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公司获得了一笔分配,但后来被认定不应该收到这笔钱,那么他们必须连本带息地还给公司。债权人、董事、总检察长或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提起诉讼来追回这笔钱。如果有人故意欺骗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分配,法院还可以施加额外的惩罚。涉事人员可以将其他人也卷入诉讼,以分担责任和费用,除非涉及欺诈行为。本法律不影响州内其他某些金融法律规定的任何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5420(a) 任何收到任何分配的人,应对公司承担该人所收到的金额的责任,并按判决的法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b)CA 公司法 Code § 5420(b) 债权人、董事、总检察长,或在符合第5710条要求的情况下,成员,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任何此类诉讼中,除了(a)款规定的补救措施外,法院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以利于公司,针对任何故意欺诈公司,导致、收到或协助教唆进行任何分配的董事、高级职员、成员或其他人员。
(c)CA 公司法 Code § 5420(c) 任何根据本条被起诉的人,可以将所有根据本条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列为第三方被告,并且在动议方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分摊责任,无论是在该诉讼中,还是在针对未加入该诉讼的人的独立诉讼中。
(d)CA 公司法 Code § 5420(d) 本条不影响任何人根据《统一可撤销交易法》(《民法典》第四编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一章(第3439条起))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