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1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公司开始解散后,董事和高级职员可以做什么。他们的职责包括选举高级职员、聘请代理人或律师、管理公司剩余事务、解决债务、为诉讼辩护以及处理合同。他们还可以出售资产、收取任何未付款项或追回不当交易。基本上,他们有权做任何必要的事情,以顺利清理公司的业务。

The powers and duties of the directors (or other persons appointed by the court pursuant to Section 8515) and officers after commencement of a dissolution proceeding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acts in the name and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a)CA 公司法 Code § 8710(a) To elect officers and to employ agents and attorneys to liquidate or wind up its affairs.
(b)CA 公司法 Code § 8710(b) To continue the conduct of the affairs of the corporation insofar as necessary for the disposal or winding up thereof.
(c)CA 公司法 Code § 8710(c) To carry out contracts and collect, pay, compromise and settle debts and claims for or against the corporation.
(d)CA 公司法 Code § 8710(d) To defend suits brought against the corporation.
(e)CA 公司法 Code § 8710(e) To sue, in the name of the corporation, for all sums due or owing to the corporation or to recover any of its property.
(f)CA 公司法 Code § 8710(f) To collect any amounts remaining unpaid on memberships or to recover unlawful distributions.
(g)CA 公司法 Code § 8710(g) To sell at public or private sale, exchange, convey or otherwise dispose of all or any part of the assets of the corporation for an amount deemed reasonable by the board without compli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7911 and to execute bills of sale and deeds of conveyance in the name of the corporation.
(h)CA 公司法 Code § 8710(h) In general, to make contracts and to do any and all things in the name of the corporation which may be proper or convenient for the purposes of winding up, settling and liquidating the affairs of the corporation.

Section § 8711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间董事会出现了空缺,应该按照第7224条的规定来填补这个空缺。

Section § 8712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董事的身份存在混淆或问题,或者董事无法或不愿履行职责,任何利害关系人(例如慈善机构的总检察长)都可以请求法院查明董事的身份。如果没有董事,法院可以指定新董事来妥善清算公司。法院将决定谁应该收到关于此过程的通知。

Section § 8713

Explanation

当加州一家公司正在清算时,其董事会必须确保所有债务和负债都已结清,然后才能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具体规定在其他相关条款中。如果涉及法院程序,资产分配必须等到法院规定的索赔提交期结束后才能进行。然而,某些不受公司债务影响的资产,即使部分债务尚未偿还,也可以遵循相同的具体规定进行分配。

(a)CA 公司法 Code § 8713(a) 在确定正在清算中的公司的所有已知债务和负债已支付或已充分准备后,董事会应按照第8715条至第8717条(含)规定的方式分配所有剩余的公司资产。
(b)CA 公司法 Code § 8713(b) 如果清算通过法院程序进行或受法院监督,则分配不得在法院命令规定的提交索赔的任何期限届满之前进行。
(c)CA 公司法 Code § 8713(c)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任何不受公司债务和负债的扣押、执行或出售的资产,即使所有债务和负债尚未支付或未充分准备,也可以根据第8715条至第8717条(含)进行分配。

Section § 871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无论你是否知道债权人的下落,如何确保债务或负债得到妥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由值得信赖的人或政府担保该债务,二是按特定方式存入债务金额。董事会必须在分配任何资产之前,善意核实该保障是可靠的。此外,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确保债务得到处理。

无论债权人的下落已知或未知,如果债务或负债的支付已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得到安排,则视为已得到充分安排:
(a)CA 公司法 Code § 8714(a) 该支付已由一个或多个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或由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善意承担或担保,且该安排(包括此类人员的财务责任能力)在董事会根据本章分配任何资产时,经董事会善意且以合理谨慎确定为充分。
(b)CA 公司法 Code § 8714(b) 债务或负债的金额已按照第8720条的规定存入。
本条并未规定为债务和负债作出充分安排的唯一方式。

Section § 871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资产需要根据某个有效条件返还、转让或移交,并且该条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那么该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返还、转让或移交这些资产。

Section § 8716

Explanation

当一家公司解散时,如果它以慈善信托的形式持有资产,这些资产应该根据公司的章程或细则进行分配,除非有其他信托规则适用。通常,这种分配需要高级法院的命令,并且总检察长会参与此案。但是,如果总检察长书面同意不提出异议,那么资产就可以在不需要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分配。

在遵守第8713条的规定后:
(a)CA 公司法 Code § 8716(a) 除第8715条另有规定外,公司以慈善信托形式持有的资产,在解散时应按照其章程或细则处置,但须遵守持有该等资产的任何信托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8716(b) 除(c)款另有规定外,(a)款所要求的处置应由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在总检察长作为当事方的诉讼中通过判决作出。该判决应由总检察长为此提出申请,或在提前30天通知总检察长后,由任何与解散有关的人提出申请而作出。
(c)CA 公司法 Code § 8716(c) 如果总检察长书面放弃对该处置的异议,则(a)款所要求的处置可在没有高级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进行,但须服从与解散有关的人的权利。

Section § 8717

Explanation

公司解散时,必须按照特定规则处理其资产。如果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了如何分配资产,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如果没有规定,资产应根据成员的权利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在遵守第 8713 条规定后,除非第 8715 条和第 8716 条另有规定,公司持有的资产应在解散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a)CA 公司法 Code § 8717(a) 如果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了处置方式,资产应按该方式处置。
(b)CA 公司法 Code § 8717(b) 如果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未规定处置方式,资产应根据成员各自的权利分配给成员。

Section § 87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公司分配其资产时,可以以现金、财产或证券的形式进行,并且可以分批或一次性进行。但是,分配必须公平、按比例,并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章程细则。其目的是确保在资产清算过程中,一旦实际可行且有利,就尽快完成分配。

Section § 871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结束业务并且拥有不同类型的会员资格,它可以制定一个资产分配方案,即使这个方案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方式不同。这个方案需要获得董事会以及每一类未偿付会员资格的会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方案对所有会员都具有约束力。此外,公司必须在方案通过后20天内,通过邮件向所有在清算过程中拥有权益的会员发送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8719(a) 如果一家正在清算中的公司拥有多于一类未偿付会员资格,则对任何其他公司(境内或境外)的会员资格、债务或证券,或除货币以外的资产的分配方案,即使不符合章程或细则中规定的任何一类或多类会员的清算权利,仍可被采纳,如果获得 (1) 董事会和 (2) 每一类会员(第5034条)的批准。该方案可规定,此类分配是对任何此类会员在资产分配和清算时权利的完全或部分满足。
(b)CA 公司法 Code § 8719(b) 如此批准的分配方案对所有会员均具有约束力。董事会应在方案通过后20天内,通过邮件向所有拥有清算优先权的会员发出方案通过的通知。

Section § 8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司在无法找到应获得金钱或财产的成员、债权人或其他人时应如何处理。如果这些人找不到或不接受其付款,或者对债权或所有权存在争议,公司可以将金钱或财产存入州主计长处。这样做是作为信托保管,直到合法所有者出示其权利证明。这些存款的处理遵循法律其他部分中详细规定的具体程序。

(a)CA 公司法 Code § 8720(a) 如果任何成员、债权人或其他人士身份不明,或未能或拒绝接受其现金或财产形式的付款或分配,或经尽职调查后仍无法确定其下落,或债权人、成员或其他人士的债权存在或金额具有或有性、争议性或尚未确定,或任何成员资格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公司可将任何此类付款、分配或债权的最大金额以信托形式存入主计长处,以便合法享有该付款、分配或债权金额的人士受益。该付款或分配应由受托人凭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明支付给合法所有者、其代表或受让人。
(b)CA 公司法 Code § 8720(b) 为规定根据 (a) 款存入主计长处的所有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转交、接收、核算、申领、管理和投资,该金钱或其他财产应被视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部分第七章(自第1500条起)支付或交付给主计长处保管,并可按照该章规定的方式追回。

Section § 872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关闭时,没有先支付或预留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就分配了资产,那么公司可以追回这些资产。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追回被不当分发的款项。如果一些成员最终支付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来偿还债务,他们可以要求其他获得分配的人帮助分摊,以实现公平。这种清算过程包括与终止业务相关的特定法律程序。

(a)CA 公司法 Code § 8721(a) 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生任何资产分配,除非根据法院命令,且未事先支付或未充分准备支付公司任何债务和负债,则公司可追回任何如此不当分配给任何人的款项。任何此类人员均可在同一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或应任何其他被告的动议而被引入诉讼。
(b)CA 公司法 Code § 8721(b) 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无论其是否已将其债权转化为判决,均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执行(a)款项下针对任何或所有接受分配的人员的责任。
(c)CA 公司法 Code § 8721(c) 根据本条承担任何责任的成员,有权向其他同样负有责任的受分配人要求按比例分摊。任何成员如果被迫向公司返还的金额超过其按比例应承担的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和负债的份额,可以要求公司向任何或所有其他受分配人追回其因不当分配而收到的款项的相应比例,以便向根据本条承担责任的人提供分摊,并在支付或充分准备支付公司所有债务和负债后,根据成员资格各自的权利和优先权,使资产分配公平合理。
(d)CA 公司法 Code § 8721(d) 在本条中,“清算过程”包括第15章(自第8510条起)和第16章(自第8610条起)项下的程序,以及任何其他在考虑终止或放弃公司业务时向个人进行的资产分配。

Section § 8722

Explanation

即使公司解散了,它仍然存在,目的是了结其业务、处理诉讼和清偿债务。这意味着它可以管理其财产并分割任何剩余资产,但不能继续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为了完成清算所需。涉及公司的诉讼不会因解散而停止。如果在清算过程中遗漏了任何资产,它们仍然属于已解散的公司,一旦找到,将分配给应得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8722(a) 已解散的公司仍继续存在,目的是清理其事务,提起和应诉针对其或由其提起的诉讼,并使其能够收取和清偿债务、处置和转让其财产以及收取和分配其资产,但不得以继续其业务活动为目的,除非为清理事务所必需。
(b)CA 公司法 Code § 8722(b) 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不因公司的解散而中止,也不因其清理和解散程序而中止。
(c)CA 公司法 Code § 8722(c) 任何在清理过程中无意中或以其他方式遗漏的资产,仍属于已解散的公司,为了公司解散时有权获得这些资产的人的利益,并在变现后应相应地进行分配。

Section § 87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对已解散(即正式关闭)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已解散公司有任何剩余资产,你可以追索这些资产来解决你的索赔。如果公司的资产已分配给其他人,你可以尝试向他们追讨,但仅限于他们收到的金额。但是,你必须迅速行动,因为你的索赔需要在法律行动的常规时限内或公司关闭后的四年内提出,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本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如何正确地向已解散公司以及那些收到其资产的人送达法律文书。重要的是,即使公司解散后,它仍然可能面临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诉讼,确保这些案件的法律保护和程序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8723(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8723(a)(1) 针对已解散公司的诉讼事由,无论是在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后产生,均可针对以下任何一方强制执行:
(A)CA 公司法 Code § 8723(a)(1)(A) 针对已解散公司,以其未分配资产为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可用于满足索赔的任何保险资产。
(B)CA 公司法 Code § 8723(a)(1)(B) 如果已解散公司的任何资产已分配给其他人,则可针对这些人,以其索赔的按比例份额为限,或以公司解散时分配给他们的公司资产为限,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
任何人在本节项下的总负债不得超过公司解散时分配给该人的已解散公司资产总额。
(2)CA 公司法 Code § 8723(2)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产生的针对已获分配资产的人的所有诉讼事由均告消灭,除非索赔人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之前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针对该人的诉讼事由:
(A)CA 公司法 Code § 8723(2)(A) 适用于该诉讼事由的诉讼时效届满。
(B)CA 公司法 Code § 8723(2)(B) 公司解散生效日期四年后。
(3)CA 公司法 Code § 8723(3) 仅作为程序事项,而非为了确定责任,已获分配已解散公司资产的人可以公司名义就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事由被起诉。本节不影响公司或其债权人根据第 2009 节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债权人根据《统一可撤销交易法案》可能针对已获分配这些资产的人享有的任何权利。
(4)CA 公司法 Code § 8723(4) 本款适用于在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解散的公司。在该日期之前解散的公司适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律。
(b)CA 公司法 Code § 8723(b) 针对公司的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可通过向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负责其资产的人递送副本进行送达;如果找不到这些人,则可向在解散时可送达法律文书的任何代理人送达。如果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找到上述任何人员,且经宣誓书证明并令法院满意,则法院可作出命令,通过亲自向州务卿或助理州务卿或副州务卿递送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以及该命令的副本,向已解散公司送达。对于在解散程序开始时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还需向司法部长/总检察长递送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及命令的额外副本。以此方式送达,在法律文书递送给州务卿后的第 10 天视为完成;对于在解散程序开始时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则在法律文书递送给州务卿或司法部长/总检察长两者中较晚者之后的第 10 天视为完成。
(c)CA 公司法 Code § 8723(c) 公司应无限期存续,以便在任何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之诉中被起诉。在该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应约束其每个成员或在公司中拥有任何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其他人,以其在该公司中的权益为限,且该诉讼应具有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410.50 节和第 410.60 节规定提起的诉讼相同的效力。在该诉讼中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自第 413.10 节起)的规定进行,或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
(d)CA 公司法 Code § 8723(d) 收到该法律文书及相关费用后,州务卿应立即按照第 1702 节的规定通知公司。

Section § 872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一个负责管理住宅社区的团体——比如业主协会(HOA)——即使他们自己的规定另有说明,他们也不能转让大部分资产或解散,除非所有成员都同意。此外,如果他们仍然对任何物业负有责任,法院也不能解散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