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司法适用于第1部分至的一般规定和定义
Section § 5002
本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或情况需要不同处理,本部分的一般规则和定义用于解释本分部中从第5110条、第7110条、第9110条和第9910条开始的各部分。
Section § 5003
Section § 500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要合法存续,就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允许通过法律程序扣押或“查封”其财产的规定。
Section § 5005.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提供健康或人类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为自身及其成员的各种责任(如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投保。但是,这些公司必须与其他至少两家类似组织共同组建一个非营利性共担池,以处理这些自保索赔。该保险池不受标准保险的监管,并且必须明确告知成员这一点。公司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针对员工的惩罚性赔偿。共担池启动时需要至少25万美元,某些特定类型的共担池需要500万美元的资产才能运营。参与的组织必须承诺在财务上维持共担池的运作。
Section § 5006
Section § 5007
本条允许更正已向州政府提交的、与国内或外国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协议或证书)中的错误。如果文件有误,可以提交一份“更正证书”来修正。但这种更正不能改变董事会或成员已通过的任何决议,也不能修正那些在最初提交时就不被允许的章程条款。更正证书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原始提交日期和具体的更正内容。更正不会改变文件的原始生效日期,也不会影响更正前已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除非这些权利或义务是基于错误产生的,且没有人因此错误而遭受不利影响。
Section § 5008
当您向加州州务卿提交文件时,如果文件符合规定,州务卿会将其备案。备案日期通常是他们收到文件的日期,除非您要求在未来某个日期备案。他们可以在收到文件后最多90天内(包括周末或节假日)进行备案,但前提是他们至少提前一天收到文件。如果您的文件有问题,您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并附上一份律师意见,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标准。如果文件指定了延迟生效日期,您可以在该日期之前通过提交一份通知来取消它。提交文件时,您必须包含您的公司在州务卿处登记的名称和编号。
Section § 5008.5
如果用于支付公司文件备案费或特许经营税的支票跳票,州务卿可以撤销该备案。他们会在90天内发出警告,并在撤销备案前至少提前20天通知,除非使用银行本票或类似方式完成支付。
Section § 5008.6
如果一家公司两年内未提交某些要求的报表,并且已经因错过截止日期而被罚款,那么它可能会面临暂停而非更多的罚款。州务卿将警告该公司,除非他们提交缺失的报表,否则其权利将在60天内被暂停。如果他们仍然未能提交,其公司权力将被暂停,但某些特定行为除外。然而,如果他们最终提交了报表,他们可以恢复其公司权力,只要他们不是因为税务原因而被暂停。
Section § 5008.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解散或注销的程序,如果其公司权力已被税务委员会暂停至少48个月。在此之前,公司将通过邮件或网站通知收到通知。如果公司反对解散,它有60天时间回应,并有90天时间解决其税务问题,该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如果未采取任何行动,公司将被解散或注销,其税务责任将被取消,但对债权人的责任仍然存在。总检察长保留对这些已解散实体相关责任的执行权。
Section § 5010
本节解释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每个会员资格的表决票数不同,公司的表决权将如何计算。它明确指出,需要多数通过的决定是根据实际投出的票数来计算,而不是根据会员资格的数量。此外,如果某些会员被取消了对某个事项的表决资格,那么在计算会议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或该事项是否获得所需票数时,这些会员的资格将不被计入。
Section § 5011
Section § 5012
Section § 5013
本节将“独立会计师”定义为与公司没有关联并遵循标准审计惯例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他们受雇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或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Section § 5014
Section § 5015
本节解释了通知何时被视为正式发出。它概述了三种主要情况:书面通知通过邮件寄出时;任何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被送达或发送时;以及口头通知(如电话留言)被传达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以这些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
Section § 5016
本条规定,如果公司需要向其会员发送信息,可以通过将其包含在定期发送给会员的通讯或杂志中来完成。对于居住在同一住户的会员,将其发送给其中一人,寄往其共同地址即可。
Section § 5017
本条允许公司纠正或确认那些未完全遵守规定的公司行为,可以通过董事会和成员的批准,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如果不涉及欺诈,一旦某项行为获得追认,即被视为最终决定。然而,并非所有行为都能被追认,某些条款不能用于纠正过去的错误。如果公司希望追认某项行为,需要获得特定批准,并且必须通知所有成员。此外,如果纠正行为影响到向州务卿提交的官方备案,则必须提交一份特别证明。如果州务卿拒绝接受纠正,公司可以寻求法院裁决。必要时,高等法院可以确认这些行为。如果有与这些行为相关的未决诉讼,在进行之前必须告知法院。确认或追认具有追溯力,自原行为发生之日起生效。
Section § 5030
Section § 5031
本法律定义了某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含义。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控制,或者两家公司都由同一个实体控制(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控制),那么这家公司就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关联公司。
Section § 5032
Section § 5033
Section § 5034
Section § 5035
在本法律条文中,“章程”指的是与公司设立和结构相关的各种文件。这包括原始的公司章程、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新或修改、经全面修订的章程,以及官方的注册证书。
Section § 5036
本节定义了在公司语境中“授权数量”的含义。通常,它是表决权的5%。但是,如果票数在1,000到5,000之间,则是2.5%或至少50票。如果票数达到5,000票或以上,则是1%的二十分之一或至少125票。这些百分比用于确定采取特定行动所需的表决权。成员还可以收集书面授权来行使权利,这些授权有效期最长三年,并且必须在11个月内从合计持有同等表决权的成员处获得。提及“授权数量的两倍”时,仅指表决权计算结果的两倍。
Section § 5039
本节通过引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一般公司法》第162条,来定义“商业公司”,该条文包含了详细的定义。
Section § 5039.5
Section § 5040
本节阐明了“章”一词在公司法典某些部分中的含义。它包括始于第5110条、第7110条或第9110条的各部,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Section § 5041
本法律定义了组织内“会员类别”的含义。它既可以指在组织官方文件中被标记为不同类型的会员资格,也可以指在表决、解散、赎回和转让方面拥有相同权利的会员资格。如果通过一致应用的公式来确定这些权利,则这些权利被视为相同。
Section § 5043
简单来说,“普通股”指的是,如果公司倒闭时分割公司资产,或向股东支付利润时,相对于其他股票没有获得任何特殊待遇的股票。
Section § 504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法典不同部分中“公司”一词的不同含义。它明确指出,在某个部分,“公司”指的是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在另一个部分,它指的是非营利性互益公司;而在不同的章节中,它指的是非营利性宗教公司。
Section § 5047
Section § 5047.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时犯错,只要他们是无偿服务、真诚行事并相信自己的行为对非营利组织有利,就不必承担个人金钱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自我交易、利益冲突或故意伤害等不良行为,他们仍需承担责任。非营利组织必须拥有特定限额的责任保险,以保护这些志愿者。如果非营利组织违反规定、不公平地限制会员资格,或者志愿者以其他方式从组织获得报酬,则此项保护不适用。
Section § 5049
本节定义了在公司语境下“分配”的含义。它特指向成员发放任何利润或股息。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不仅包括那些被正式认可为成员的人,还包括法律中某些其他条款所指的成员。
Section § 5051
在此语境下,无论何时使用“备案”一词,通常意味着文件已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5052
Section § 5053
在加利福尼亚州,“外国公司”一词指根据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设立的任何非营利公司。然而,在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法律语境下,它指的是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所定义的某种公司。
Section § 5054
本节将“激励和福利计划”定义为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薪酬部分或全部取决于公司财务表现的计划。这意味着他们的薪酬会根据公司的成功与否而变化。
Section § 5055
Section § 5056
在公司里,“成员”通常是指那些根据公司章程或细则规定,有权就重要业务事项(比如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对资产和合并做出重大决定)进行投票的人。即使一个人没有投票权,他们也可能拥有公司规定中描述的其他类似成员的权利。如果一个非自然实体是成员,它可以指定一个真实的人代表它投票。但是,仅仅担任某些角色,比如代表、董事,或者有权挑选董事的人,并不能让你成为成员。
Section § 5058
本法律将“会员证书”定义为一份文件,该文件表明您拥有一家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并且您可以将此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Section § 5059
Section § 5060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是“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公司”或“公益法人公司”。它指的是根据第5110条开始的某些规定或另一特定条款,即第5003条 (a) 款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5061
本节将“非营利宗教公司”或“宗教公司”定义为一种公司,该类公司遵循法律法规第4部分(从第9110条开始)中概述的特定指导方针,或通过另一项指定程序受这些规则管辖。
Section § 5062
Section § 5063.5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其他商业实体”。它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信托以及特定的保险提供商。每种类型都通过解释或交叉引用法律的其他章节来阐明。
Section § 5064.5
“控股方”一词指监管另一家公司或商业实体的公司。这家母公司的股票或所有权股份会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参与合并过程。
Section § 5065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实体,例如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它阐明,就公司法而言,“人”可以指几乎任何类型的法律实体或组织。
Section § 5068
本节将“适当县”定义为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如果公司在本州没有主要办事处,那么适当县就是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5069
本法律定义了公司事务中的“代理”是什么。它是一种成员给予的书面许可,允许他人代表其投票。法律还解释说,“签署”可以包括将成员姓名写在代理书上的各种形式,例如手写、打字或电子发送。
Section § 5072
这项法律将公司语境下的“股份”定义为代表企业所有权的单位。这些股份在公司的官方文件(即公司章程)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5073
本法律条款界定了指定公司的“子公司”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子公司是指指定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拥有其50%以上表决权的公司。然而,就与第7315条相关的事项而言,如果指定公司拥有某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则该公司被视为子公司。
Section § 5075
Section § 5076
本节解释了在确认文件声明真实性时,“经核实”的含义。简单来说,如果声明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被宣布为真实,则视为已核实:第一,在授权官员面前宣誓签署的宣誓书;第二,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书面声明,其中包含签署日期和地点。此外,如果宣誓书是在本州境外在公证人或拥有正式印章的法院官员面前签署的,则无需额外验证。
Section § 5077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某些公司决策中何为“投票”。它包括根据相关条款中概述的具体规则,通过书面同意或书面投票作出的任何批准。这意味着决策不一定总是在正式会议中作出;它们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