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章程或附则没有另行说明,那么在召集会议或获得成员批准时,某些规则适用。但是,无论章程或附则如何规定,它们都不能改变与代理投票以及处理成员会议和批准的某些条款相关的具体规则。

(a)CA 公司法 Code § 9410(a)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本章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成员的例会或特别会议,或获得成员批准(Section 5034),或获得多数成员批准(Section 5033)。章程或附则可规定召集、通知和举行此类会议或获得此类批准的任何合理方法。
(b)CA 公司法 Code § 9410(b) 尽管 (a) 款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章程或附则不得更改第 9411 条 (e) 款、第 9417 条 (e) 款(如果授权代理投票)或第 9418 条的规定。

Section § 9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应如何组织和举行。例会和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召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部分成员召集。这些会议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远程举行,例如视频通话或电话会议。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远程参与,未出席的成员如果同意会议议程,可以豁免会议通知。法律还确保所有成员在远程会议期间有机会参与和投票,并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完全远程举行会议的条件。法律还提到了会议期间所做决定的有效性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在使用远程通信的情况下。

(a)CA 公司法 Code § 9411(a) 依照本章规定,成员的例会和特别会议应按董事会命令的方式召集、通知和举行。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董事会认定因第9140条(n)款第(5)项所定义的紧急情况而有必要或适当,成员会议通知或任何报告可通过电子通信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发送。在公司章程或附则的任何限制下,如果经董事会全权酌情授权,并遵守董事会可能采纳的指导方针和程序,未亲自(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可以通过公司之间(第20条和第21条)的电子传输、电子视频屏幕通信、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参与成员会议,被视为亲自(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出席,并在成员会议上投票,但须遵守(f)款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9411(b) 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可为任何合法目的召集成员特别会议。此外,5%或以上成员也可为任何合法目的召集成员特别会议。
(c)CA 公司法 Code § 9411(c) 任何有权召集成员特别会议的人(董事会除外)向董事会主席、总裁、副总裁或秘书提出书面请求后,董事会应迅速确定会议的合理时间和地点,并且该高级职员应立即安排向有权投票的成员发出关于会议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如果在收到请求后20天内未发出通知,有权召集会议的人可以发出通知,或者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在通知公司并给予其听证机会后,立即命令发出通知。法院可以发布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有权投票成员的记录日期以及通知的形式。
(d)CA 公司法 Code § 9411(d) 任何成员会议的交易,无论如何召集和通知,也无论在何处举行,如果法定人数亲自(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出席,并且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每个有权投票但未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人签署了书面通知豁免书、同意举行会议书或会议记录批准书,则其效力与经正式召集和通知后举行的会议相同。所有此类豁免书、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记录的一部分。个人出席会议应构成对该会议通知和出席的豁免,除非该个人在会议开始时反对处理任何事务,理由是会议未合法召集或召开;并且出席会议不构成放弃对本部分要求包含在通知中但未包含的事项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如果该异议在会议上明确提出。除非(e)款另有规定,任何成员例会或特别会议的拟议交易事项或目的无需在任何书面通知豁免书、同意举行会议书或会议记录批准书中指明。
(e)CA 公司法 Code § 9411(e) 根据第9150条(b)款、第9222条、第5812条(根据第9620条适用)、第9631条(a)款、第9640条(c)款、第6015条(a)款(根据第9640条适用)或第9680条(b)款要求的任何成员批准,除了有权投票者的一致批准外,仅当所批准提案的一般性质在会议通知或任何书面通知豁免书中说明时方为有效。

Section § 9412

Explanation

在成员会议中,至少三分之一有表决权的成员必须亲自出席、书面投票或委托代理才能做出决定。如果达到这个法定人数,多数出席者的投票就足以做出决定,除非特定情况需要更高的票数。如果会议期间有足够多的成员离开导致不再有法定人数,会议仍可继续做出决定,但所做决定须经构成法定人数所需成员的多数票批准。如果根本没有法定人数,会议可以延期,但除了休会或章程或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a)CA 公司法 Code § 9412(a) 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三分之一的表决权,该表决权可由亲自出席、书面投票或委托代理的方式代表。如果法定人数出席,经会议上代表的、有权投票并对任何事项进行投票的表决权的多数票赞成,即为成员的行为。
(b)CA 公司法 Code § 9412(b) 在法定人数出席的、经正式召集或举行的会议上出席的成员,尽管有足够多的成员退出导致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处理事务直至休会,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休会除外)须经构成法定人数所需成员的至少多数票批准,或者,如果本分部、章程或细则要求,则需获得更多票数或按类别投票。
(c)CA 公司法 Code § 9412(c) 在没有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任何成员会议可以不时休会,经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的多数票同意,但不得处理其他事务,除非第 (b) 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9413

Explanation

加州公司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公司成员可以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无需召开会议即可采取行动。为此,必须征求所有成员的书面投票,并收集到所需数量的签署批准。这些规定还允许在董事会批准且章程或附则无限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这些投票。投票征集必须说明提交截止日期。为了使决定有效,必须返回足够数量的投票以满足法定人数要求,并且批准票数必须充足,就像在常规会议中一样。一旦成员通过书面投票,他们就不能撤销其投票。董事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选举,但使用累积投票的情况除外。

(a)CA 公司法 Code § 9413(a) 任何可在成员的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如果征求了每位成员的书面投票,如果收到了载明所采取行动的所需数量的书面签署批准,并且满足了 (c) 款的要求,则可无需会议即可采取。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并且经董事会批准,该投票和任何相关材料可由公司通过电子传输发送 (Section 20),并且回复可通过电子传输返回给公司 (Section 21)。
(b)CA 公司法 Code § 9413(b) 所有投票征集应当指明投票必须在何时前返回才能被计入。
(c)CA 公司法 Code § 9413(c) 根据本条通过书面投票的批准,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在投票必须返回计入的时间或之前投出的票数等于或超过授权该行动的会议所需出席的法定人数,并且批准票数等于或超过在总投票数与所投书面票数相同的会议上批准所需的票数。
(d)CA 公司法 Code § 9413(d) 书面投票不得撤销。
(e)CA 公司法 Code § 9413(e) 董事可根据本条通过书面投票选举,经章程或附则授权的,但根据 Section 9415 通过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的情况下,不得授权通过书面投票进行选举。

Section § 9414

Explanation

有时,公司无法按照其规定召集成员或董事开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决定以公平的方式举行会议或收集投票。法院还将确定一种通知所有相关方的方式。法院可以免除关于会议或投票如何进行的常规规定,例如法定人数或所需的投票百分比。目标是解决问题,使公司能够顺利运营,而无需法院进一步介入。如果按照法院命令进行,这些会议和投票将被视为有效。

(a)CA 公司法 Code § 9414(a) 如果任何公司因任何原因不切实际或过于困难,无法按照其章程或附则或本部分的规定召集或举行其成员、代表或董事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同意,则有管辖权的县高级法院可应董事、高级职员、代表或成员的请求,命令召集该等会议,或授权以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书面投票或以其他形式获得成员、代表或董事的表决。
(b)CA 公司法 Code § 9414(b) 法院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中,应规定一种通知方式,该方式应合理地旨在向所有根据章程、附则和本部分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当事人发出实际通知,无论该方式是否实际通知到每一个人,或是否符合原本适用的通知要求。在本条下的程序中,法院可以确定谁是成员或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9414(c) 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可以免除任何与举行会议和在会议上投票或获得表决相关的要求,包括关于法定人数或批准所需的票数或百分比的任何要求,而这些要求原本将由章程、附则或本部分施加。
(d)CA 公司法 Code § 9414(d)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应将授权的会议或其他形式的同意的议题限制在某些事项上,包括章程或附则的修订,其解决将或可能使公司能够继续管理其事务而无需再次援引本条;但,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也可以授权获得公司解散、合并、资产出售或重组所需的一切表决和批准。
(e)CA 公司法 Code § 9414(e) 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进行并符合该命令所有规定的任何会议或获得成员、代表或董事表决的其他方式,为所有目的而言均是有效的会议或表决(视情况而定),并应具有与符合章程、附则和本部分所施加的每一项要求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9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加州公司在董事选举中,如果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允许,累积投票是如何运作的。它允许成员将其总票数分配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要进行累积投票,候选人必须首先被提名,并且任何打算累积投票的成员应在投票开始前宣布这一意图。一旦有成员发出此类通知,所有成员都可以使用累积投票。董事由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除非有特定规则要求采用不同方法。投票不一定需要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除非有成员要求或公司细则有此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9415(a) 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授权累积投票,而非其他方式,则每位有权在任何董事选举中投票的成员,可以累积其投票,并将等于待选董事人数乘以该成员有权投票数目的票数投给一名候选人,或者按照相同原则将其票数分配给其认为合适的任意数量的候选人。
(b)CA 公司法 Code § 9415(b) 除非候选人姓名或候选人姓名已在投票前被提名,并且该成员已在投票前的会议上发出其打算累积投票的通知,否则任何成员均无权为一名或多名候选人累积投票。如果任何一名成员已发出此类通知,所有成员均可为其提名的候选人累积投票。
(c)CA 公司法 Code § 9415(c) 在任何董事选举中,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当选,但须遵守任何规定按类别选举的合法条款。
(d)CA 公司法 Code § 9415(d) 董事选举无需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有成员在会议上且在投票开始前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者公司细则如此要求。

Section § 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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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使用代理投票的情况。成员可以授权他人代为投票,但公司的章程或规定可能会对此进行限制。通常,代理投票的有效期最长为11个月,除非代理文件中另有规定,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代理投票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公司、签发新的代理文件或亲自出席会议投票来撤销。如果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投票不会自动失效,除非公司在计票前收到书面通知。涉及特定成员投票事项的代理文件需要明确说明投票内容,并且不能设置为不可撤销。

(a)CA 公司法 Code § 9417(a) 任何成员均可授权一人或多人就其成员资格行使代理权,但此项权利可由章程或附则限制或撤销。任何声称根据本部分规定签署的代理权,应推定有效。
(b)CA 公司法 Code § 9417(b) 除非代理权中另有规定,否则代理权自其日期起11个月届满后无效,但任何代理权的最长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三年。每份代理权在根据其进行投票之前,由签署人撤销之前,均持续有效。此类撤销可通过向公司递交书面文件声明代理权已撤销,或由签署先前代理权的人签署并提交给会议的后续代理权,或就任何会议而言,由签署代理权的人亲自出席该会议并投票。
(c)CA 公司法 Code § 9417(c) 代理权不会因签署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此导致的成员资格终止而撤销,除非在计票之前,公司收到关于此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
(d)CA 公司法 Code § 9417(d) 成员的代理权不得是不可撤销的。
(e)CA 公司法 Code § 9417(e) 任何涉及根据 Section 5812(根据 Section 9620 适用)、Section 9631 的 (a) 款、Section 9640 的 (c) 款、Section 6015 的 (a) 款(根据 Section 9640 适用)或 Section 9680 的 (b) 款要求成员投票的事项的代理权,除非其载明所投票事项的一般性质,否则无效。

Section § 9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公司中合法质疑董事选举或任命有效性的程序。如果董事、成员或符合条件的投票人已经尝试了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规定的任何争议解决选项,他们可以向高等法院寻求裁决。法院将迅速确定听证日期以审查情况,并且必须向所有相关方发送通知。法院可以决定谁应担任董事职务,命令重新选举,或处理其他相关问题,例如会员资格的有效性和投票权。

(a)CA 公司法 Code § 9418(a) 任何董事或成员,或在相关选举中拥有投票权的任何人,在用尽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后,就此提起诉讼时,适当县的高等法院应裁定任何公司任何董事的任何选举或任命的有效性。
(b)CA 公司法 Code § 9418(b) 投诉提交后,且在进行任何进一步程序之前,法院应发布命令,确定听证日期,该日期应在五天内,除非有正当理由显示并确定了较晚的日期,并要求将听证日期通知和投诉副本以传票送达所需的方式,或如果法院指示,通过挂号信,送达公司、其声称的选举或任命受到质疑的人以及原告声称已被选举或任命的任何人(原告除外);且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通知要求。
(c)CA 公司法 Code § 9418(c) 法院,在符合本部分规定的前提下,并在可行范围内符合章程和公司章程细则,可以确定有权担任董事职务的人,或可以命令举行新的选举或作出新的任命,可以确定会员资格发放的有效性和个人的投票权,并可以指示其他公正和适当的救济。

Section § 9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的选举、任命或罢免没有按规定发出通知,但其中没有涉及欺诈,那么该行为在九个月后就被视为有效。所以,如果唯一的问题是没有按要求发出通知,那么在九个月后就不能再对此提出质疑了。

Section § 9420

Explanation

公司成员如果都书面同意,就可以不召开正式会议而做出决定。这份书面协议需要与会议记录一起保存,并且其效力等同于所有人在会议中投票赞成。

成员被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所有成员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则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该书面同意或同意书应与成员会议记录一并存档。通过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应具有与成员一致投票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94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司何时可以根据签名与成员姓名的对应关系来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如果这些文件上的姓名与成员姓名一致,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成员的行为予以接受。即使姓名不完全一致,如果是由看似获得授权的人签署,例如成员实体的负责人、事实代理人或代表其他共有权人行事的共有权人,文件仍然有效。如果对真实性或授权存在合理怀疑,公司可以拒绝这些文件。公司基于这些决定所采取的行动是有效的,除非法院推翻,并且善意行事的人员免于承担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9421(a) 如果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上签署的姓名与成员的姓名相符,公司如善意行事,有权接受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并视其为成员的行为。
(b)CA 公司法 Code § 9421(b) 如果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上签署的姓名与成员的备案姓名不符,公司如善意行事,仍有权接受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并视其为成员的行为,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9421(b)(1) 成员是实体,且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该实体的负责人或代理人。
(2)CA 公司法 Code § 9421(b)(2) 签署的姓名声称是成员的事实代理人,且如果公司要求,已就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提交了公司可接受的签署人代表成员签署的授权证明。
(3)CA 公司法 Code § 9421(b)(3) 两名或多名人员作为共有权人或受托人持有成员资格,且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至少一名共有权人的姓名,并且签署人似乎代表所有共有权人行事。
(c)CA 公司法 Code § 9421(c) 如果秘书或其他被授权统计投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善意行事,有合理理由怀疑签名的有效性或签署人代表成员签署的授权,公司有权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
(d)CA 公司法 Code § 9421(d) 公司及其任何负责人或代理人,如善意并根据本节标准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不对因接受或拒绝而给成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9421(e) 根据本节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而采取的公司行动是有效的,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