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互益公司章程修订
Section § 78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司根据需要频繁修订其公司章程,只要这些修改符合当前的法律要求或特定的授权。修订可以包括对成员权利或身份的更改。但是,公司不能更改原始章程中的基本细节,例如初始地址或首任董事的姓名,除非是为了纠正错误或在提交某些声明后进行更新。本节强调了州政府在管理此类修订方面的广泛权力。
Section § 7811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修改其设立文件,只要没有指定或选举董事,并且公司没有成员,原始设立人就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Section § 78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修改其章程或规则。通常,任何修改都需要董事会和成员的批准,但有些修改可以仅由董事会决定。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延长公司存续期、删除初始联系方式、在没有成员时进行修改,以及根据另一项法律进行的特定更新。如果章程规定某个特殊群体拥有更大的投票权,那么除非章程允许,否则未经该群体同意,这些规定不能被修改。
Section § 7813
本节解释了公司的一个成员类别何时需要批准一项修正案,即使他们通常没有投票权。如果修正案在投票、解散、赎回或成员资格转让方面对他们的类别产生不同影响,或者改变了他们类别或其他类别的数量或性质,则需要他们的批准。如果提议设立全新的成员资格类别,这也适用。
Section § 781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互助利益公司将其身份变更为其他类型的公司,例如公益公司、宗教公司、商业公司、社会目的公司或合作公司。为此,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对于公益公司或宗教公司,变更需要成员批准,并可能需要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进行公平性审查。修订后的章程必须包含与新公司类型相符的具体条款。此外,如果变更为商业公司或合作公司,可能适用某些与税收相关的要求。
Section § 78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在决定修改其章程后必须采取的步骤。通过修正案后,公司需要提交一份修正证明书。这份由高级职员签署的证明书应包含修正案的新措辞、董事会批准的确认,以及在必要时,成员或其他所需批准的证明。如果修正案不需要成员批准,而可以由董事会单独处理,证明书应说明为何允许这样做。如果修正案是合并的一部分,提交与合并相关的某些文件可以替代提交修正证明书。
Section § 7815
Section § 7816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正确起草一份公司章程的修正证书。它列出了三种方法:(1) 声明章程将按照修正案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2) 具体说明章程的哪一部分将被删除或修改;以及 (3) 声明将添加哪些新条款。如果修正案影响到会员资格,例如通过重新分类或取消会员资格,则修正证书必须清楚地描述这些变更。
Section § 7817
Section § 7818
如果一家加州公司最初设定为有限期存在,它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无限期延长其存续期。这项修改需要删除任何关于时间限制的条款,并明确规定公司将永久存续。但是,如果这种新的永久存续状态与现有法规冲突,该公司可能还需要更改其名称。为了批准这些变更,即使在公司原始存续期结束后才被选出的董事,仍被视为已正式当选。
Section § 7819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如何创建其公司章程的完整更新版本,即“重述公司章程”。这个过程需要提交一份证书,其中包含章程的全部文本以及所有先前的修订,并省略一些不再需要的初始细节。如果这份重述文件包含对章程的更改,则必须遵循其他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修订。如果没有更改,董事会或初始发起人可以批准。一旦提交,这些重述章程将取代原始章程和之前做出的任何修订。
Section § 7820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慈善法人团体修改其章程文件,这不会自动改变关于他们如何管理慈善财产的任何规则或限制。如果该法人团体想要进行修改,他们可以向司法部长寻求建议,以了解这些修改是否可能与慈善信托的规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