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司可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成立,旨在支付或承担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分部(自第500条起)任何章节项下执业者的专业服务费用,或提供任何此类服务,但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公司宗旨或目标的履行:
(a)CA 公司法 Code § 10810(a)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该特定专业所有执业者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成为会员。
(b)CA 公司法 Code § 10810(b) 该公司的会员资格以及在统一基础上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对该特定专业的所有持证会员开放。
(c)CA 公司法 Code § 10810(c) 禁止代理投票和累积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10810(d) 由其执业者已成为会员的特定专业委员会向该公司颁发证书,认定其符合 (a)、(b) 和 (c) 分项的要求。
任何此类公司应受其会员获得执照的特定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并应受其成立所依据的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的约束,除非本条另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