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家公司都必须有一个董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和权力行使,除非公司的章程或附则规定某些事项需要成员批准。董事会可以指定其他人来管理某些活动,但必须始终保持整体控制权。

每家公司都应设有董事会。在遵守本部分规定以及章程或附则中关于需经成员 (Section 5034) 或全体成员多数 (Section 5033) 批准的行动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公司的活动和事务应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并且所有公司权力应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行使。董事会可以将公司活动的管理权委托给任何个人或多人、管理公司或任何组成的委员会,但前提是公司的活动和事务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进行管理,并且所有公司权力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行使。

Section § 52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规则,适用于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会议可由特定的公司高级职员和董事召集,如果例会定期安排,则无需另行通知。特别会议需要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提前通知。董事可以通过无异议参与或书面形式放弃通知要求。如果所有参会人员都能互相听到并充分参与,他们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法定人数通常指多数,在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决定由多数票通过。如果所有董事书面同意,也可以不召开会议就采取行动。每位董事拥有一票,不能委托投票。这些规则也适用于董事会、发起人和委员会(视需要)。

(a)CA 公司法 Code § 5211(a)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5211(a)(1) 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
(2)CA 公司法 Code § 5211(a)(2) 如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确定,则董事会例会可不经通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提前四天通过一级邮件通知,或提前48小时通过专人递送、电话(包括语音留言系统)或公司电子传输(第20条)通知后举行。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免除特别会议的通知。通知或通知豁免书无需说明董事会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的目的。
(3)CA 公司法 Code § 5211(a)(3) 对于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书面提供通知豁免、同意举行会议或批准会议纪要的董事,或在会议之前或会议开始时出席会议但未对该董事未收到通知提出异议的董事,无需向其发出会议通知。这些豁免、同意和批准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
(4)CA 公司法 Code § 5211(a)(4) 多数出席董事,无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如果会议延期超过24小时,则应在延期会议时间之前,向在延期时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发出关于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的通知。
(5)CA 公司法 Code § 5211(a)(5) 董事会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举行,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指定;如果通知中未说明或没有通知,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或通过董事会决议指定。
(6)CA 公司法 Code § 5211(a)(6) 董事可以通过使用电话会议、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第20条和第21条)参加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参加会议,只要所有参与会议的董事都能互相听到,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电话会议和电子视频屏幕通信除外)参加会议,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则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A)CA 公司法 Code § 5211(a)(6)(A) 每位参与会议的董事都能与其他所有董事同时进行交流。
(B)CA 公司法 Code § 5211(a)(6)(B) 每位董事都被提供参与董事会所有事项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公司将采取的特定行动的能力。
(7)CA 公司法 Code § 5211(a)(7) 章程或公司章程中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章程或公司章程可以要求一名或多名指定董事出席方可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但指定董事的死亡或不存在,或经授权任命或指定该董事的人员的死亡或不存在,不得妨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人数少于章程或公司章程中授权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或少于两人(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中授权的董事人数为一人,在此情况下,一名董事即构成法定人数。
(8)CA 公司法 Code § 5211(a)(8) 在不违反第5212、5233、5234、5235条以及第5238条(e)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定人数出席的正式会议上,由多数出席董事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即为董事会的行为。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低于出席会议董事多数票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在法定人数最初出席的会议上,即使有董事退出,会议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经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票批准,或经本分部、章程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更多票数批准。

Section § 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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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成立由至少两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拥有与董事会类似的权力,但在某些行动上受到限制,例如批准需要成员批准的重大决定、填补董事空缺、设定董事薪酬、修改公司章程细则、为董事提名花费资金以及批准涉及董事的某些交易。只有董事才能成为这些拥有重要权力的委员会的成员。然而,董事会可以设立其他类型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可以包含非董事。这些委员会不行使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如果需要,法律还要求董事会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

(a)CA 公司法 Code § 5212(a) 董事会可以,在法定人数到场的情况下,经当时在任董事人数的多数决议通过,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酌情任免。此类委员会的任命应由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决定,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要求由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票决定。公司章程细则可以授权设立一个或多个此类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并可以规定公司中同时担任董事的特定高级职员应为该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作为该委员会的候补成员,候补成员可以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替代缺席成员。该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拥有董事会的全部权力,但以下事项除外:
(1)CA 公司法 Code § 5212(a)(1) 批准本部分也要求成员(第5034条)或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条)批准的任何行动,无论公司是否有成员。
(2)CA 公司法 Code § 5212(a)(2) 填补董事会或任何拥有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的空缺。
(3)CA 公司法 Code § 5212(a)(3) 确定董事在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任职的报酬。
(4)CA 公司法 Code § 5212(a)(4) 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细则或通过新的公司章程细则。
(5)CA 公司法 Code § 5212(a)(5) 修订或废除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如果该决议明文规定不可修订或废除。
(6)CA 公司法 Code § 5212(a)(6) 任命董事会委员会或其成员。
(7)CA 公司法 Code § 5212(a)(7) 在被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可选举人数后,动用公司资金支持董事候选人。
(8)CA 公司法 Code § 5212(a)(8) 批准任何自我交易,但第5233条(d)款(3)项规定的除外。
(b)CA 公司法 Code § 5212(b) 行使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不得包含非董事作为成员。然而,董事会可以设立不行使董事会权力的其他委员会,这些其他委员会可以包含人员,无论他们是否是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5212(c) 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第5210条授权向任何委员会授权,但不得授权(a)款(1)至(8)项所列的权力。
(d)CA 公司法 Code § 5212(d) 如果政府法典第12586条(e)款要求,董事会应根据该款并为其中规定的目的任命一个审计委员会。

Section § 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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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概述了公司高级职员的角色和要求。公司必须设有董事会主席(或总裁)、秘书以及司库或首席财务官。一人可兼任多个职务,但总裁/主席不能同时兼任秘书、司库或首席财务官。高级职员通常由董事会选任,但如果章程细则允许,也可由成员选举产生。他们的任期通常为一年,除非章程细则规定最长不超过三年。高级职员可随时书面通知辞职,其薪酬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确定。

(a)CA 公司法 Code § 5213(a) 公司应设有 (1) 董事会主席(可称作主席、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或董事长),或总裁,或两者兼有;(2) 秘书;(3) 司库或首席财务官,或两者兼有;以及 (4) 章程细则规定或董事会确定,且为签署文件所必需的,具有任何头衔和职责的其他高级职员。总裁,或在没有总裁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是公司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如果没有首席财务官,则司库为公司的首席财务官。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任何人可兼任多个职务,但担任秘书、司库或首席财务官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总裁或董事会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以及首席财务官或司库的任何薪酬,如适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12586 条 (g) 款的规定确定。
(b)CA 公司法 Code § 5213(b) 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任,并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任职,但须遵守高级职员在任何雇佣合同项下可能享有的权利。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但不损害公司根据该高级职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可能享有的权利。
(c)CA 公司法 Code § 5213(c) 如果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由成员选举任何高级职员,则当选高级职员的任期应为一年,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了不同的任期,但该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Section § 5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公司高级职员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即使这些高级职员没有签署该文件的权限,只要涉及的另一方不知道他们缺乏权限,该文件仍然有效。

Section § 5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公司章程、会议记录或决议的书面或可复制的副本,并且由声称是公司秘书的人签署,那么这份副本可以作为这些文件存在的证据。它基本上被视为证明这些文件是真实的,并且其中记录的会议或决定确实如所述发生。

公司章程、任何发起人会议、成员会议、董事会议、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会议的会议记录、或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或成员通过的任何决议的原件或书面形式或任何其他可转换为清晰可辨的有形形式的副本,经声称是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的人证明为真实副本的,是该章程或决议通过、该会议正式举行以及其中所述事项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