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9310(a) 公司可以依照其章程或附则的规定接纳人员成为会员,或在其章程或附则中规定其不设会员。如果其章程或附则中没有关于会员的规定,公司不设会员。
(b)CA 公司法 Code § 9310(b) 在不违反章程或附则的前提下,对于不设会员的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9310(b)(1) 任何本部分中没有适用于不设会员的公司的具体规定,且原本需要全体会员多数批准(第5033条)或会员批准(第5034条)的行动,仅需董事会批准。
(2)CA 公司法 Code § 9310(b)(2) 本部分中原本应赋予会员的所有权利,应赋予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9310(c) 本部分中提及的不设会员的公司,包括董事是唯一会员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