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10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司可以通过几种方式选择自愿解散:获得全体成员的多数票同意;经董事会和成员批准;或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仅由董事会批准。这些条件包括公司破产、五年内没有资产或未开展任何活动、没有成员,或者根据其章程规定必须解散。如果董事人数不足以正常召开会议,剩余董事可以通过一致同意、多数票,或者如果只剩一名董事,则由该唯一董事的决定来解散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6610(a) 任何公司可选择自愿清算和解散,方式为 (1) 经全体成员多数批准(第5033条)或 (2) 经董事会批准和成员批准(第5034条)。
(b)CA 公司法 Code § 6610(b) 任何符合以下描述之一的公司,可经董事会批准选择清算和解散:
(1)CA 公司法 Code § 6610(b)(1) 已成为破产救济令标的的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6610(b)(2) 已处置其所有资产且在通过选择解散公司的决议之前五年内未进行任何活动的公司。
(3)CA 公司法 Code § 6610(b)(3) 没有成员的公司。
(4)CA 公司法 Code § 6610(b)(4) 根据其章程中依据第5132条(a)款第(2)项(A)分项通过的规定必须解散的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6610(c) 如果公司符合(b)款中的一项描述,且当时在任的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公司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选择自愿清算和解散:
(1)CA 公司法 Code § 6610(c)(1) 当时在任董事的一致同意。
(2)CA 公司法 Code § 6610(c)(2) 在根据第5211条(a)款规定,由这些董事放弃通知而举行的会议上,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赞成票。
(3)CA 公司法 Code § 6610(c)(3) 唯一剩余董事的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6610(d) 如果公司根据(c)款选择自愿清算和解散,本章和第17章(自第6710条起)中提及的董事会应被视为仅由这些董事或该唯一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且董事会的行动应至少需要与根据(c)款选择清算和解散所需的相同同意或投票。

Section § 66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一家尚未发行任何会员资格的公司如何由其董事或设立人解散。如果公司是因错误而设立的,并且在成立后24个月内解散,则必须提交一份解散证明书。该证明书必须确认没有剩余债务,任何税务责任已处理完毕,所有已知资产已分配,并且已支付的会员费(如有)已退还。向州务卿提交此证明书后,公司即告有效解散,但其仍对债权人负有责任,且解散不免除董事的责任。总检察长也保留强制执行责任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当公司尚未发行任何会员资格时,多数董事,或者,如果章程中未指定董事或未选举董事,则为设立人或多数设立人,可以签署并核实一份解散证明书,其中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1) 该解散证明书正在公司章程提交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
(2)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2) 该公司没有任何债务或其他负债,除非第 (3) 款和 (d) 分款另有规定。
(3)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3) 税务责任将以已缴税款为基础履行,或者,某个人、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承担解散公司的税务责任(如有),并负责在承担税务责任之日后评估和到期的任何额外公司税款(如有)。
(4)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4) 一份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32条所述,已提交或将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满足《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分部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
(5)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5) 该公司是因错误而设立的。
(6)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6) 公司在支付或充分准备支付已知债务和负债后剩余的已知资产已依法分配,或者,视情况而定,该公司未获得任何已知资产。
(7)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7) 多数董事,或者,如果章程中未指定董事或未选举董事,则为设立人或多数设立人,已授权解散并选择解散该公司。
(8)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8) 该公司尚未发行任何会员资格,如果公司已收到会员资格付款,则这些付款已退还给付款人。
(9)CA 公司法 Code § 6610.5(a)(9) 该公司已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6610.5(b) 根据 (a) 分款签署并核实的解散证明书应提交给州务卿。州务卿应将解散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总检察长慈善机构和筹款人登记处。
(c)CA 公司法 Code § 6610.5(c) 根据 (b) 分款提交解散证明书后,公司应予解散,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应终止。
(d)CA 公司法 Code § 6610.5(d) 尽管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已解散,其对债权人的责任(如有)不予解除。已解散公司的董事或与该公司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责任不予解除。根据本条规定解散公司不应削弱或不利影响总检察长依法强制执行责任的能力。

Section § 6611

Explanation

当加州一家公司决定清算并解散时,它必须向州政府和总检察长提交一份证明该决定的证书。该证书需要由多数董事或授权成员签署,并应包含决议方式的详细信息,例如是通过成员投票还是董事会决议,以及涉及的任何具体授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所有成员或董事都同意,并且该同意已记录在解散证书中,则无需单独提交这份解散决议证书。

(a)CA 公司法 Code § 6611(a) 凡公司已决议解散并清算,应立即提交一份证明该决议的证书,并将其副本提交给总检察长。
(b)CA 公司法 Code § 6611(b) 该证书应为高级职员证书,或由当时在任的至少多数董事签署并核实,或由经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节)批准授权的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并核实,并应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6611(b)(1) 公司已决议解散并清算。
(2)CA 公司法 Code § 6611(b)(2) 如果该决议仅由成员投票作出,则应载明决议的票数,以及该决议是由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节)作出的。
(3)CA 公司法 Code § 6611(b)(3)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第6610节(a)款第(2)项,或第9680节(b)款第(1)项(B)分项,由董事会和成员作出的,证书应声明该决议是根据第5034节由董事会和成员作出的。
(4)CA 公司法 Code § 6611(b)(4) 如果证书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则应载明签署人已获得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节)授权签署该证书。
(5)CA 公司法 Code § 6611(b)(5)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第6610节(b)款,或第9680节(b)款第(2)项,由董事会作出的,应载明表明公司属于该款所述类别之一的情形。
(c)CA 公司法 Code § 6611(c) 如果根据第6610节(a)款或第9680节(b)款第(1)项作出的解散决议,是由有成员公司的全体成员投票作出的,或根据第6610节(b)款或第9680节(b)款第(2)项,由无成员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作出的,并且根据第6615节,将一份声明添加到解散证书中,则无需根据本节单独提交决议证书。

Section § 6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自愿决定解散清算,它们可以在开始分配任何资产之前改变主意并取消该决定。为此,它们需要根据最初是谁做出的决定来遵循特定的步骤:无论是仅由成员、董事会和成员共同,还是仅由董事会做出的决定。一旦该决定被撤销,必须提交一份证书使其正式生效,并且该证书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撤销是如何决定的,并确认没有分配任何资产。

(a)CA 公司法 Code § 6612(a) 自愿解散清算的选择可以在任何资产分配之前被撤销:(1) 如果该选择是根据第6610条(a)款第(1)项作出的,则经全体成员(Section 5033)多数票通过;或 (2) 如果该选择是根据第6610条(a)款第(2)项作出的,则经董事会和成员(Section 5034)批准;或 (3) 如果该选择是董事会根据第6610条(b)款作出的,则经董事会批准。随后,一份证明撤销的证书应当按照第6611条规定的方式签署、核实并提交,并将其副本提交给总检察长。
(b)CA 公司法 Code § 6612(b) 该证书应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6612(b)(1) 公司已撤销其解散清算的选择。
(2)CA 公司法 Code § 6612(b)(2) 尚未根据该选择分配任何资产。
(3)CA 公司法 Code § 6612(b)(3) 如果撤销仅由成员投票作出,则载明撤销的票数以及该撤销是由全体成员(Section 5033)多数票作出的。
(4)CA 公司法 Code § 6612(b)(4) 如果撤销是董事会和成员根据第6612条(a)款第(2)项作出的,证书应如此载明。
(5)CA 公司法 Code § 6612(b)(5) 如果撤销仅由董事会作出,证书应如此载明。

Section § 6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自愿停止运营,也就是所谓的“清算”。这个过程在成员或董事会通过必要的决议后开始。一旦清算程序开始,董事会仍负责管理,并有权处理所有与公司关闭相关的事务。公司必须停止日常经营活动,除非是为了完成清算、维护公司声誉或处理其资产所必需。董事会还必须向所有成员(除了那些已经同意清算的成员)、债权人以及总检察长发送关于清算的书面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6613(a) 公司自愿清算程序在成员、董事会和成员、或仅由董事会通过第6610条所要求的、决定清算和解散的决议后开始。
(b)CA 公司法 Code § 6613(b) 自愿清算程序开始后,董事会应继续作为董事会行事,并应拥有全面权力清算和处理其事务,无论是在解散证明书提交之前还是之后。
(c)CA 公司法 Code § 6613(c) 自愿清算程序开始后,公司应停止开展其活动,除非为有效清算所必需,为实现其宗旨所必需,以及除非在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保留公司商誉或持续经营价值的期间内,以待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或其他处置。董事会应安排通过邮件向所有成员(但无需通知投票赞成清算和解散公司的成员)、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其地址出现在公司记录中)以及向总检察长发出关于自愿清算程序开始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661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决定清算其事务,当公司本身、一定数量的成员、司法部长或少数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当地高等法院可以介入。如果需要保护任何相关人员或维护公司的目标,法院就会介入。一旦法院接管,它可以发布命令以公平地管理清算过程。这可能包括关于保护债权人、公司资产或其宗旨的决定。适用于法院诉讼的特定规则,但有一些例外。

Section § 6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在不通过法院程序的情况下解散。大多数董事必须签署一份证明书,确认公司已完全清算,债务已偿付或处理妥当,公司已解散,并且所有必要的税务申报表已提交或将提交。如果公司被归类为委员会,则必须满足特定的政府备案要求和豁免条件。必须附上总检察长签发的文件,该文件要么确认对资产分配没有异议,要么声明公司没有资产。该证明书和任何必要的附件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公司解散在州务卿接受备案后生效。

(a)CA 公司法 Code § 6615(a) 当公司在没有法院程序的情况下已完全清算完毕时,当时在职的多数董事应当签署并核实一份解散证明书,其中声明:
(1)CA 公司法 Code § 6615(a)(1) 公司已完全清算完毕。
(2)CA 公司法 Code § 6615(a)(2) 其已知债务和负债已实际偿付,或已充分备付,或在其资产允许的范围内已偿付或充分备付,或其未产生任何已知债务或负债,视情况而定。如果存在已充分备付的已知债务或负债,证明书应说明已作何种备付,列明已承担或担保付款的公司、个人或政府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已存款的保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为使债权人或其他应收款人能够出现并主张债务或负债的付款而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
(3)CA 公司法 Code § 6615(a)(3) 公司已解散。
(4)CA 公司法 Code § 6615(a)(4)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要求的所有最终申报表已或将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5)CA 公司法 Code § 6615(a)(5) 公司(如适用)是《政府法典》第82013条所定义的委员会,且根据《政府法典》第九编第四章第二条(自第84200条起)的规定,被要求并确实提交任何声明,且根据《政府法典》第12581条和第12583条的规定,免受总检察长的监督权管辖,且免于提交(b)款中规定的附件。
(b)CA 公司法 Code § 661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总检察长签发的下列文件之一应附于解散证明书:
(1)CA 公司法 Code § 6615(b)(1) 根据第6716条(c)款规定,对公司资产分配的书面异议豁免。
(2)CA 公司法 Code § 6615(b)(2) 公司无资产的书面确认。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615(c)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615(c)(b)款所述的解散证明书和附件应提交给州务卿。除非(a)款第(5)项规定不需要该附件,否则州务卿不得接受未附此附件的解散证明书备案。公司法人资格应在州务卿接受解散证明书(以及,如要求,附件)备案后终止,但为进一步清算(如需要)的目的除外。州务卿应将解散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6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家公司的存续期结束且未获得续期或延长时,公司董事会必须停止所有商业活动并清理公司事务。在所有事务处理完毕后,大多数董事必须按照另一条款(第6615条)的规定,完成并提交一份特定的证明文件。

Section § 6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请求法院宣告公司正式关闭并解散,而不是仅仅提交一份解散证明书。申请提交后,法院将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成员、债权人和总检察长,解释为何不应解散公司。通知发出后,人们有30天时间对此提出异议,否则他们的索赔权将丧失。如果没有提出有效的异议,法院将根据相关条款最终确定解散。

(a)CA 公司法 Code § 6617(a) 董事会可以代替提交解散证明书,向适当县的高级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该申请应以公司名义提交。
(b)CA 公司法 Code § 6617(b) 申请提交后,法院应发布一项命令,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总检察长,说明为何不应发布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的命令,并应指示,该命令应以通知形式送达所有债权人、索赔人和成员,其方式与第6517条(b)款规定的通知方式相同。通知应送达总检察长。
(c)CA 公司法 Code § 6617(c) 任何声称作为债权人或其他方式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在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公布完成之日起30天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参与该程序并对申请提出异议,若未能参与,该人的索赔将被禁止。
(d)CA 公司法 Code § 6617(d) 此后,一项命令应被录入并归档,并具有第6518条和第6519条规定的效力。

Section § 661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自愿关闭,它可以通过向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来处理其已知的债务。该通知必须包含索赔应有的信息、发送地址以及至少120天的截止日期。如果债权人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索赔,或者在索赔被拒绝后90天内未采取行动,他们的索赔将不被承认。重要的是,这不适用于某些可能的未来索赔或基于公司关闭后发生的事件的索赔。

(a)CA 公司法 Code § 6618(a) 正在自愿清算的公司可以依照本节所述程序处理其已知的索赔。
(b)CA 公司法 Code § 6618(b) 第6613节(c)款所要求的向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司法 Code § 6618(b)(1) 说明索赔中必须包含的任何信息。
(2)CA 公司法 Code § 6618(b)(2) 提供可寄送索赔的邮寄地址。
(3)CA 公司法 Code § 6618(b)(3) 说明公司必须收到索赔的截止日期,该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书面通知生效之日起120天。
(4)CA 公司法 Code § 6618(b)(4) 说明如果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索赔,索赔将失效。
(c)CA 公司法 Code § 6618(c)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针对公司的索赔将失效:
(1)CA 公司法 Code § 6618(c)(1) 根据(b)款已收到书面通知的索赔人未在截止日期前将索赔提交给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6618(c)(2) 其索赔被公司拒绝的索赔人未在拒绝通知生效之日起90天内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索赔。
(d)CA 公司法 Code § 6618(d) 就本节而言,“索赔”不包括或有负债或基于解散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事件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