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的召开方式。这些会议可以在公司章程允许的任何地点举行,如果董事会批准,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远程举行。法律要求,如果需要选举董事,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定期会议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行,法院可以下令召开。特别会议可以由特定的领导人或一定比例的成员召集。远程参与需要确保成员能够参与会议并确认其投票和身份。除非所有人同意或出现紧急情况,否则会议不能完全以电子方式进行,但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a)CA 公司法 Code § 7510(a) 成员会议可以在本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具体地点可依照章程规定或确定。如果没有规定或确定其他地点,成员会议应在公司的主要办事处举行。在公司章程或附则的任何限制下,如果经董事会全权酌情授权,并受董事会可能采纳的指导方针和程序的约束,未亲自到场(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的成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电子传输(第20条和第21条)、电子视频屏幕通信、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参加成员会议,被视为亲自到场(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并在成员会议上投票,但须遵守 (f) 款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7510(b) 成员的定期会议应在章程规定或确定的日期、时间和频率举行,但无论如何,在每年需要通过该会议选举董事时,应举行会议以进行该选举,并处理可能提交会议的任何其他适当事务。
(c)CA 公司法 Code § 7510(c) 如果有成员的公司根据 (b) 款要求举行定期会议,并且在指定日期后60天内未能举行定期会议,或者,如果未指定日期,在公司成立后或其上次定期会议后15个月内未能举行,或者,如果公司在指定日期后60天内未能举行书面投票,那么,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成员或总检察长的申请,在通知公司并给予其听证机会之后,简易命令举行会议或进行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7510(d) 根据 (c) 款召集或命令书面投票的会议上,亲自到场(或,如果允许代理,通过代理)所代表的票数,并且有权就待处理事务进行投票的票数应构成法定人数,尽管公司章程、附则或本部分有任何相反规定。法院可以发布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有权投票成员的记录日期以及会议通知的形式。
(e)CA 公司法 Code § 7510(e) 成员的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总裁或章程中指定的其他人员(如有)为任何合法目的召集。此外,成员的特别会议也可以由5%或更多的成员为任何合法目的召集。

Section § 75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公司计划召开成员将投票或做出决定的会议时,如何通知成员。法律要求在会议召开前10到90天之间发出书面通知,但如果通知是通过非头等邮件、挂号邮件或认证邮件寄送的,则必须在会议前至少20天寄出。通知应包含重要细节,例如会议地点、时间以及将讨论的议题。对于特别会议,只能处理通知中列明的事务。对于例行会议,董事会打算提交成员采取行动的事项会列出,但也可以提出其他适当事项。会议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举行。如果发生紧急情况,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或其他远程方式发送。通知可以亲自送达、由公司通过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或通过邮件送达。如果成员地址不明,可以在报纸上刊登通知。如果寄送给成员的邮件被退回且未能送达,则一年内无需再发送实体通知,但成员可以在公司主要办事处书面要求获取。电子通知仅在符合第 20 条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公司连续两次无法通过电子方式向成员送达通知,或者公司得知此类送达失败,则应停止使用电子方式发送通知,除非是紧急情况。秘书或过户代理人签署的宣誓书是通知已送达的初步证据。

(a)CA 公司法 Code § 7511(a) 凡是成员被要求或允许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且不多于90天,向在会议通知记录日期有权投票的每位成员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但是,如果通知是通过邮件发出的,且不是通过头等邮件、挂号邮件或认证邮件寄送的,则该通知应在会议前不少于20天发出。在遵守 (f) 款和第 7512 条 (b) 款的前提下,通知应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公司之间和公司与成员之间进行电子传输(第 20 条和第 21 条)、电子视频屏幕通信、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如有),成员可通过这些方式参加会议,并且 (1) 如果是特别会议,应说明拟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且不得处理其他事务,或 (2) 如果是例行会议,应说明董事会在发出通知时打算提交给成员采取行动的事项,但除第 7512 条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适当事项均可在会议上提交供采取行动。任何选举董事的会议通知应包括在向成员发出通知时所有被提名人的姓名。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7511(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7511(b)(1) 成员会议通知或任何报告应亲自送达、由公司通过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或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通信方式送达,寄送给成员在公司账簿上显示的地址,或成员为通知目的提供给公司的地址,如果公司账簿上没有此类地址显示或提供,则寄送至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在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董事会认定因紧急情况(如第 7140 条 (m) 款 (5) 项所定义)有必要或适当,成员会议通知或任何报告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发送。秘书、助理秘书或任何过户代理人签署的、根据本部分规定因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允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的送达宣誓书,应作为该通知或报告已送达的初步证据。
(2)CA 公司法 Code § 7511(b)(2) 如果寄送给成员在公司账簿上显示的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报告被美国邮政服务退回,并标明美国邮政服务无法将该通知或报告送达该地址的成员,则所有未来的通知或报告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无需进一步邮寄,前提是该通知或报告自向所有其他成员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成员可在公司主要办事处书面要求获取。
(3)Copy CA 公司法 Code § 7511(b)(3)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7511(b)(3)(A) 公司根据本款通过电子传输发出的通知,仅在符合第 20 条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后,公司不得根据本款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发出通知:
(i)CA 公司法 Code § 7511(b)(3)(A)(i) 公司无法通过该方式连续两次向成员送达通知。
(ii)CA 公司法 Code § 7511(b)(3)(A)(ii) 秘书、任何助理秘书、过户代理人或负责发出通知的其他人员得知无法以该方式向成员送达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7511(b)(3)(A)(B) 如果通知是因紧急情况而允许通过电子通信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提供的,则本款不适用。

Section § 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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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和投票的运作规则。通常,为了做出决定,至少三分之一的表决权必须出席,除非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如果出席成员不足,会议仍可举行,但只能讨论已适当通知的事项。当会议开始时有足够人数出席,即使部分人离开,会议也可以继续进行,只要对决议的投票达到足够票数。如果没有足够成员,会议可以延期,但不能用于其他决策,除非之前已获允许。对于某些类型的公司选举董事,适用特殊规则,需要不同于常规的最低投票人数才能使选举有效。

(a)CA 公司法 Code § 7512(a) 三分之一的表决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代表,应构成成员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受 (b) 和 (c) 款的约束,章程细则可规定不同的法定人数。任何增加法定人数的章程细则修正案只能经成员批准 (第 5034 节) 后方可采纳。如果法定人数到场,会议上代表的、有权投票并对任何事项进行投票的多数表决权的赞成票,即为成员的行为,除非本部分、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更高票数或按类别投票。
(b)CA 公司法 Code § 7512(b) 如果章程细则授权公司在法定人数少于三分之一表决权的情况下召开会议,那么在任何实际出席人数(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少于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定期会议上,唯一可以表决的事项是根据第 7511 节 (a) 款第一句已发出一般性质通知的事项。
(c)CA 公司法 Code § 7512(c) 受 (b) 款的约束,在法定人数到场的正式召集或举行的会议上出席的成员,可以继续处理事务直至休会,即使有足够多的成员退出导致不足法定人数,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休会除外)须获得构成法定人数所需成员的至少多数批准,或者,如果本分部、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要求,则需更高票数或按类别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7512(d) 在没有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任何成员会议可以不时休会,经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代表的多数票同意,但不得处理其他事务,除非 (c) 款另有规定。
(e)CA 公司法 Code § 7512(e) 对于共同利益开发公司董事的选举,且在没有达到协会管理文件或本节要求的会议法定人数的情况下,除非协会的管理文件授权召开复会时可采用较低的法定人数,公司可以将会议休会至休会会议后至少 20 天的日期,届时,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复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应为协会成员的 20%,通过亲自、代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Section § 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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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允许通常在成员会议上采取的行动通过书面投票方式进行。如果组织的章程或附则允许,这些投票可以电子方式发送和返回。为了使行动正式生效,提交的投票数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召开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并且批准票数必须足以像在会议中一样通过该行动。征集投票的过程必须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包括说明达到法定人数所需的回复数量以及所需的批准百分比。此外,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书面投票通常不能撤销。董事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选举,除非涉及累积投票。最后,在分发投票之前,可能会有一个固定的提名截止日期。

(a)CA 公司法 Code § 7513(a) 受限于 (e) 款,并且除非章程或附则禁止,任何可在成员的任何定期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如果公司向每位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成员分发书面投票,则可以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采取。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并且经董事会批准,该投票和任何相关材料可由公司通过电子传输(第 20 条)发送,并且回复可通过电子传输(第 21 条)返回公司。该投票应列明拟议行动,提供机会表明对任何提案的批准或不批准,并规定将投票返回公司的合理时间。
(b)CA 公司法 Code § 7513(b) 根据本条通过书面投票的批准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投票投出的票数等于或超过授权该行动的会议所需出席的法定人数,并且批准票数等于或超过在总投票数与通过投票投出的票数相同的会议上批准所需的票数。
(c)CA 公司法 Code § 7513(c) 投票的征集方式应符合第 7511 条 (b) 款和第 7514 条的要求。所有此类征集应指明达到法定人数要求所需的回复数量,并且,对于董事选举以外的投票,应说明通过提交的议案所需的批准百分比。征集必须明确投票必须在何时之前收到才能被计入。
(d)CA 公司法 Code § 7513(d)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书面投票不得撤销。
(e)CA 公司法 Code § 7513(e) 董事可根据本条通过书面投票选举,经章程或附则授权,但如果董事是根据第 7615 条通过累积投票选举的,则不得授权通过书面投票选举。
(f)CA 公司法 Code § 7513(f) 当董事将通过书面投票选举且章程或附则规定了提名程序时,该程序可规定在书面投票印刷和分发之前截止提名的日期。

Section § 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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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拥有100名或以上成员的公司向至少10名成员分发委托书或书面投票,它必须允许成员就他们将投票的每个事项表达赞成或反对。在董事选举中,如果成员在委托书上标记“弃权”,这意味着他们不希望投票赞成或反对任何候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不会自动取消公司的决定,但可能会导致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强制执行这些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7514(a) 任何形式的委托书或书面投票,凡分发给拥有100名或以上成员的公司中的10名或以上成员的,均应在委托书或书面投票表格上提供机会,以表明对每一事项或一组相关事项的赞成或反对选择,这些事项在分发书面投票或委托书时,旨在通过该委托书所征集的会议或通过该书面投票进行表决;并且,在合理的特定条件下,应规定,被征集人就任何此类事项表明选择时,投票应按其选择进行。
(b)CA 公司法 Code § 7514(b) 在任何董事选举中,任何形式的委托书或书面投票,凡其中被投票的董事被列为候选人,且被成员标记为“弃权”或以其他方式标记表明已撤回选举董事的投票权的,均不得用于赞成或反对任何董事的选举。
(c)CA 公司法 Code § 7514(c) 未遵守本节规定,不应使已采取的任何公司行动无效,但可作为在会议上或书面投票中质疑任何委托书的依据,并且高等法院可应任何成员的诉讼强制执行。

Section § 7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在难以按正常方式召开成员、代表或董事会议时,寻求法院的帮助。法院可以命令召开会议或采用其他投票方式,只要在当前情况下是公平合理的。法院会规定如何通知相关人员,并可以确定谁是合法的成员或董事。法院还可以修改通常的投票规则,例如做出决定所需的票数。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公司继续管理其事务。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会议或投票,在法律上被视为有效,与常规会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a)CA 公司法 Code § 7515(a) 如果因任何原因,任何公司按照其章程或细则,或本部分的规定,召集或举行其成员、代表或董事会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同意,是不切实际或过度困难的,则适当县的高等法院,经董事、高级职员、代表或成员的申请,可以命令召集此类会议,或授权以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获取成员、代表或董事的投票,其方式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公平合理。
(b)CA 公司法 Code § 7515(b) 法院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中,应规定一种通知方式,该方式应合理设计,旨在向所有根据章程、细则和本部分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各方提供实际通知,无论该方式是否导致每位此类人员都收到实际通知,或是否符合原本适用的通知要求。在本条规定的程序中,法院可以确定谁是成员或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7515(c)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可以免除与举行会议和在会议上投票或获取投票相关的任何要求,包括关于法定人数或批准所需的票数或票数百分比的任何要求,这些要求原本将由章程、细则或本部分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7515(d)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应将授权的会议或其他同意形式的议题限制在某些事项上,包括章程或细则的修正案,其解决将或可能使公司无需再次援引本条即可继续管理其事务;但是,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也可以授权获取公司解散、合并、资产出售或重组所需的任何投票和批准。
(e)CA 公司法 Code § 7515(e)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举行并符合该命令所有规定的任何会议或获取成员、代表或董事投票的其他方式,在所有目的上均为有效会议或投票(视情况而定),并应具有与符合章程、细则和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要求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7516

Explanation

公司成员如果都书面同意,就可以不召开正式会议而做出决定。这份书面协议需要与会议记录一起保存,并且其效力等同于所有人在会议中投票赞成。

成员被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所有成员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则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该书面同意或同意书应与成员会议记录一并存档。通过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应具有与成员一致投票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7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处理其成员提交的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特别是当签名存在疑问时。如果签名与成员姓名一致,公司可以接受。如果不一致,但签名似乎来自授权人,例如公司成员的管理人员或持有授权书的人,公司仍可接受。其他情况包括多人共同持有成员资格,或签名属于监护人或受托人。如果公司怀疑提交文件的有效性,可以拒绝。只要公司善意行事,就不会因接受或拒绝这些文件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做出的决定是有效的,除非法院另有裁定。

(a)CA 公司法 Code § 7517(a) 如果在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上签署的姓名与成员姓名一致,公司如善意行事,有权接受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并视其为成员的行为并使其生效。
(b)CA 公司法 Code § 7517(b) 如果在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上签署的姓名与成员的备案姓名不符,公司如善意行事,仍有权接受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并视其为成员的行为并使其生效,如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7517(b)(1) 该成员是一个实体,且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该实体的管理人员或代理人。
(2)CA 公司法 Code § 7517(b)(2) 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该成员的事实代理人,且如果公司要求,已就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提交了公司可接受的签署人代表成员签署的授权证明。
(3)CA 公司法 Code § 7517(b)(3) 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有权人或受托人持有成员资格,且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至少一名共同持有人的姓名,并且签署人似乎代表所有共同持有人行事。
(4)CA 公司法 Code § 7517(b)(4) 签署的姓名声称是代表该成员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且如果公司要求,已就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提交了公司可接受的受托人身份证明。
(5)CA 公司法 Code § 7517(b)(5) 签署的姓名声称是该成员的接管人或破产受托人,且如果公司要求,已就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提交了公司可接受的此身份证明。
(c)CA 公司法 Code § 7517(c) 如果秘书或其他获授权统计票数的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善意行事,对签名的有效性或签署人代表成员签署的授权有合理怀疑,公司有权拒绝该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
(d)CA 公司法 Code § 7517(d) 公司及其任何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如善意并按照本节标准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不对因接受或拒绝而给成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7517(e) 根据本节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而采取的公司行为是有效的,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