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宗教法人会议和表决
Section § 94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章程或附则没有另行说明,那么在召集会议或获得成员批准时,某些规则适用。但是,无论章程或附则如何规定,它们都不能改变与代理投票以及处理成员会议和批准的某些条款相关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94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应如何组织和举行。例会和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召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部分成员召集。这些会议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远程举行,例如视频通话或电话会议。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远程参与,未出席的成员如果同意会议议程,可以豁免会议通知。法律还确保所有成员在远程会议期间有机会参与和投票,并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完全远程举行会议的条件。法律还提到了会议期间所做决定的有效性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在使用远程通信的情况下。
Section § 9412
在成员会议中,至少三分之一有表决权的成员必须亲自出席、书面投票或委托代理才能做出决定。如果达到这个法定人数,多数出席者的投票就足以做出决定,除非特定情况需要更高的票数。如果会议期间有足够多的成员离开导致不再有法定人数,会议仍可继续做出决定,但所做决定须经构成法定人数所需成员的多数票批准。如果根本没有法定人数,会议可以延期,但除了休会或章程或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Section § 9413
加州公司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公司成员可以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无需召开会议即可采取行动。为此,必须征求所有成员的书面投票,并收集到所需数量的签署批准。这些规定还允许在董事会批准且章程或附则无限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这些投票。投票征集必须说明提交截止日期。为了使决定有效,必须返回足够数量的投票以满足法定人数要求,并且批准票数必须充足,就像在常规会议中一样。一旦成员通过书面投票,他们就不能撤销其投票。董事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选举,但使用累积投票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9414
有时,公司无法按照其规定召集成员或董事开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决定以公平的方式举行会议或收集投票。法院还将确定一种通知所有相关方的方式。法院可以免除关于会议或投票如何进行的常规规定,例如法定人数或所需的投票百分比。目标是解决问题,使公司能够顺利运营,而无需法院进一步介入。如果按照法院命令进行,这些会议和投票将被视为有效。
Section § 9415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加州公司在董事选举中,如果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允许,累积投票是如何运作的。它允许成员将其总票数分配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要进行累积投票,候选人必须首先被提名,并且任何打算累积投票的成员应在投票开始前宣布这一意图。一旦有成员发出此类通知,所有成员都可以使用累积投票。董事由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除非有特定规则要求采用不同方法。投票不一定需要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除非有成员要求或公司细则有此规定。
Section § 9417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使用代理投票的情况。成员可以授权他人代为投票,但公司的章程或规定可能会对此进行限制。通常,代理投票的有效期最长为11个月,除非代理文件中另有规定,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代理投票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公司、签发新的代理文件或亲自出席会议投票来撤销。如果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投票不会自动失效,除非公司在计票前收到书面通知。涉及特定成员投票事项的代理文件需要明确说明投票内容,并且不能设置为不可撤销。
Section § 941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公司中合法质疑董事选举或任命有效性的程序。如果董事、成员或符合条件的投票人已经尝试了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规定的任何争议解决选项,他们可以向高等法院寻求裁决。法院将迅速确定听证日期以审查情况,并且必须向所有相关方发送通知。法院可以决定谁应担任董事职务,命令重新选举,或处理其他相关问题,例如会员资格的有效性和投票权。
Section § 9419
Section § 9420
公司成员如果都书面同意,就可以不召开正式会议而做出决定。这份书面协议需要与会议记录一起保存,并且其效力等同于所有人在会议中投票赞成。
Section § 9421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司何时可以根据签名与成员姓名的对应关系来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如果这些文件上的姓名与成员姓名一致,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成员的行为予以接受。即使姓名不完全一致,如果是由看似获得授权的人签署,例如成员实体的负责人、事实代理人或代表其他共有权人行事的共有权人,文件仍然有效。如果对真实性或授权存在合理怀疑,公司可以拒绝这些文件。公司基于这些决定所采取的行动是有效的,除非法院推翻,并且善意行事的人员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