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报告和检查权利检查权利
Section § 8330
本节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公司成员可以查阅并复制成员的姓名、地址和表决权名单,或者获取一份有权投票的成员名单。提出请求必须是为了与该成员自身利益相关的目的,并且需要提交书面要求,说明具体目的。如果公司合理认为信息将被不当使用,或者公司提供了合理的替代方案,则有权拒绝提供名单。公司必须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对任何要求作出回应。如果成员对拒绝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权利,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存在滥用信息的情况。
Section § 8331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公司的会员名单。如果公司认为有会员索取名单是为了不相关或有害的目的,它可以请求法院阻止该要求。如果公司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替代方案,或者有证据表明名单可能被滥用,那么索取名单的要求可能会被拒绝。如果公司不迅速采取行动来遵守或质疑该要求,它就必须交出名单。如果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是适当的,它可能就不必交出名单。法院还可以建议替代解决方案或设定使用名单的条件。如果公司在法庭上败诉,它必须承担挑战其会员的法律费用。最后,即使名单已交出,公司也有权寻求损害赔偿或防止名单被滥用。
Section § 83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或其成员认为分享公司记录可能侵犯某人的宪法权利,他们可以请求法院限制这些权利。但是,法院可以提供其他方式让成员就其利益进行沟通。此外,如果有人提交申请请求法院限制访问,他们可以要求暂时中止通常的截止日期,直到申请得到最终解决,特别是当他们很有可能胜诉且这样做是公平的时候。
Section § 8335
这项法律允许成员在公司未能及时遵守文件请求时,请求法院推迟公司会议。如果公司或法院程序在提供根据特定条款要求的信息方面造成任何延迟,成员可以请求法院将会议推迟与延迟相同的时间。这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诉状来完成,法院将在通知相关方后决定是否发出命令。
Section § 8336
如果一家公司拒绝了他人合法查阅其记录的要求,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要求。法院还可能指派检查员或会计师来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公司必须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否则将面临处罚。这项调查的相关费用通常由提出要求的人支付,除非法院裁定应由公司支付。
Section § 8338
这项法律规定,会员名单(包括会员的姓名和地址)是公司的资产。未经董事会同意,该名单不得用于不相关的目的,例如募集资金、让使用者而非公司受益、商业用途或出售。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向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和利润,并可能因欺诈或恶意行为而面临进一步的处罚。公司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以防止滥用,并追回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