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和表决有关董事选举的补充规定
Section § 5520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成员必须有机会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和运营情况,公平地提名和选举董事。遵守某些其他条款(第5521-5524条)意味着公司的程序被认为是合理的,但这并非唯一可行的方法。公司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平的程序。
Section § 55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拥有500名或以上成员的公司如何提名其董事会成员。除了其他条款涵盖的某些董事外,被提名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批准的方法提出。它还允许通过由拥有特定投票权百分比的成员签署的请愿书进行提名,具体要求取决于合格票数。如果允许代理,成员也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在会议上提出被提名人。
但不少于100票,且不超过500票。
Section § 5522
如果公司有5,000名或更多成员,它可以制定选举董事的规则,但有一些条件。首先,它必须设定董事会提名的截止日期,这个日期必须在选举前50到120天之间。过了这个截止日期就不能再提名了。如果被提名人多于可用的职位,选举过程必须允许所有候选人公平地竞选,并允许所有成员公平地投票。每位候选人都应该能够说明他们为何符合资格以及为何参选。然而,如果被提名人的人数与空缺职位数量相同,公司可以直接宣布他们当选,无需投票。
Section § 5523
如果一个拥有500名或以上成员的公司付费分发宣传董事候选人的书面材料,它也必须以公司承担费用的方式,在这些材料中为其他任何候选人提供相同的空间和可见度。这确保了所有候选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向成员展示他们的主张。
Section § 5524
如果一家公司有500名或更多成员,任何竞选董事会成员的人都可以要求公司向成员发送与选举相关的材料。候选人需要承担邮寄费用,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这些材料。或者,公司可以选择赋予候选人法律中另一条款提及的某些权利。
Section § 55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在董事选举过程中为被提名人发布或邮寄材料时的责任。它指出,公司及其人员,如员工或董事,不对被提名人提供的材料的任何问题负责。但是,如果被提名人提供的材料出现问题,被提名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害。如果法院允许,公司可以拒绝邮寄或发布某些材料,特别是如果这样做可能导致法律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