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司可根据本部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成立,旨在管理一个或多个分担律师专业服务费用的系统,但任何此类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公司宗旨或目标的履行,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10830(a) 根据该系统或这些系统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其行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关于该系统或这些系统的职业行为规则。
(b)CA 公司法 Code § 10830(b) 该公司的会员资格以及在统一基础上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对所有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开放。
(c)CA 公司法 Code § 10830(c) 委托投票和累积投票被禁止。
(d)CA 公司法 Code § 10830(d)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向该公司颁发证书,认定其符合 (a)、(b) 和 (c) 款的要求。
任何此类公司应受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监督,并应受本部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的约束,但本条中另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