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互益公司解散的一般规定
Section § 8710
本法解释了公司开始解散后,董事和高级职员可以做什么。他们的职责包括选举高级职员、聘请代理人或律师、管理公司剩余事务、解决债务、为诉讼辩护以及处理合同。他们还可以出售资产、收取任何未付款项或追回不当交易。基本上,他们有权做任何必要的事情,以顺利清理公司的业务。
Section § 8712
Section § 8713
当加州一家公司正在清算时,其董事会必须确保所有债务和负债都已结清,然后才能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具体规定在其他相关条款中。如果涉及法院程序,资产分配必须等到法院规定的索赔提交期结束后才能进行。然而,某些不受公司债务影响的资产,即使部分债务尚未偿还,也可以遵循相同的具体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8714
本节说明了无论你是否知道债权人的下落,如何确保债务或负债得到妥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由值得信赖的人或政府担保该债务,二是按特定方式存入债务金额。董事会必须在分配任何资产之前,善意核实该保障是可靠的。此外,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确保债务得到处理。
Section § 8716
当一家公司解散时,如果它以慈善信托的形式持有资产,这些资产应该根据公司的章程或细则进行分配,除非有其他信托规则适用。通常,这种分配需要高级法院的命令,并且总检察长会参与此案。但是,如果总检察长书面同意不提出异议,那么资产就可以在不需要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分配。
Section § 8717
公司解散时,必须按照特定规则处理其资产。如果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了如何分配资产,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如果没有规定,资产应根据成员的权利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Section § 8718
Section § 8719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结束业务并且拥有不同类型的会员资格,它可以制定一个资产分配方案,即使这个方案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方式不同。这个方案需要获得董事会以及每一类未偿付会员资格的会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方案对所有会员都具有约束力。此外,公司必须在方案通过后20天内,通过邮件向所有在清算过程中拥有权益的会员发送通知。
Section § 8720
本法律规定了公司在无法找到应获得金钱或财产的成员、债权人或其他人时应如何处理。如果这些人找不到或不接受其付款,或者对债权或所有权存在争议,公司可以将金钱或财产存入州主计长处。这样做是作为信托保管,直到合法所有者出示其权利证明。这些存款的处理遵循法律其他部分中详细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8721
如果一家公司在关闭时,没有先支付或预留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就分配了资产,那么公司可以追回这些资产。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追回被不当分发的款项。如果一些成员最终支付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来偿还债务,他们可以要求其他获得分配的人帮助分摊,以实现公平。这种清算过程包括与终止业务相关的特定法律程序。
Section § 8722
即使公司解散了,它仍然存在,目的是了结其业务、处理诉讼和清偿债务。这意味着它可以管理其财产并分割任何剩余资产,但不能继续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为了完成清算所需。涉及公司的诉讼不会因解散而停止。如果在清算过程中遗漏了任何资产,它们仍然属于已解散的公司,一旦找到,将分配给应得的人。
Section § 872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对已解散(即正式关闭)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已解散公司有任何剩余资产,你可以追索这些资产来解决你的索赔。如果公司的资产已分配给其他人,你可以尝试向他们追讨,但仅限于他们收到的金额。但是,你必须迅速行动,因为你的索赔需要在法律行动的常规时限内或公司关闭后的四年内提出,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本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如何正确地向已解散公司以及那些收到其资产的人送达法律文书。重要的是,即使公司解散后,它仍然可能面临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诉讼,确保这些案件的法律保护和程序无限期地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