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互益公司会员表决
Section § 761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组织如何确定哪些成员有权接收通知、投票或行使与成员会议或行动相关的其他权利。董事会或章程可以为此目的设定一个特定的“记录日期”。对于会议通知,该日期不得早于会议90天以上,也不得晚于会议10天以内。为了确定谁可以投票,记录日期必须在会议日期60天之内,这适用于延期会议,除非设定了新的日期。对于书面选票,记录日期不得早于首次选票发出之日60天以上。如果董事会或章程未设定日期,则默认规则将根据通知或董事会决议的时间来确定成员资格。
Section § 7612
如果一家公司的会员资格由两人或多人共同持有,除非有书面通知另有说明,否则其中任何一人投的票都对所有人有效。如果超过一人投票,多数人同意的决定将对所有人有效。
Section § 7613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成员授权他人代为投票,这被称为“代理投票”。代理权通常有效期为11个月,除非另有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成员可以通过发送书面通知或创建新的代理权来撤销代理。即使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权仍然有效,除非公司在投票前得知该成员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合同或财务协议,代理权可以被设定为不可撤销。成员可以修改关于代理的规则,但任何修改都不能影响在制定时有效的、先前已签发的不可撤销代理权。如果某个事项需要根据法律中提到的特定条款进行成员投票,代理权文件必须说明将要投票的事项。
Section § 7614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成员会议的选举监察员如何任命及其职责。在任何会议之前,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三名监察员;如果需要,会议主席也可以进行任命。监察员负责处理重要职责,例如核实成员投票、检查出席情况以及确保代理有效。他们必须公正且迅速地工作。他们出具的任何官方文件都可作为所报告细节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7615
本节解释了在某些组织中选举董事时累积投票的运作方式。如果规则允许累积投票,成员可以将所有票投给一名候选人,或将其分配给多名候选人。累积投票规则只能经成员批准才能修改,可能需要更高的投票比例。成员必须在投票开始前宣布其累积投票的意图,如果一名成员宣布了,所有成员都可以。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获胜,选举无需通过投票表决,除非有要求或章程细则要求。
Section § 7616
如果公司董事的选举或任命存在争议,任何相关的成员或投票人都可以请求高级法院裁定该选举或任命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持有慈善信托资产,则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介入此案。一旦提交投诉,法院会迅速确定听证日期,并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收到通知。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确认谁合法担任董事职务,下令重新选举,或解决相关的投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