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0

Explanation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合并时,那些被合并而消失的公司将不再独立存在。存续公司将接管它们所有的权利、财产,以及它们的债务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以及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或信托都将保持不变,但留置权仅限于合并生效前直接受其影响的财产。任何针对消失公司的未决法律诉讼可以继续进行,并且其结果将对存续公司具有约束力,或者存续公司可以取代原公司成为诉讼的一方。

Section § 6020.5

Explanation

公司合并时,存续公司必须承担合并中解散公司的税务责任。这包括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支付任何应缴税款。如果存续公司在加州注册或获准经营,州务卿会将合并事宜告知特许税务局。

(a)CA 公司法 Code § 6020.5(a) 根据本章规定合并后,存续的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应被视为已承担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税的每一解散的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以下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6020.5(a)(1) 依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0.2部分第2章(自第18501条起)的规定,准备并提交,或促使准备并提交该解散实体原本应提交的税务和信息申报表。
(2)CA 公司法 Code § 6020.5(a)(2) 支付任何经确定应付的税款。
(b)CA 公司法 Code § 6020.5(b)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公司或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或获准开展业务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境外公司,州务卿应将该合并事宜通知特许税务局。

Section § 602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合并,并且其中一家在加州拥有房地产,那么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存续公司。为了证明这种转移,公司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县提交某些合并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经认证的合并协议,也可以是州务卿出具的特定证明。

Section § 6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遗嘱将金钱或资产留给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随后与另一家公司合并,那么这份赠与将自动归属于新的合并实体。

任何包含在遗嘱或其他捐赠、认购或转让文书中的遗赠、遗赠不动产、赠与、授予或承诺,如果其是给予一个组成公司,并且在合并后生效或仍应支付,则归属于合并后的存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