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成员资格的发行
Section § 7310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司如何决定是否设立会员。如果公司的章程或细则中没有提及会员,那么公司将不设会员。当公司不设会员时,通常需要会员批准的决定可以由董事会来做出。此外,如果公司解散,原本应分配给会员的任何款项将分配给董事。最后,如果董事是唯一的会员,该公司仍被视为不设会员。
Section § 7312
在加州,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不能在公司中持有超过一个会籍或任何零散会籍,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中规定的特定条件允许。例如,两个人或更多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持有一个会籍。此外,如果公司有多个会籍类别,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类别的会员。对于并非主要为了持有会籍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也可以持有单独的会籍。对于某些类型的房地产或水务相关协会以及移动房屋公园公司,如果章程或附则允许,拥有多处房产或权益的人可以为每处房产或权益持有单独的会籍。
Section § 731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非营利组织如何处理会员证书。它们并非必须发行证书,但如果发行,证书上必须注明这是一家非营利互助公司,通常情况下,除非公司解散,否则不会向会员支付收益。如果存在关于转让这些证书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存档并供会员查阅。如果证书转让需要公司批准,或者根本没有证书,那么公司必须告知获得会员资格的人任何转让规定。如果规定发生变化,董事会可以用符合新规定的新证书替换旧证书。会员可能需要在行使会员权利之前交回旧证书,必要时这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执行。
Section § 73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遗失了公司签发的会员证书或其他证券证书,公司可以为你补发新证书。但是,公司可能会要求你提供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护公司免受因原证书出现或有人对补发证书提出异议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如果公司拒绝为你补发新证书,你可以向当地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命令公司签发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