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益公司关于解散的一般规定
Section § 6710
当一家公司开始解散时,公司的董事或法院指定的人员有各种职责。他们可以雇佣高级职员、代理人和律师来帮助公司结业。如果有助于清理事务,他们可以继续运营公司,履行协议,处理债务,并为任何诉讼进行辩护。他们可以起诉追讨公司应得的款项或财产,并收取未支付的会员费或非法分红。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出售公司资产。总之,他们应该做任何必要的事情,以顺利结束公司的事务。
Section § 6712
Section § 6713
当加州一家公司正在关闭或“清算”时,它必须首先偿还其已知债务。之后,它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条款(第6715条和第6716条)分配剩余资产。如果该过程由法院监督,则分配必须等到任何债权申报截止日期过后才能进行。然而,即使所有债务尚未结清,一些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也可以进行分配。
Section § 6714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确保其债务或负债得到覆盖,即使不知道债权人在哪里。它指出,如果债务由负责方(包括政府)善意担保,或者应付金额已按照特定规则存入,则可视为已充分提供。这些并非覆盖债务的唯一方式,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充分的。
Section § 6715
Section § 6716
当加州的一家公司解散时,除非第6715条另有规定,其资产必须根据其章程文件和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托进行处理。通常,法院必须批准资产如何分配,并且总检察长必须参与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总检察长书面同意,资产可以在没有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分配。然而,这不适用于第6615条中提到的某些公司。
Section § 6717
Section § 6718
Section § 6719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司正在关闭或清算时,如果在未首先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了资产,公司可以收回这些资产。任何收到这些不当分配资产的人都可能被起诉,并且诉讼可以由公司、总检察长或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提起。这包括在关闭或终止业务时进行的分配,并涵盖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
Section § 6720
即使公司解散了,它仍然存在,目的是了结其业务、处理诉讼和清偿债务。这意味着它可以管理其财产并分割任何剩余资产,但不能继续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为了完成清算所需。涉及公司的诉讼不会因解散而停止。如果在清算过程中遗漏了任何资产,它们仍然属于已解散的公司,一旦找到,将分配给应得的人。
Section § 6721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对已解散的公司提起诉讼。如果一家公司已经解散,那些在公司解散时获得其资产的人,仍然可以以公司名义被起诉,追究公司解散前产生的问题。法律通知需要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选择介入。如果你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将其交给负责公司资产的人员;如果找不到这些人,你可以将文书送达给州务卿。对于与财产所有权纠纷相关的诉讼,公司仍然是一个法律实体,这些诉讼的判决对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人具有约束力。州务卿在收到法律文书后,负责通知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