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售医疗设施
Section § 5914
Section § 5915
Section § 5916
Section § 5917
本节赋予加州总检察长批准、有条件批准或否决涉及非营利法人(特别是与医疗机构相关的)的协议或交易的权力。在作出决定时,总检察长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交易是否公平并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是否不当地使私人受益,是否影响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社区医疗或文化服务的可获得性。其他考虑因素包括收益用途是否符合慈善宗旨,以及是否提供了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交易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Section § 5917.5
Section § 5919
本节概述了总检察长在审查涉及非营利公司的某些协议或交易方面的权限和程序。总检察长可以聘请州机构、专家或顾问协助审查。这些合同采用非竞争性招标方式,且费用应合理。非营利公司必须支付总检察长在这些审查中产生的费用。此外,为了监督资产出售或转让的持续合规性,总检察长拥有类似的权限来聘请协助并收取费用。出售方或收购方公司负责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5920
这项法律要求控制医疗保健机构的非营利公司,在进行重大变更(例如出售或将大量资产或控制权转让给其他组织)之前,必须通知总检察长并获得其批准。即使这些公司目前不活跃或执照被暂停,也适用此规定。通知必须包含总检察长所需的详细信息以及机构使用的语言。某些交易,例如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日常运营中的交易,如果提前通知或获得总检察长豁免,则可能免于此规定。此规定也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有类似控制权的外国非营利公司。
Section § 5921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在收到通知后有90天时间来决定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进行其计划的交易。决定可以是同意、有条件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需要更多时间,特别是为了获取信息、考虑交易的重大变更,或者当交易涉及大型医疗系统时,审查期可以额外延长45天。
Section § 5922
在就某些设施变更做出决定之前,司法部长必须举行公开会议,以收集社区意见。至少一次会议应在设施所在县举行。公众会提前至少14天通过当地报纸和县政委员会收到通知。通知将以英文、设施内使用的主要语言以及对Medi-Cal受益人重要的语言提供。如果在首次会议后有重大变更,可能会举行另一次会议来讨论这些变更。
Section § 5923
本节赋予加州司法部长权力,可以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涉及某些非营利公司的协议或交易。在做出此决定时,司法部长会评估多个因素,例如协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不当惠及私人,是否反映公允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是否被操纵。他们还会审查收益的预期用途、任何潜在的违反信托行为、必要信息的可用性,以及对医疗服务、文化权益的影响,以及该交易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Section § 5924
本节概述了总检察长在涉及非营利公司的协议或交易中,聘请州机构、专家或顾问提供建议和协助的权力。所有与这些合同相关的费用必须合理,并由出售方非营利公司承担。总检察长还有权监督资产出售或转让条款的遵守情况,并可向出售方或收购方公司收取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在出售或转让条件结束后最长两年内有效。
Section § 5926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批准某些协议或交易时,充分执行其设定的任何条件。如果这些条件被违反,司法部长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包括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获得法院禁令以阻止某些行为,以及其他公平的解决方案。此外,司法部长在处理这些违规行为时,还可以收回相关的律师费用。
Section § 593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制定一项计划,以确定是否应就私营非营利医院如何向其社区提供慈善护理和福利制定更多规则。在制定计划时,总检察长需要与各种团体进行沟通,例如医疗机构、医生、消费者倡导者、医护人员和社区组织。该计划应调查这些医院如何定义和报告其慈善活动和社区福利,它们如何与相关组织合作,以及它们的董事会如何确保它们造福社区。完成的计划必须在2001年3月1日前提交给州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