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报告和检查权利检查权利
Section § 6330
根据本节规定,公司成员可以要求查阅或获取其他成员的姓名、地址和表决权清单。该请求必须与成员在公司的利益合理相关,并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公司认为信息将被滥用,可以拒绝。但是,公司可能会提供另一种方式来实现成员的目的,而无需直接提供清单。如果成员不同意替代方案,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该方案不符合他们的需求。
Section § 6331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在认为会员名单将被用于与会员利益无关的目的时,对索取会员名单的要求提出异议。如果公司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或证明名单可能被滥用,它们可以请求法院阻止该要求。公司必须在特定时间内采取行动,如果未能回应或获得法院命令,则必须交出名单。如果公司成功证明可能存在滥用,法院可以设定条件或拒绝该要求。成功质疑或支持这些呈请的当事方可以获得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6332
本法律条款允许公司或其任何成员在必要时,为保护宪法权利而请求法院限制或约束成员的权利。法院可以提出替代方式,让成员就与其成员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沟通。如果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他们还可以请求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暂时中止遵守权利的截止日期,前提是这样做是公平的,并且申请人有很大可能胜诉。
Section § 6335
Section § 6336
如果有人被拒绝查阅公司的记录,他们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查阅记录的权利,或者指定检查员或会计师来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调查其活动。公司员工必须向法院指定的调查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通常,提出检查请求的人需要支付这些费用,除非法院决定由公司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6337
Section § 6338
这项法律规定,会员名单(即会员姓名和地址的记录)是公司的一项宝贵资产。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与会员利益不符的目的。具体来说,您不能用它来募集金钱或财产,除非是为了公司相关的投票;不能用于对公司无益的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目的或与公司竞争的目的;也不能出售或购买。如果有人滥用会员名单,他们必须赔偿损失,并可能因恶意行为面临额外处罚。公司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制止滥用行为,并可能从这些行动中收回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