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互益公司强制解散
Section § 8510
本节规定,某些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解散一家公司。解散的理由包括公司一年多未开展业务、领导层僵持不下、未能选出董事、存在欺诈或管理不善,或者公司设定的存续期限已届满且未获延期。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员包括董事、拥有重要表决权的成员,或公司章程授权的人员;如果公司持有慈善资产,总检察长也可以提出申请。某些公司,例如受《公用事业法》和《保险法》管辖的公司或信用合作社,则适用不同的规定。成员或债权人可以在审判前加入案件,如果公司持有慈善信托资产,则必须通知总检察长。
Section § 8511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司法部长对违反重要公司法的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以解散该公司。如果公司滥用特权、实施欺诈、违反导致其解散的法律,或者连续五年未缴纳税款,都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公司的错误可以纠正,在法律行动开始前,公司有30天时间进行纠正。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解散公司或施加其他处罚,甚至可以指定接管人来清算公司。法律文书可以通过通知主要负责人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
Section § 8512
Section § 8513
Section § 8514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启动关闭公司(即清算和解散)的程序。或者,即使公司不被解散,法院也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或发出禁令(即法院命令停止某些行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Section § 8515
本法律解释了当公司被法院命令强制解散时会发生什么。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事务,但需在法院监督下进行。董事会可以自行管理此过程,或者法院可以根据正当理由指定其他人来执行。公司必须停止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为了妥善关闭或维持其价值所必需的。董事必须向所有成员和已知债权人或索赔人邮寄关于解散程序的通知,除非法律行动已暂停或阻止了该解散令。
Section § 8516
Section § 8517
本法律概述了债权人如何就正在清算的公司资产提出债权。债权人需要在地方报纸发布通知后的特定期限内(4到6个月,或在某些条件下为3个月)提出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及时提出债权,他们可能会失去获得任何付款的机会。然而,有担保债权人(即对财产拥有留置权的人)仍可就其担保物未涵盖的部分提出债权。此外,还设有处理未解决或未到期债权的程序,确保在这些债权解决之前预留资金。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被驳回,他们有30天时间对公司提起诉讼。
Section § 8518
本法律概述了正式关闭公司的流程。在董事或指定人员完成财务账目结算并确认一切就绪后,法院可以宣告公司解散。该宣告确认所有债务均已处理,无论是已支付还是已为未来支付作出安排,并且所有资产均已分配。董事的职责终止,公司法人资格停止,但如果需要,他们可能仍需处理任何遗留任务。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