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5911(a) 根据第5142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当主要条款为:
(1)CA 公司法 Code § 5911(a)(1) 经董事会批准;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5911(a)(2) 除非该交易属于其正常业务活动范围,经成员(第5034条)批准以及经章程要求批准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多人批准,无论是在董事会批准之前或之后,以及在交易之前或之后。
(b)CA 公司法 Code § 5911(b) 尽管已获得成员(第5034条)或该其他人的批准,董事会可以放弃拟议的交易,而无需成员采取进一步行动,但须遵守第三方的合同权利(如有)。
(c)CA 公司法 Code § 5911(c) 根据第5142条的规定,此类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其他处置可以根据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对价进行。对价可以是金钱、财产,或任何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外国商业公司的证券,或其中任何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