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管理层总则
Section § 5210
这项法律规定,每家公司都必须有一个董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和权力行使,除非公司的章程或附则规定某些事项需要成员批准。董事会可以指定其他人来管理某些活动,但必须始终保持整体控制权。
Section § 5211
本节解释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规则,适用于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会议可由特定的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召集,如果例会定期安排,则无需另行通知。特别会议需要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提前通知。董事可以通过无异议参与或书面形式放弃通知要求。如果所有参会人员都能互相听到并充分参与,他们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法定人数通常指多数,在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决定由多数票通过。如果所有董事书面同意,也可以不召开会议就采取行动。每位董事拥有一票,不能委托投票。这些规则也适用于董事会、发起人和委员会(视需要)。
Section § 5212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成立由至少两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拥有与董事会类似的权力,但在某些行动上受到限制,例如批准需要成员批准的重大决定、填补董事空缺、设定董事薪酬、修改公司章程细则、为董事提名花费资金以及批准涉及董事的某些交易。只有董事才能成为这些拥有重要权力的委员会的成员。然而,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类型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可以包含非董事。这些委员会不行使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如果需要,法律还要求董事会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
Section § 5213
本法律概述了公司高级职员的角色和要求。公司必须设有董事会主席(或总裁)、秘书以及司库或首席财务官。一人可兼任多个职务,但总裁/主席不能同时兼任秘书、司库或首席财务官。高级职员通常由董事会选任,但如果章程细则允许,也可由成员选举产生。他们的任期通常为一年,除非章程细则规定最长不超过三年。高级职员可随时书面通知辞职,其薪酬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