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司董事的选举和任命规则。董事通常任期最长四年,但如果公司没有成员,任期最长可达六年。如果未明确规定,默认任期为一年。董事会可以错开不同组别董事的任期。未经成员批准,附则或章程的修改不能延长董事的任期。如果允许,董事可能由特定的指定人而非通过选举产生。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所有董事辞职,法院可以任命新董事。董事也可以是当然董事,这意味着他们的董事任期与其在其他职位上的角色相关联,并在他们离开该职位时结束。

(a)CA 公司法 Code § 5220(a) 除 (d)、(e) 或 (f) 款另有规定外,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具体任期由章程或附则规定。但是,无成员公司的董事任期最长可达六年。如果章程或附则中没有规定,任期应为一年。章程或附则可以规定通过将董事总人数分为一个或多个董事组来错开董事任期。各组的任期和每组的董事人数不必统一。章程或附则的修订不得延长董事的任期超过其当选时的任期,并且任何增加董事任期的附则规定未经成员批准 (第 5034 条) 不得通过。
(b)CA 公司法 Code § 5220(b)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每位董事,包括为填补空缺而选出的董事,应任职至其当选任期届满,并直至其继任者被选出并具备资格,除非该董事已被免职。
(c)CA 公司法 Code § 5220(c) 章程或附则可以规定由任何类别的成员作为一类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
(d)CA 公司法 Code § 5220(d) 就本款而言,“指定人”指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尽管有 (a) 至 (c) 款的规定,公司章程或附则中授权的全部或部分董事可以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通过指定人指定或选拔而非选举的方式任职。这些董事应在其管辖章程或附则条款规定的任期内继续任职,或者,如果没有规定任期,则直至管辖章程或附则条款被正式修订或废止,但第 5222 条 (e) 款规定的除外。本款授权的附则规定只能通过成员批准 (第 5034 条) 才能通过、修订或废止,但第 5150 条 (d) 款规定的除外。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指定或选拔一名或多名董事的权利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终止:
(1)CA 公司法 Code § 5220(d)(1) 该董事或该等董事的指定人已死亡或不复存在。
(2)CA 公司法 Code § 5220(d)(2) 如果该董事或该等董事的指定人以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其他身份进行指定的权利,且该职位、信托或身份已不复存在。
(e)CA 公司法 Code § 5220(e) 如果公司尚未发行成员资格,并且 (1) 所有董事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者 (2) 公司的初始董事未在章程中指定,且所有发起人在初始董事选举前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任何县的高级法院可应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任命公司董事。
(f)CA 公司法 Code § 5220(f) 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授权,全部或部分董事可以因担任公司内部或外部的特定职位而当然任职。当然董事的任期应与其在使其有权担任董事会成员的特定职位上的相应任期一致。当然董事辞去或被免去该职位,或因任何原因辞去或被免去董事职务时,其作为公司董事的任期应立即终止。届时,该职位的继任者应成为公司的当然董事,接替前任董事的职位。

Section § 5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被法院裁定精神失常、被判犯有重罪、被发现违反了职责,或未能出席规定次数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罢免该董事。此外,董事会可以设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并罢免任何不再符合这些资格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5221(a) 董事会可以宣布以下董事的职位空缺:经法院最终裁定为精神失常者,或被判犯有重罪者,或经任何法院的最终裁定或判决认定违反了第3条(自第5230节起)项下的任何职责者,或者,如果在董事选举时,章程规定董事可因缺席规定次数的董事会会议而被免职,且该董事未能出席规定次数的会议。
(b)CA 公司法 Code § 5221(b) 根据第5151节(c)款第(3)项的规定,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可以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经符合所有必要任职资格的董事多数票通过,可以宣布任何未能或不再符合在该董事当前任期开始时生效的任何必要任职资格的董事的职位空缺。

Section § 5222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阐述了公司董事如何被罢免。对于成员少于 50 人的公司,需要全体成员的多数票。对于成员为 50 人或以上的公司,则需要成员的批准。如果公司没有成员,罢免需要获得多数董事的批准。如果成员可以累积投票,则存在一些保护措施,这使得罢免董事变得更加困难,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由特定类别或团体选举产生的董事,只能由这些类别或团体的投票罢免。减少董事人数并不会自动罢免董事,除非另有规定。如果董事是由“指定人”选出且可以再次指定,那么除非某些条件阻止,否则该董事可以由指定人无故罢免。

(a)CA 公司法 Code § 5222(a) 在符合 (b) 和 (f) 款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罢免,如果:
(1)CA 公司法 Code § 5222(a)(1) 在成员少于 50 人的公司中,罢免获得全体成员多数票(第 5033 节)批准。
(2)CA 公司法 Code § 5222(a)(2) 在成员为 50 人或以上的公司中,罢免获得成员批准(第 5034 节)。
(3)CA 公司法 Code § 5222(a)(3) 在没有成员的公司中,罢免获得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5222(b) 除根据第 5310 节规定没有成员的公司外:
(1)CA 公司法 Code § 5222(b)(1) 在公司章程或附则授权成员根据第 5616 节 (a) 款累积投票的公司中,如果反对罢免的票数,或未书面同意罢免的票数,在一次选举中以累积投票方式投出,且该次选举中投出的总票数相同(或者,如果通过书面投票进行,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资格均已投票),并且在董事最近一次选举时授权的董事总数正在被选举,则任何董事均不得被罢免(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
(2)CA 公司法 Code § 5222(b)(2) 如果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任何类别的成员以类别投票方式有权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则如此选出的任何董事只能通过该类别成员的适用投票予以罢免。
(3)CA 公司法 Code § 5222(b)(3) 如果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某一分会或其他组织单位,或某一区域或其他地理分组内的成员以该方式投票,有权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则如此选出的任何董事只能通过该组织单位或地理分组内成员的适用投票予以罢免。
(c)CA 公司法 Code § 5222(c) 任何减少授权董事人数的决定或任何减少董事类别数量的修订,均不得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任何董事,除非该减少或修订也规定了罢免一名或多名特定董事。
(d)CA 公司法 Code § 5222(d) 除本节以及第 5221、5223 和 5227 节另有规定外,董事不得在其任期届满前被罢免。
(e)CA 公司法 Code § 5222(e) 如果根据本节、第 5221 节、第 5223 节或第 5227 节被罢免的董事是根据第 5220 节 (d) 款的指定选出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5222(e)(1) 如果根据管辖章程或附则规定可以指定不同的人,则应进行新的指定。
(2)CA 公司法 Code § 5222(e)(2) 如果管辖章程或附则规定不包含可以指定不同人的条款,则该管辖章程或附则规定应被视为废止。
(f)CA 公司法 Code § 5222(f) 就本款而言,“指定人”指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如果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指定人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则:
(1)CA 公司法 Code § 5222(f)(1) 除非在指定时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否则如此指定的任何董事可由该董事的指定人无故罢免。
(2)CA 公司法 Code § 5222(f)(2) 如此指定的任何董事只能在获得该董事指定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根据 (a) 款予以罢免。
(3)CA 公司法 Code § 5222(f)(3)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否则在下列任何情况存在时,罢免权不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5222(f)(3)(A) 有权行使该权利的指定人已死亡或已不复存在。
(B)CA 公司法 Code § 5222(f)(3)(B) 如果该权利是以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其他身份行使的,且该职位、信托或身份已不复存在。

Section § 5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有欺诈行为、严重滥用权力或未能履行职责,高等法院可以将其免职。董事的免职可以应公司一定数量的董事或成员的要求进行。此外,法院可以禁止该董事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当选。总检察长也可以发起或加入此类诉讼,并且必须被告知这些诉讼。

(a)CA 公司法 Code § 5223(a) 适当县的高等法院可以应一名董事、或授权成员人数(Section 5036)的两倍或20名成员(以较少者为准)的诉讼,在发生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对公司严重滥用职权或酌处权、或违反本章Article 3(自Section 5230起)项下的任何职责时,将任何董事免职,并可禁止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当选。公司应作为该诉讼的当事方。
(b)CA 公司法 Code § 5223(b) 总检察长可以根据(a)款提起诉讼,可以介入任何其他方提起的此类诉讼,并且应被告知任何其他方提起的此类诉讼。

Section § 5224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董事会有一个空缺,通常董事会可以填补,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董事人数不足以做出决定,剩余的董事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之一填补空缺:所有董事书面一致同意,大多数董事在会议上投票同意,或者由唯一留任的董事决定。如果一名董事被罢免,通常由公司成员投票填补该空缺。成员可以随时填补董事未填补的任何董事会空缺。董事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董事会辞职,如果他们的辞职在以后生效,可以在辞职生效时选出替代人选接任。

(a)CA 公司法 Code § 5224(a)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且董事因被罢免而产生的空缺除外,董事会的空缺可由董事会批准填补 (Section 5032);或者,如果当时在任的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通过 (1) 当时在任董事的一致书面同意,(2) 当时在任董事在根据符合 Section 5211 的通知或放弃通知举行的会议上以多数票赞成,或者 (3) 唯一留任的董事来填补。除非章程或经成员批准的公司章程 (Section 5034) 规定董事会可以填补因董事被罢免而产生的董事会空缺,或者除非公司根据 Section 5310 没有成员,此类空缺只能由成员批准填补 (Section 5034)。
(b)CA 公司法 Code § 5224(b) 成员可随时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未填补的任何空缺。
(c)CA 公司法 Code § 5224(c) 任何董事均可在向董事会主席、总裁、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后辞职生效,除非通知中指定了该辞职生效的较晚时间。如果辞职在未来某个时间生效,则可在辞职生效时选举继任者就职。

Section § 5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公司董事意见均等且无法就决策达成一致,或者成员因僵局无法选出董事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一名临时(暂代)董事来帮助管理局面。此人必须保持中立,且不得与任何董事或法院有亲属关系。临时董事拥有与普通董事相同的权力,直至分歧解决或其被罢免。如果在此类情况下提起诉讼,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a)CA 公司法 Code § 5225(a) 如果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且董事之间意见均等,无法就公司事务的管理达成一致,导致其业务无法有利地进行,或其财产、业务或经营面临受损或丧失的危险,则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尽管公司章程或细则有任何规定,且无论公司是否正在进行非自愿清算或解散诉讼,根据本条规定任命一名临时董事。此类任命诉讼可由任何董事或持有不少于331/3%表决权的成员提起。
(b)CA 公司法 Code § 5225(b) 如果公司成员陷入僵局,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选出应选董事,则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尽管公司章程或细则有任何规定,经持有50%表决权的成员申请,根据本条规定任命一名或多名临时董事,或命令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c)CA 公司法 Code § 5225(c) 任何根据 (a) 款或 (b) 款提起诉讼的人,应当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介入。
(d)CA 公司法 Code § 5225(d) 总检察长可以根据 (a) 款或 (b) 款提起诉讼。
(e)CA 公司法 Code § 5225(e) 临时董事应为公正之人,既非公司成员也非公司债权人,且根据普通法,与公司任何其他董事或任命该临时董事的法院的任何法官无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临时董事应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利和权力,直至董事会或成员之间的僵局被打破,或直至该临时董事被法院命令罢免或经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条)批准罢免。该人有权获得由法院确定的报酬,除非与公司另有约定。

Section § 5226

Explanation
公司董事不能在辞职后导致公司没有董事的情况下辞职,除非他们事先通知总检察长。

Section § 5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利害关系人”的比例不得超过49%。“利害关系人”包括那些从公司获得报酬的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如果违反了这项规定,具有合法诉讼资格的人可以采取行动,法院可能会下令纠正,例如更换董事或增加新董事。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会使公司已经达成的任何商业交易失效。

(a)CA 公司法 Code § 5227(a) 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虽有规定,但任何公司董事会中任职的人员,其利害关系人不得超过49%。
(b)CA 公司法 Code § 5227(b) 就本条而言,“利害关系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5227(b)(1) 在过去12个月内,目前正由公司为其所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任何人,无论是全职或兼职雇员、独立承包商,或以其他方式,但不包括向董事支付的合理董事报酬;或
(2)CA 公司法 Code § 5227(b)(2) 任何此类人员的兄弟、姐妹、祖先、后代、配偶、姐夫/妹夫、嫂子/弟媳、女婿、儿媳、岳母/婆婆,或岳父/公公。
(c)CA 公司法 Code § 5227(c) 根据第5142条具有诉讼资格的人员,可以提起诉讼以纠正本条的任何违反行为。法院可以发出任何命令,为公司提供公平合理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选举额外董事的命令、扩大董事会规模的命令,或罢免董事的命令。
(d)CA 公司法 Code § 5227(d) 本条规定不影响公司所订立的任何交易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