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10

Explanation

公司可以在其章程规定的不同地点举行成员会议,如果未指定地点,则在公司主要办事处举行。如果董事会允许,会议也可以是虚拟的,确保远程参与者可以像亲自出席一样投票和互动。如果当年需要选举董事,则必须举行年度会议。如果年度会议未能按时举行,法院可以命令其举行。特别会议可以由公司领导层或至少 (5)% 的成员召集。远程会议需要采取措施,实时包含所有成员并验证他们的投票。只有在所有成员同意或因紧急情况,会议才能完全数字化,所有参与者需有实时视频,并提供仅音频参与的选项。轻微的技术问题不会使这些会议无效。

(a)CA 公司法 Code § 5510(a) 成员会议可在本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具体地点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或依章程确定。如果未规定或未如此确定其他地点,成员会议应在公司主要办事处举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附则中的任何限制下,如果经董事会全权酌情授权,并遵守董事会可能采纳的指导方针和程序,未亲自(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可以通过公司之间(第 (20) 和 (21) 条)的电子传输、电子视频屏幕通信、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参与成员会议,被视为亲自(或,如果代理允许,通过代理)出席,并在成员会议上投票,但须遵守 (f) 款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5510(b) 成员的定期会议应在公司章程规定或依章程确定的日期、时间和频率举行,但无论如何,在每年需要通过该会议选举董事时,应举行会议以进行此类选举,并处理可能提交会议的任何其他适当事务。
(c)CA 公司法 Code § 5510(c) 如果有成员的公司根据 (b) 款要求举行定期会议,但未能在指定日期后 (60) 天内举行定期会议,或者如果未指定日期,则在公司成立后或上次定期会议后 (15) 个月内未举行定期会议,或者如果公司未能在指定日期后 (60) 天内举行书面投票,则在通知公司并给予其听证机会后,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根据成员或总检察长的申请,简要命令举行会议或进行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5510(d) 无论公司章程、附则或本部分有任何相反规定,根据 (c) 款召集或命令书面投票的会议上,亲自(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代表的票数,以及有权就待处理事务投出的票数,应构成法定人数。法院可发布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有权投票成员的记录日期以及会议通知的形式。
(e)CA 公司法 Code § 5510(e) 成员的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公司章程中指定的其他人员(如有)为任何合法目的召集。此外,成员的特别会议也可由 (5) %或更多的成员为任何合法目的召集。

Section § 5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通知成员参加即将召开的会议的程序。它要求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0到90天之间发出;如果通过邮件发送,除非使用更快的邮寄服务,否则至少要在会议前20天发出。通知中必须包含会议的详细信息,如时间、地点、议程,以及会议是否将以远程方式进行。如果会议涉及选举董事,通知中必须列出被提名人的姓名。通知可以亲自送达、通过电子方式或邮件发送,并且在紧急情况下有特殊规定。如果邮件通知无法送达,除非成员提出书面要求,否则未来的通知无需再次邮寄。电子通知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在多次投递失败后不能继续使用。该法律还允许有权召集会议的个人要求发出通知,如果公司未能发送,他们可以获得法院命令。如果会议延期,通常不需要为新的日期发出通知,除非另有说明。未经适当通知召开的会议,如果法定人数到场且成员同意放弃通知,也可以有效。特定批准事项要求通知中列出提案的性质,法院可以允许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发出不符合规定的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5511(a) 凡成员被要求或允许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且不多于90天向在会议通知记录日期有权投票的每位成员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但是,如果通知通过邮件发出,且该通知并非通过头等邮件、挂号邮件或认证邮件寄送,则该通知应在会议前不少于20天发出。在遵守 (f) 款和第 5512 条 (b) 款的前提下,该通知应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公司之间和公司与成员之间进行电子传输(第 20 条和第 21 条)、电子视频屏幕通信、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如有),成员可通过这些方式参与会议,并且 (1) 对于特别会议,应说明拟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且不得处理其他事务,或 (2) 对于例行会议,应说明董事会在发出通知时打算提交给成员采取行动的事项,但除第 5512 条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适当事项均可在会议上提交以采取此类行动。任何选举董事的会议通知应包括在向成员发出通知时所有被提名人的姓名。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511(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511(b)(1) 成员会议通知或任何报告应亲自送达、由公司通过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或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通信方式送达,寄送至公司账簿上显示的该成员地址,或成员为通知目的提供给公司的地址,如果没有任何此类地址显示或提供,则寄送至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通过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一般发行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公告的方式送达。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董事会认定因紧急情况(如第 5140 条 (n) 款 (5) 项所定义)有必要或适当,成员会议通知或任何报告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发送。秘书、助理秘书或任何过户代理人签署的、根据本部分规定因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允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的送达宣誓书,应作为该通知或报告已送达的初步证据。
(2)CA 公司法 Code § 5511(b)(2) 如果寄送给公司账簿上显示的成员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报告被美国邮政局退回,并标明美国邮政局无法将该通知或报告送达该成员的该地址,则所有未来的通知或报告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无需进一步邮寄,前提是该通知或报告自向所有其他成员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成员可在公司主要办事处书面要求获取。
(3)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511(b)(3)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511(b)(3)(A) 公司根据本款通过电子传输发出的通知,仅在符合第 20 条规定的情况下有效。尽管有前述规定,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后,公司不得根据本款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发出通知:
(i)CA 公司法 Code § 5511(b)(3)(A)(i) 公司无法通过该方式连续两次向成员送达通知。
(ii)CA 公司法 Code § 5511(b)(3)(A)(ii) 秘书、任何助理秘书、过户代理人或负责发出通知的其他人员得知无法以该方式向成员送达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5511(b)(3)(A)(B) 如果通知是因紧急情况而允许通过电子通信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提供的,则本款不适用。
(c)CA 公司法 Code § 5511(c) 任何有权召集成员特别会议的人(董事会除外)向公司书面提出请求,收件人注明董事会主席、总裁、副总裁或秘书时,该高级职员应立即安排向有权投票的成员发出通知,告知会议将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举行,该时间应在收到请求后不少于35天且不超过90天。如果在收到请求后20天内未发出通知,有权召集会议的人可以发出通知,或者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在通知公司并给予其听证机会后,立即命令发出通知。法院可以发布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有权投票成员的记录日期以及通知的形式的命令。
(d)CA 公司法 Code § 5511(d) 当成员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时,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且本小节另有规定,如果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或成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电子传输方式、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如有)参与)在宣布延期的会议上公布,则无需另行发出延期会议通知。任何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45天。在延期会议上,公司可以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处理的任何事务。如果延期后为通知或投票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在会议通知记录日期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成员发出延期会议通知。
(e)CA 公司法 Code § 5511(e) 任何成员会议的交易,无论如何召集和通知,也无论在何处举行,如果法定人数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并且如果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每位有权投票但未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人提供了书面通知豁免或同意举行会议,或书面批准会议记录,则其效力如同在经正式召集和通知后合法举行的会议上进行。所有此类豁免、同意和批准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记录的一部分。个人出席会议应构成对该会议通知和出席的豁免,除非该个人在会议开始时反对处理任何事务,理由是会议未合法召集或召开;以及出席会议不构成放弃对本部分要求包含在通知中但未包含的事项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如果该异议在会议上明确提出。除非章程或细则另有规定,且本小节 (f) 另有规定,任何书面通知豁免、同意举行会议或批准会议记录中,无需具体说明任何成员定期或特别会议将要处理的事务或目的。
(f)CA 公司法 Code § 5511(f) 根据第 5222、5224、5812 或 6610 条要求获得的任何成员批准,除有权投票者的一致批准外,仅当所批准提案的一般性质在会议通知或任何书面通知豁免中说明时方为有效。
(g)CA 公司法 Code § 5511(g) 如果通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发出,法院可以认定未按照本节规定发出的通知仍然有效。

Section § 5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如何做出决策。通常,需要有三分之一的投票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才能做出决定,这被称为法定人数。公司可以通过其章程细则设定不同的法定人数规则,但任何增加法定人数的修改都需要成员批准。如果出席人数少于三分之一,则只能对事先已通知的事项进行投票。即使有部分成员离开,只要会议开始时有法定人数,会议就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没有法定人数,会议只能休会,不能处理其他事务。

(a)CA 公司法 Code § 5512(a) 三分之一的表决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代表,应构成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受 (b) 和 (c) 款的约束,章程细则可规定不同的法定人数。任何旨在增加法定人数的章程细则修正案,只能经成员批准 (第 5034 节) 后方可采纳。如果法定人数到场,在会议上代表的、有权投票并对任何事项进行投票的表决权的多数赞成票,即为成员的行为,除非本部分、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更高票数或按类别投票。
(b)CA 公司法 Code § 5512(b) 如果章程细则授权公司在法定人数少于三分之一表决权的情况下召开会议,那么在任何实际出席人数(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少于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定期会议上,唯一可以进行表决的事项是根据第 5511 节 (a) 款第一句规定已发出一般性质通知的事项。
(c)CA 公司法 Code § 5512(c) 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定人数到场的正式召集或举行的会议上出席的成员,可以继续处理事务直至休会,即使有足够成员退出导致不足法定人数,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休会除外)须获得构成法定人数所需成员的至少多数批准,或者,如果本分部、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须获得更高票数或按类别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5512(d) 在没有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任何成员会议可由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代表的多数票不时休会,但不得处理其他事务,除非 (c) 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55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成员会议上通常采取的某些行动如何可以通过书面投票来完成,前提是公司章程或附则没有禁止。除非另有规定,这些投票可以电子方式发送和返回。要使决定有效,收到的投票数量必须达到通常会议的法定人数,并且批准票数必须与现场会议所需的批准票数相符。投票必须说明所需的法定人数和批准百分比。一旦提交投票,通常不能撤销,除非公司规则另有规定。董事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选举,除非需要对董事进行累积投票。如果规定了提名程序,则应在投票发出之前完成该程序。

(a)CA 公司法 Code § 5513(a) 在符合 (e) 款的规定,且除非章程或附则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可在成员的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如果公司向每位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成员分发书面投票,则无需召开会议即可采取。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并且经董事会批准,该投票和任何相关材料可由公司通过电子传输发送 (Section 20),并且回复可通过电子传输返回给公司 (Section 21)。该投票应列明拟议的行动,提供机会表明对任何提案的批准或不批准,并提供合理的时间将投票返回给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5513(b) 根据本条通过书面投票的批准,仅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投票投出的票数等于或超过授权该行动的会议所需出席的法定人数,并且批准票数等于或超过在总投票数与通过投票投出的票数相同的会议上批准所需的票数时方为有效。
(c)CA 公司法 Code § 5513(c) 投票的征集方式应符合 Section 5511 的 (b) 款和 Section 5514 的要求。所有此类征集应指明达到法定人数要求所需的回复数量,并且对于董事选举以外的投票,应说明通过所提交议案所需的批准百分比。征集必须明确投票必须在何时之前收到方可计入。
(d)CA 公司法 Code § 5513(d)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书面投票不得撤销。
(e)CA 公司法 Code § 5513(e) 董事可根据本条通过书面投票选举,如果章程或附则授权,但如果董事根据 Section 5616 通过累积投票选举,则不得授权通过书面投票选举。
(f)CA 公司法 Code § 5513(f) 当董事将通过书面投票选举,且章程或附则规定了提名程序时,该程序可规定在书面投票印刷和分发之前截止提名的日期。

Section § 5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拥有100名或以上成员的大公司向至少10名成员分发委托书或书面投票,那么这些文件必须允许成员明确表示他们对会议上讨论的每项议题是赞成还是反对。在董事选举中,如果成员标记“弃权”或以类似方式表示不作决定,他们的投票将不计入赞成或反对任何候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并不会使公司已采取的行动失效,但成员可以在法庭上对不合规行为提出质疑,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Section § 5515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因困难无法按常规方式召开会议,法院可以介入并协助组织。任何相关方,如董事或成员,都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的命令将确保所有应知晓会议的人员都能收到通知,即使通知方式不完全遵循传统方法。法院还可以免除一些关于会议举行方式或投票计数的常规规定。例如,它可以决定谁是当前的成员或董事。这可以包括对公司章程修改、合并或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根据法院命令举行的会议或投票被视为有效和正式的。

(a)CA 公司法 Code § 5515(a) 如果任何公司因任何原因,按照其章程、细则或本部分的规定,召集或举行其成员、代表或董事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同意,变得不切实际或过于困难,则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董事、高级职员、代表、成员或总检察长的请求,可以命令召集此类会议,或授权以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获取成员、代表或董事的投票,其方式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公平合理。
(b)CA 公司法 Code § 5515(b) 法院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中,应规定一种通知方式,该方式应合理设计,旨在向所有根据章程、细则和本部分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各方提供实际通知,无论该方式是否导致每位此类人员都收到实际通知,或是否符合原本适用的通知要求。在本条规定的程序中,法院可以确定谁是成员或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5515(c)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可以免除任何与举行会议和投票或获取投票相关的要求,包括关于法定人数或批准所需票数或百分比的任何要求,这些要求原本会由章程、细则或本部分强制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5515(d)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应将授权的会议或其他同意形式的议题限制在某些事项上,包括章程或细则的修订,这些事项的解决将或可能使公司无需再次诉诸本条即可继续管理其事务;但是,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也可以授权获取公司解散、合并、资产出售或重组所需的任何投票和批准。
(e)CA 公司法 Code § 5515(e)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举行并符合该命令所有规定的任何会议或获取成员、代表或董事投票的其他方法,在所有目的上均为有效的会议或投票(视情况而定),并应具有与符合章程、细则和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要求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5516

Explanation

公司成员如果都书面同意,就可以不召开正式会议而做出决定。这份书面协议需要与会议记录一起保存,并且其效力等同于所有人在会议中投票赞成。

成员被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所有成员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则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该书面同意或同意书应与成员会议记录一并存档。通过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应具有与成员一致投票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55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司何时可以根据签名与成员姓名的对应关系来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如果这些文件上的姓名与成员姓名一致,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成员的行为予以接受。即使姓名不完全一致,如果是由看似获得授权的人签署,例如成员实体的负责人、事实代理人或代表其他共有权人行事的共有权人,文件仍然有效。如果对真实性或授权存在合理怀疑,公司可以拒绝这些文件。公司基于这些决定所采取的行动是有效的,除非法院推翻,并且善意行事的人员免于承担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5517(a) 如果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上签署的姓名与成员的姓名相符,公司如善意行事,有权接受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并视其为成员的行为。
(b)CA 公司法 Code § 5517(b) 如果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上签署的姓名与成员的备案姓名不符,公司如善意行事,仍有权接受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并视其为成员的行为,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5517(b)(1) 成员是实体,且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该实体的负责人或代理人。
(2)CA 公司法 Code § 5517(b)(2) 签署的姓名声称是成员的事实代理人,且如果公司要求,已就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提交了公司可接受的签署人代表成员签署的授权证明。
(3)CA 公司法 Code § 5517(b)(3) 两名或多名人员作为共有权人或受托人持有成员资格,且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至少一名共有权人的姓名,并且签署人似乎代表所有共有权人行事。
(c)CA 公司法 Code § 5517(c) 如果秘书或其他被授权统计投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善意行事,有合理理由怀疑签名的有效性或签署人代表成员签署的授权,公司有权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
(d)CA 公司法 Code § 5517(d) 公司及其任何负责人或代理人,如善意并根据本节标准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不对因接受或拒绝而给成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5517(e) 根据本节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而采取的公司行动是有效的,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