追讨公司应收或应付的所有款项,或追回其任何财产。
(6)CA 公司法 Code § 9680(d)(6) 收取会员资格未支付的任何款项或追回非法分配。
(7)CA 公司法 Code § 9680(d)(7) 在符合第9142条规定的前提下,以董事会认为合理的金额,无需遵守第9631条的规定,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交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并以公司名义签署销售单据和转让契约。
(8)CA 公司法 Code § 9680(d)(8) 总而言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做任何和所有可能适当或方便清算、解决和清理公司事务的事情。
(e)CA 公司法 Code § 9680(e) 在遵守第6713条之后:
(1)CA 公司法 Code § 9680(e)(1) 除第6715条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资产在解散时应按照其章程或细则处置,但须遵守持有此类资产的任何信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