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或情况需要不同处理,本部分的一般规则和定义用于解释本分部中从第5110条、第7110条、第9110条和第9910条开始的各部分。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所载的一般规定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以及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第4部分(自第9110条起)和第5部分(自第9910条起)的解释。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法典中哪些公司受特定部分的影响。它包括根据法典特定部分组建的公司,或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受非营利法律管辖的公司。该规定确保现有公司不受设立它们的法律变更的影响。它还保护因法律变更或更新而不会丧失对公司提出的任何法律索赔。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起诉一家公司,你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

公司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起诉。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要合法存续,就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允许通过法律程序扣押或“查封”其财产的规定。

任何公司,作为其公司存续的条件,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中授权扣押公司财产的规定。

Section § 5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提供健康或人类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为自身及其成员的各种责任(如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投保。但是,这些公司必须与其他至少两家类似组织共同组建一个非营利性共担池,以处理这些自保索赔。该保险池不受标准保险的监管,并且必须明确告知成员这一点。公司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针对员工的惩罚性赔偿。共担池启动时需要至少25万美元,某些特定类型的共担池需要500万美元的资产才能运营。参与的组织必须承诺在财务上维持共担池的运作。

(a)CA 公司法 Code § 5005.1(a) 除劳工法典第4部(自第3200条起)规定可投保的责任外,经授权的公司可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公司法 Code § 5005.1(a)(1) 为自身投保全部或部分侵权责任。
(2)CA 公司法 Code § 5005.1(a)(2) 为公司任何员工投保其因在雇佣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全部或部分。
(3)CA 公司法 Code § 5005.1(a)(3) 为公司任何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志愿者投保其因在参与公司事务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4)CA 公司法 Code § 5005.1(a)(4) 为自身投保因公司拥有或运营的机动车辆遭受物理损坏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5)CA 公司法 Code § 5005.1(a)(5) 为自身投保各类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与财产损失相关的损失和费用。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5.1(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5.1(b)(1) 根据本条授权的安排仅适用于已与其他两家或更多经授权的公司联合,以提供自保索赔或损失共担机制的经授权公司。该共担机制应根据第2部(自第5110条起)组织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不应被视为保险,也不受《保险法典》的监管。
(2)CA 公司法 Code § 5005.1(b)(2) 共担机制应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续签的每份会员申请表和每份风险共担合同的首页以粗体10磅字体包含以下通知:
“通知:本风险共担合同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第5005.1条授权的共担机制签发。该共担机制不受加利福尼亚州所有保险法律的约束,也不受保险专员的监管。如果风险池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将无法用于支付索赔。”
(c)CA 公司法 Code § 5005.1(c) 本条不授权根据本分部组织的公司支付、投保、签订合同或提供支付,以承担针对公司员工的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请求或判决的任何部分。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5.1(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5.1(d)(1) 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保险池的初始共担资源不得少于二十五万美元($250,000)。
(2)CA 公司法 Code § 5005.1(d)(2) 任何提供(a)款(5)项所述承保范围的保险池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司法 Code § 5005.1(d)(2)(A) 组织起来的目的是提供(a)款(1)项所述的承保范围,且期限不少于五年。
(B)CA 公司法 Code § 5005.1(d)(2)(B) 累计净资产不少于五百万美元($5,000,000)。
(e)CA 公司法 Code § 5005.1(e) 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共担池的所有参与公司均须同意支付保费或作出其他强制性财务贡献或承诺,以确保风险池的财务稳健。
(f)CA 公司法 Code § 5005.1(f) 就本条而言,经授权的“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5005.1(f)(1) 主要为提供或资助健康或人类服务而组织,但不包括医院。
(2)CA 公司法 Code § 5005.1(f)(2) 作为《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免征联邦所得税。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州务卿处理与公司相关的备案文件所收取的费用,在《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有详细规定。简而言之,它指明了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费用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更正已向州政府提交的、与国内或外国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协议或证书)中的错误。如果文件有误,可以提交一份“更正证书”来修正。但这种更正不能改变董事会或成员已通过的任何决议,也不能修正那些在最初提交时就不被允许的章程条款。更正证书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原始提交日期和具体的更正内容。更正不会改变文件的原始生效日期,也不会影响更正前已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除非这些权利或义务是基于错误产生的,且没有人因此错误而遭受不利影响。

任何涉及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外国商业公司,并根据本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或第5部分的规定提交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可以就其中包含的任何事实错误陈述、执行中的任何缺陷或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错误或缺陷进行更正,通过提交一份更正证书,标题为“_____(在此处插入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标题以及公司名称)的更正证书”;但是,任何此类更正证书不得更改董事会、成员或代表实际通过的任何决议的措辞,或导致经更正后的章程修正案在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提交时,未能完全符合本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或第5部分的要求。该更正证书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就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进行签署并核实或确认。它应载明以下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5007(a) 公司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5007(b) 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提交日期。
(c)CA 公司法 Code § 5007(c) 经更正后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中的条款,以及如果执行存在缺陷,缺陷所在。
更正证书的提交不应改变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文书的生效时间,其生效时间仍应为其原始生效时间,且该提交不应影响在该提交之前产生或发生的任何权利或责任,除非因正在更正的错误或缺陷而产生或发生的任何权利或责任,如果拥有该权利的人未曾不利地依赖原始文书,则应通过该提交予以消灭。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当您向加州州务卿提交文件时,如果文件符合规定,州务卿会将其备案。备案日期通常是他们收到文件的日期,除非您要求在未来某个日期备案。他们可以在收到文件后最多90天内(包括周末或节假日)进行备案,但前提是他们至少提前一天收到文件。如果您的文件有问题,您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并附上一份律师意见,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标准。如果文件指定了延迟生效日期,您可以在该日期之前通过提交一份通知来取消它。提交文件时,您必须包含您的公司在州务卿处登记的名称和编号。

(a)CA 公司法 Code § 5008(a) 州务卿收到根据本部分、Part 2、Part 3、Part 4或Part 5提交备案的任何文书后,如果该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州务卿在其办公室备案,并在文书上批注备案日期。除根据Section 6210、8210或9660备案的文书外,备案日期应为州务卿收到文书之日,除非文书规定其应暂缓备案至未来某个日期(根据Section 5017备案的文书除外),或者,除非州务卿判断该备案旨在与无法备案的其他公司文件的备案进行协调。州务卿应在收到文件后不超过90天内的任何请求的未来日期(包括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备案文件,前提是该文件在请求备案日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送达州务卿办公室。如果未支付的费用部分不超过州务卿在此类情况下延期付款政策所设定的限额,则文书不会因未附带全部备案费而不符合法律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5008(b) 如果州务卿认定提交备案或以其他方式提交的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其退回提交人,则该文书可重新提交,并附上提交该文书或代表提交人的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表明州务卿提出异议的文书具体条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该意见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对于任何争议的法律要点(Section 5122、7122或9122的适用除外),州务卿在判断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应依赖该书面意见。在此情况下,备案日期应为重新提交文书之日。
(c)CA 公司法 Code § 5008(c) 任何与公司相关的备案文书(原始章程或根据Section 5017备案的文书除外)可规定其在备案日期后不超过90天内生效。如果指定了此类延迟生效日期,则可通过一份证明书阻止该文书生效,该证明书应声明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该文书已被撤销且无效,并以与原始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且在指定的生效日期之前备案。在合并协议的情况下,撤销先前备案的证明书只需由其中一家组成公司代表签署。如果未备案撤销证明书,则文书在指定日期生效。
(d)CA 公司法 Code § 5008(d) 根据本部分、Part 2、Part 3、Part 4或Part 5,由根据Section 2105有资格在加州开展业务的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任何文书,应包含其在州务卿记录中存在的实体名称和编号。

Section § 5008.5

Explanation

如果用于支付公司文件备案费或特许经营税的支票跳票,州务卿可以撤销该备案。他们会在90天内发出警告,并在撤销备案前至少提前20天通知,除非使用银行本票或类似方式完成支付。

州务卿可以撤销章程备案,如果用于支付备案费或特许经营税的支票或其他汇款在提交时未获支付。在收到书面通知,告知所提交的付款项目未获兑付后90天内,州务卿应向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或提交文书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本条的适用性及撤销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州务卿证明的书面通知邮寄日期起20天。此后,如果在撤销通知中注明的撤销日期之前,款项未通过银行本票或等值方式支付,则撤销即告生效。

Section § 5008.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两年内未提交某些要求的报表,并且已经因错过截止日期而被罚款,那么它可能会面临暂停而非更多的罚款。州务卿将警告该公司,除非他们提交缺失的报表,否则其权利将在60天内被暂停。如果他们仍然未能提交,其公司权力将被暂停,但某些特定行为除外。然而,如果他们最终提交了报表,他们可以恢复其公司权力,只要他们不是因为税务原因而被暂停。

(a)CA 公司法 Code § 5008.6(a) 凡公司 (1) 未能在适用的申报期内根据第6210、8210或9660条提交报表,(2) 在此前24个月内未根据第6210、8210或9660条提交报表,且 (3) 在同一申报期内根据第6810、8810或9690条被认定应处以罚款,则应根据本条规定予以暂停,而非根据第6810或8810条处以罚款。
(b)CA 公司法 Code § 5008.6(b) 当 (a) 款适用时,州务卿应向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公司如果公司未提交第6210、8210或9660条要求的报表,其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将自通知之日起60天后被暂停。
(c)CA 公司法 Code § 5008.6(c) 如果60天期限届满而违规公司仍未提交所需报表,州务卿应将暂停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向公司发出暂停通知。此后,除为提交免税身份申请或为完善该申请或设定新名称而修改公司章程外,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即被暂停。
(d)CA 公司法 Code § 5008.6(d) 即使根据本条或《税收和税法典》的规定暂停了公司的权力、权利和特权,第6210、8210或9660条要求的报表仍可提交。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被暂停后,一旦提交第6210、8210或9660条规定的报表,州务卿应将该事实证明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公司即可解除暂停,除非公司因《税收和税法典》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的规定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

Section § 50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解散或注销的程序,如果其公司权力已被税务委员会暂停至少48个月。在此之前,公司将通过邮件或网站通知收到通知。如果公司反对解散,它有60天时间回应,并有90天时间解决其税务问题,该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如果未采取任何行动,公司将被解散或注销,其税务责任将被取消,但对债权人的责任仍然存在。总检察长保留对这些已解散实体相关责任的执行权。

(a)CA 公司法 Code § 5008.9(a) 5059、5060或5061条所述的非营利公司,或5053条定义的已获准在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非营利公司,如果截至2016年1月1日或之后,该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公司权力已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或没收,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8个月,则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
(b)CA 公司法 Code § 5008.9(b) 在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之前,该公司应按以下方式收到关于即将进行的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的通知:
(1)CA 公司法 Code § 5008.9(b)(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符合(a)款所述要求的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的最后已知地址邮寄书面通知。
(2)CA 公司法 Code § 5008.9(b)(2) 如果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记录中没有有效地址,则(d)款规定的通知应被视为在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之前的充分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5008.9(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州务卿和总检察长慈善机构和筹款人登记处发送受本条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规定约束的非营利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名称和州务卿档案编号。
(d)CA 公司法 Code § 5008.9(d) 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关于即将进行的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的60个日历日通知,通过列出该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公司名称和州务卿档案编号。州务卿还应结合上述信息,提供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对即将进行的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的指示。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8.9(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8.9(e)(1) 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可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对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
(2)CA 公司法 Code § 5008.9(e)(2) 如果收到书面异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通知州务卿。
(f)CA 公司法 Code § 5008.9(f) 如果在(d)款所述的60天期限内,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收到对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该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州务卿的证明应作为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的初步证据。
(g)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8.9(g)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8.9(g)(1)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d)款所述的60天期限届满前收到了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对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的书面异议,该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应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额外享有90天时间,以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结清所有应计税款、罚款和利息,并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最新的信息声明。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8.9(g)(2)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08.9(g)(2)(A) 如果(1)款中的条件得到满足,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应予取消。
(B)CA 公司法 Code § 5008.9(g)(2)(A)(B) 如果(1)款中的条件未得到满足,该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90天。
(3)CA 公司法 Code § 5008.9(g)(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延长(1)款中的90天期限,但不得超过一个90天的期限。
(h)CA 公司法 Code § 5008.9(h)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行政解散或行政注销后,该非营利公司或外国公司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3156条定义的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如有)的责任应予免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追缴该免除责任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解除、撤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且不得采取或提起任何后续行政或民事诉讼以追缴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违反本条规定错误收到的任何款项,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10.2部分第6章第1条(自第19301条起)的规定予以贷记和退还。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公司法规的某些部分中提及邮寄时,指的是使用邮资已付的头等、二等或三等邮件。如果明确提及挂号邮件,也包括使用认证邮件。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每个会员资格的表决票数不同,公司的表决权将如何计算。它明确指出,需要多数通过的决定是根据实际投出的票数来计算,而不是根据会员资格的数量。此外,如果某些会员被取消了对某个事项的表决资格,那么在计算会议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或该事项是否获得所需票数时,这些会员的资格将不被计入。

如果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任何会员资格在任何事项上拥有的表决权多于或少于一票,则第5033条和第5034条中提及的多数或特定比例的会员资格,就该等事项而言,指有权投出的表决权的多数或特定比例。凡在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中,会员被取消对任何事项的表决资格,则在根据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或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或章程或章程细则,确定就该事项采取行动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或批准就该事项采取行动所需的表决票数时,其会员资格不应被计入。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司法典的某个部分中,凡提及成员投票时,也包括根据其他地方规定的具体规则被赋予投票权的证券的投票。这确保了成员投票和某些证券投票以相同的方式被对待。

Section § 501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法律提及公司的财务报表时,意指这些报表应遵循标准会计准则或另一种合理的会计方法编制。这些报表必须清晰地展示公司拥有什么、负债多少,以及其收入和支出。它们还应说明编制时采用了哪些会计方法。

Section § 5013

Explanation

本节将“独立会计师”定义为与公司没有关联并遵循标准审计惯例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他们受雇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或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在本部分、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或第4部分(自第9110条起)中,“独立会计师”指独立于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其独立性按照公认审计准则确定,并受聘审计公司财务报表或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Section § 50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法律要求公司各类别成员进行表决,那么各类别中的每位成员都有权表决,无论其表决权可能存在何种限制或约束,除非明确规定只有有表决权的成员资格才算数。

Section § 5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通知何时被视为正式发出。它概述了三种主要情况:书面通知通过邮件寄出时;任何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被送达或发送时;以及口头通知(如电话留言)被传达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以这些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

本部分、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第4部分(自第9110条起)或第5部分(自第9910条起)中,凡提及通知发出或送达的时间,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均指:(a) 书面通知以邮件形式预付邮资投入美国邮政系统的时间;或 (b) 任何其他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报或其他电子邮件信息,亲自送达收件人,或交付给普通承运人进行传输,或由发出通知的人通过电子方式实际传输给收件人的时间;或 (c) 任何口头通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包括语音信息系统或其他旨在记录和传达信息的系统或技术,或无线方式)传达给收件人(包括收件人在此类系统上的指定语音信箱或地址),或传达给收件人办公室中发出通知的人有理由相信会及时将其传达给收件人的人的时间。

Section § 501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公司需要向其会员发送信息,可以通过将其包含在定期发送给会员的通讯或杂志中来完成。对于居住在同一住户的会员,将其发送给其中一人,寄往其共同地址即可。

作为定期发送给会员的通讯、杂志或其他刊物一部分而邮寄或送达的通知或报告,当寄送给该会员时,或对于居住在同一住户且在公司账簿上拥有相同地址的会员,当按照公司账簿上显示的地址寄送给其中一名会员时,应构成根据本分部发出的书面通知或报告。

Section § 5017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公司纠正或确认那些未完全遵守规定的公司行为,可以通过董事会和成员的批准,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如果不涉及欺诈,一旦某项行为获得追认,即被视为最终决定。然而,并非所有行为都能被追认,某些条款不能用于纠正过去的错误。如果公司希望追认某项行为,需要获得特定批准,并且必须通知所有成员。此外,如果纠正行为影响到向州务卿提交的官方备案,则必须提交一份特别证明。如果州务卿拒绝接受纠正,公司可以寻求法院裁决。必要时,高等法院可以确认这些行为。如果有与这些行为相关的未决诉讼,在进行之前必须告知法院。确认或追认具有追溯力,自原行为发生之日起生效。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a)(1) 其他合法但未遵守或声称未遵守本部、章程、公司细则,或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公司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计划或协议的公司行为,可根据本条规定予以追认,或由高等法院予以确认。
(2)CA 公司法 Code § 5017(a)(2) 除非高等法院根据 (e) 款另有决定,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追认或确认,在无欺诈的情况下具有决定性。
(3)CA 公司法 Code § 5017(a)(3) 本条不限制董事会、成员或公司采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追认或确认公司行为或更正记录的权力。
(4)CA 公司法 Code § 5017(a)(4) 任何公司行为不得由已解散公司或外国公司根据 (b) 款追认,且不得就此类公司的任何公司行为根据 (e) 款提交申请。
(5)CA 公司法 Code § 5017(a)(5) 本条不得用于追认或确认以下任何公司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5017(a)(5)(A) 不符合第 5231、7231 或 9241 条 (a) 款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5017(a)(5)(B) 不符合第 5234 条、第 7233 条 (a) 或 (b) 款,或第 9244 条的规定。
(C)CA 公司法 Code § 5017(a)(5)(C) 不符合第 5236 或 7235 条的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5017(a)(5)(D) 第 5233 条所涵盖的交易。
(E)CA 公司法 Code § 5017(a)(5)(E) 第 9243 条所涵盖的交易。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b)(1) 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追认,但与根据本款 (2) 项选举初始董事相关的追认除外,须经董事会批准,并酌情经成员批准,依照本部、章程、公司细则,或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计划或协议中规定的、适用于拟追认的公司行为类型且在追认时有效的任何条款进行,除非在追认时没有成员有权对追认进行投票,在此情况下,追认应仅由董事会批准,或根据适用于公司行为最初采取或声称采取时所应适用的更高批准标准进行,在此情况下,追认应根据该更高批准标准予以批准。为根据本项批准公司行为的追认,董事会和(如适用)成员应通过决议,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5017(b)(1)(A) 每一项待追认的公司行为。
(B)CA 公司法 Code § 5017(b)(1)(B) 每项此类公司行为据称采取的日期,以及如果与公司行为据称采取的日期不同,根据本条该等公司行为应被视为生效的日期。
(C)CA 公司法 Code § 5017(b)(1)(C) 每项此类公司行为不符合或声称不符合规定的性质。
(D)CA 公司法 Code § 5017(b)(1)(D) 声明每项此类公司行为的追认已获批准。
(2)CA 公司法 Code § 5017(b)(2) 如果待追认的公司行为涉及根据第 5134、7134 或 9134 条选举初始董事,在追认时行使董事权力的大多数人可通过通过决议批准该追认,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5017(b)(2)(A) 首次以公司名义作为公司初始董事采取行动的人员的姓名。
(B)CA 公司法 Code § 5017(b)(2)(B) 该等人员首次采取该等行动或据称被选为初始董事的日期中的较早者,以及如果与该等首次行动或据称选举的日期不同,根据本条该等人员应被视为成为公司初始董事的日期,以适用者为准。
(C)CA 公司法 Code § 5017(b)(2)(C) 声明该等人员作为初始董事的选举追认已获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5017(c) 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任何追认,在根据 (b) 款追认后,应立即通知每位成员,无论追认是否需要成员批准。该通知应按照第 5511 或 7511 条 (b) 款或第 9411 条 (a) 款(如适用)的规定发出,并应附上根据 (b) 款通过的任何决议副本以及本条副本。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d)(1) 如果根据本节批准的公司行为原本需要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文书,或者如果该批准在生效后会导致先前已向州务卿提交的任何文书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则公司应提交一份批准证书以制定、修改或更正每份此类文书。批准证书应具有其中规定的效力,并应提交给州务卿。批准证书应由一份高级职员证书组成,其中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5017(d)(1)(A) 公司的名称和公司在州务卿处的档案编号。
(B)CA 公司法 Code § 5017(d)(1)(B) 批准证书正在制定、修改或更正的任何此类文书的标题。
(C)CA 公司法 Code § 5017(d)(1)(C) 任何此类文书提交给州务卿的日期,或者声明任何此类文书此前未提交给州务卿,并且,如适用,声明根据批准证书中载明的决议批准的批准,在生效后会导致任何此类文书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
(D)CA 公司法 Code § 5017(d)(1)(D) 根据本节,任何此类文书应被视为生效的日期,该日期可在提交日期之前或之后。
(E)CA 公司法 Code § 5017(d)(1)(E) 声明批准证书正在制定、修改或更正任何此类文书(如适用),以及一份包含本分部要求为此类文书制定、修改或更正所需的所有信息的此类文书副本。根据本分段附在批准证书上的文书无需单独签署和确认,也无需包含本分部任何其他条款所要求的关于该文书已根据该其他条款的规定获得批准和通过的声明。
(F)CA 公司法 Code § 5017(d)(1)(F) 声明批准已根据 (b) 分部获得批准,以及一份根据 (b) 分部就该批准通过的决议副本。
(2)CA 公司法 Code § 5017(d)(2) 如果文书会使先前向州务卿提交的文件不准确、模棱两可或难以理解,州务卿办公室可酌情拒绝备案任何批准证书。州务卿根据本分部拒绝备案批准证书后,公司应根据 (e) 分部寻求验证。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017(e)(1) 经授权人提交申请后,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具有衡平法管辖权,以确定任何公司行为的有效性(无论该公司行为是否为批准或是否已成为任何批准的主体),验证并宣布任何此类公司行为有效,并根据本节宣布任何此类公司行为应被视为生效或有效的日期(如适用)。
(2)CA 公司法 Code § 5017(e)(2) 除本分部所述外,本节不规定或限制高级法院在行使其根据本节的管辖权时可以考虑的事实和情况,或可以授予的补救措施。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公正和衡平的要求,就公司行为作出任何命令。
(3)CA 公司法 Code § 5017(e)(3) 任何与根据本节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批准相关的申请,应在 (c) 分部要求的通知发出后不迟于 180 天内提交,但本段不适用于主张批准未根据本节完成的诉讼,也不适用于根据 (c) 分部要求应向其发出批准通知但未收到该通知的任何人。
(4)CA 公司法 Code § 5017(e)(4) 就本分部而言,适当县应为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县,或者,如果主要办事处不位于本州,则为公司送达传票代理人所在地县。
(5)CA 公司法 Code § 5017(e)(5) 根据 (1) 段向公司注册代理人送达申请,应视为已向公司送达,且无需加入其他方即可由高级法院裁决该事项。高级法院可要求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员提供诉讼通知,并允许这些其他人员介入诉讼。
(6)CA 公司法 Code § 5017(e)(6) 为本分部之目的,“授权人士”指公司、公司的任何继承实体、任何董事、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只要该其他人士声称因根据本条对公司行动的追认而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
(7)CA 公司法 Code § 5017(e)(7) 任何寻求公司行动有效性的呈请,应当指明呈请人知悉的每一项待决法律程序,并且其中 (A) 公司行动的有效性正受到直接质疑,或 (B) 公司行动的有效性将导致该程序全部或部分被驳回。如果呈请人知悉任何额外的此类法律程序,呈请人应在 10 个法院工作日内修改呈请,或在适用规则要求的情况下,申请获准修改呈请,以指明每一项此类程序。指明程序应包括程序提起地的管辖区或法院、在该管辖区或法院分配给该程序的任何案件编号或其他唯一标识符、程序的当事方名称以及程序提起日期。
(f)CA 公司法 Code § 5017(f) 如果根据本条经高等法院确认有效的公司行动本应要求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文书,或如果该确认将导致任何先前已向州务卿提交的文书在确认生效后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公司应提交一份确认证书,以制定、修改或更正每一份此类文书。该确认证书应具有其中规定的效力,并应提交给州务卿。确认证书应由一份高级职员证书组成,其中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5017(f)(1) 公司的名称和公司在州务卿处的档案编号。
(2)CA 公司法 Code § 5017(f)(2) 通过确认证书正在制定、修改或更正的任何此类文书的标题。
(3)CA 公司法 Code § 5017(f)(3) 任何此类文书提交给州务卿的日期,或一份声明,说明任何此类文书此前未提交给州务卿,并且,如适用,一份声明,说明根据确认证书中载明的高等法院命令所作出的确认,在确认生效后,将导致任何此类文书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
(4)CA 公司法 Code § 5017(f)(4) 根据本条,任何此类文书应被视为生效的日期,该日期可在提交日期之前或之后。
(5)CA 公司法 Code § 5017(f)(5) 一份声明,说明确认证书正在制定、修改或更正任何此类文书(如适用),以及一份此类文书的副本,其中包含本分部要求为此类文书制定、修改或更正所需的所有信息。根据本段附于确认证书的文书无需单独签署和确认,也无需包含本分部任何其他条款所要求的关于该文书已根据该其他条款的规定获得批准和采纳的任何声明。
(6)CA 公司法 Code § 5017(f)(6) 一份声明,说明该确认已根据分部 (e) 命令,以及一份根据分部 (e) 就该确认发出的高等法院命令副本。
(g)CA 公司法 Code § 5017(g) 除非根据分部 (b) 通过的决议另有规定,或根据分部 (e) 经高等法院确定,根据本条追认或确认有效的公司行动或公司证券,应追溯至原始公司行动的日期。
(h)CA 公司法 Code § 5017(h)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1)CA 公司法 Code § 5017(h)(1) “公司行动”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司法 Code § 5017(h)(1)(A) 董事会的任何行动或声称的行动。
(B)CA 公司法 Code § 5017(h)(1)(B) 成员的任何行动或声称的行动。
(C)CA 公司法 Code § 5017(h)(1)(C) 公司或代表公司采取的或声称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或交易。
(2)CA 公司法 Code § 5017(h)(2) “更高批准标准”指本分部或公司章程、附则、或公司在原始公司行动发生或声称发生时作为一方的计划或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
(A)CA 公司法 Code § 5017(h)(2)(A) 要求董事会或成员在会议上或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比例,高于根据本分部或公司章程、附则、或公司在根据本条追认公司行动时作为一方的计划或协议所要求的比例。

Section § 503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经承认”意味着一份文件要么是根据《民法典》的特定条款正式承认的,要么是附有一份书面声明,确认签署人的真实性及其意图。如果承认是在加州以外进行的,只要是由拥有正式印章的公证人、法官或法院书记员办理的,就不需要额外的验证。

Section § 5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某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含义。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控制,或者两家公司都由同一个实体控制(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控制),那么这家公司就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关联公司。

某公司是另一指定公司的“关联公司”,或与另一指定公司“关联”,如果其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间接地,控制该另一指定公司,被该另一指定公司控制,或与该另一指定公司受共同控制。

Section § 5032

Explanation
当一项决定或行动被称作“经董事会批准”时,这意味着它已经获得了批准投票,既可以直接来自董事会成员,也可以来自被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事的委员会。然而,有些事项委员会无权决定,这些事项在其他特定条款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5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中获得多数成员批准的具体含义。它要求超过半数的票数表示赞成,无论是通过现场投票还是书面表决。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规定投票需按类别、单位或其他标准分组进行,那么这种多数批准也必须适用于每个分组。此外,如果公司规则要求更高的批准比例,甚至全体一致同意,那么也必须达到这个更高的标准。

Section § 503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成员批准某事物的含义。批准通常发生在会议上,当有足够的人(即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时,大多数在场的成员投赞成票。这也可以按照特定规则通过书面投票进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时可能需要超过简单多数的票数,例如某个特定群体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投赞成票。

Section § 5035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章程”指的是与公司设立和结构相关的各种文件。这包括原始的公司章程、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新或修改、经全面修订的章程,以及官方的注册证书。

“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对其的修订、经修订的章程、重述章程以及注册证书。

Section § 50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公司语境中“授权数量”的含义。通常,它是表决权的5%。但是,如果票数在1,000到5,000之间,则是2.5%或至少50票。如果票数达到5,000票或以上,则是1%的二十分之一或至少125票。这些百分比用于确定采取特定行动所需的表决权。成员还可以收集书面授权来行使权利,这些授权有效期最长三年,并且必须在11个月内从合计持有同等表决权的成员处获得。提及“授权数量的两倍”时,仅指表决权计算结果的两倍。

(a)CA 公司法 Code § 5036(a) 除非(b)或(c)款另有规定,“授权数量”指表决权的5%。
(b)CA 公司法 Code § 5036(b) 在(不考虑任何原本适用的累积投票规定)董事可投的总票数达到1,000票或以上,但少于5,000票时,授权数量应为表决权的2.5%,但不得少于50票。
(c)CA 公司法 Code § 5036(c) 在(不考虑任何原本适用的累积投票规定)董事可投的总票数达到5,000票或以上时,授权数量应为表决权的1%的二十分之一,但不得少于125票。
(d)CA 公司法 Code § 5036(d) 根据第2部分、第3部分或第4部分的任何权利,可由授权数量或其倍数行使的,可由一名成员通过在任何11个月内从合计持有同等表决权的成员处获得的有效书面授权行使。任何此类授权应明确其项下将行使的权利及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e)CA 公司法 Code § 5036(e) 如果第2部分、第3部分或第4部分的任何规定指定为授权数量的两倍,则指根据(a)、(b)或(c)款计算出的数量的两倍。

Section § 5037

Explanation
“章程”这个词不仅指原始章程,也包括对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以及修改后形成的最新版章程。

Section § 5038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特指公司的董事会。

Section § 5039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一般公司法》第162条,来定义“商业公司”,该条文包含了详细的定义。

“商业公司”指《一般公司法》第162条所定义的法人团体。

Section § 5039.5

Explanation
如果本法律中提到“董事会主席”,那么它也指代该职位所有其他被第 5213、7213 和 9213 条允许的头衔。但是,如果第 5213、7213 和 9213 条本身直接提到“董事会主席”,则仅指该特定头衔。

Section § 504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章”一词在公司法典某些部分中的含义。它包括始于第5110条、第7110条或第9110条的各部,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章”指的是第2部(始于第5110条)、第3部(始于第7110条)或第4部(始于第9110条)的一个章,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Section § 5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组织内“会员类别”的含义。它既可以指在组织官方文件中被标记为不同类型的会员资格,也可以指在表决、解散、赎回和转让方面拥有相同权利的会员资格。如果通过一致应用的公式来确定这些权利,则这些权利被视为相同。

“类别”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资格:(a) 在章程或附则中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会员资格;或 (b) 在表决、解散、赎回和转让方面拥有相同权利的会员资格。就本条而言,如果权利是通过统一适用的公式确定的,则应视为相同。

Section § 504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普通股”指的是,如果公司倒闭时分割公司资产,或向股东支付利润时,相对于其他股票没有获得任何特殊待遇的股票。

“普通股”,在第3部分(从第7110条开始)中使用时,指在清算时资产分配方面或在股息支付方面,相对于任何其他股份没有优先权的股份。

Section § 5044

Explanation

“组成公司”是指任何参与合并的公司,包括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

“组成公司”指与一家或多家其他公司合并的公司,并包括存续公司。

Section § 504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控制”指的是影响或指导一家公司如何管理以及它遵循什么政策的能力。这种权力可以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Section § 5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法典不同部分中“公司”一词的不同含义。它明确指出,在某个部分,“公司”指的是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在另一个部分,它指的是非营利性互益公司;而在不同的章节中,它指的是非营利性宗教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5046(a) 本部分和第 5 部分(从第 9910 条开始)中使用的“公司”指在 (b)、(c) 和 (d) 款中定义的各类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5046(b) 第 2 部分(从第 5110 条开始)中使用的“公司”指第 5060 条中定义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5046(c) 第 3 部分(从第 7110 条开始)中使用的“公司”指第 5059 条中定义的非营利性互益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5046(d) 第 4 部分(从第 9110 条开始)中使用的“公司”,包括根据第 4 部分第 6 章(从第 9610 条开始)适用的第 2 部分(从第 5110 条开始)的那些规定,指第 5061 条中定义的非营利性宗教公司。

Section § 5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董事”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正式指定或由公司设立人选举产生的、并有权对决策进行表决的公司领导人。如果某人因在公司内部或外部担任特定职务而被列为董事,他们将享有与其他董事相同的表决权和职责。然而,任何没有表决权的人,无论其头衔如何,都不被视为董事。

Section § 50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时犯错,只要他们是无偿服务、真诚行事并相信自己的行为对非营利组织有利,就不必承担个人金钱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自我交易、利益冲突或故意伤害等不良行为,他们仍需承担责任。非营利组织必须拥有特定限额的责任保险,以保护这些志愿者。如果非营利组织违反规定、不公平地限制会员资格,或者志愿者以其他方式从组织获得报酬,则此项保护不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5047.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非营利公司无偿服务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服务,对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公共服务和慈善事务的有效运作和管理至关重要。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意愿因一种观念而受到阻碍,即他们的个人资产可能因这些活动而面临风险。适当责任保险的不可获得性和高昂费用,使得这些公司难以通过足够的保险来保护其志愿决策者的个人资产。本州的公共政策是为履行这些重要职能的个人提供激励和保护。
(b)CA 公司法 Code § 5047.5(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作为非营利公司无偿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人提起金钱损害赔偿诉讼,该非营利公司受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5110节起)、第3部分(自第7110节起)或第4部分(自第9110节起)管辖,但因以下情况发生的任何疏忽行为或不作为除外:(1) 在该人作为董事会成员履行董事职责范围内,或在该人作为高级职员以官方身份履行职责范围内;(2) 真诚地;(3) 以该人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以及 (4) 且是在行使其决策判断时。
(c)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 本节不限制董事或高级职员对以下任何情况的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1) 自我交易,如第5233节和第9243节所述。
(2)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2) 利益冲突,如第7233节所述。
(3)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3) 第5237节、第7236节和第9245节所述的行为。
(4)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4) 对于慈善信托,由该信托受益人提起的针对受托人的诉讼或程序。
(5)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5) 总检察长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
(6)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6) 故意、肆意或鲁莽行为、重大过失,或基于欺诈、压迫或恶意的行为。
(7)CA 公司法 Code § 5047.5(c)(7)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分部第2部分第2章(自第16700节起)提起的任何诉讼。
(d)CA 公司法 Code § 5047.5(d) 本节仅适用于旨在提供宗教、慈善、文学、教育、科学、社会或其他形式的公共服务,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或501(c)(6)节免征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
(e)CA 公司法 Code § 5047.5(e) 本节仅适用于非营利公司维持有责任保险单,且承保金额至少达到以下数额:
(1)CA 公司法 Code § 5047.5(e)(1) 如果公司的年度预算低于五万美元 ($50,000),最低要求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
(2)CA 公司法 Code § 5047.5(e)(2) 如果公司的年度预算等于或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最低要求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本节仅适用于针对董事或高级职员的索赔也可以直接针对公司提出,且责任保险单适用于该索赔。如果发现该保单涵盖了董事或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害,则不得根据本节规定对该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诉讼。
(f)CA 公司法 Code § 5047.5(f) 就本节而言,支付因出席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董事或高级职员职责而产生的实际费用,不构成报酬。
(g)CA 公司法 Code § 5047.5(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非营利公司对于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服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疏忽行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h)CA 公司法 Code § 5047.5(h)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非法限制会员资格、服务或所赋予利益的公司,其限制基于政治派别、年龄或《民法典》第51节(b)或(e)款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
(i)CA 公司法 Code § 5047.5(i) 本节不适用于以任何其他身份从公司获得报酬的任何志愿董事或高级职员,包括但不限于作为雇员。

Section § 5048

Explanation
“消失公司”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完成后将不再存在,因为它未能存续下来。

Section § 504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公司语境下“分配”的含义。它特指向成员发放任何利润或股息。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不仅包括那些被正式认可为成员的人,还包括法律中某些其他条款所指的成员。

“分配”指以成员身份向任何成员分配任何收益、利润或股息。在本节中,“成员”指符合第5056条定义的成员的任何人,以及经第5332条、第7333条和第9332条 (a) 款授权被称为成员的任何人。

Section § 5050

Explanation

“本州公司”是指依据加州法律成立的公司。

“本州公司”指依据本州法律成立的公司。

Section § 505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无论何时使用“备案”一词,通常意味着文件已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除非另有说明。

“备案”,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指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5052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外国商业公司”指的是外国公司,但有一个例外:它不包括法律中其他地方定义的某些外国公司。
“外国商业公司”,在第3部分(从第7110条开始)中使用时,指第171条所定义的外国公司,但它不包括第5053条所定义的外国公司。

Section § 505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外国公司”一词指根据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设立的任何非营利公司。然而,在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法律语境下,它指的是法律法规中另一部分所定义的某种公司。

“外国公司”指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内,根据该司法管辖区关于非营利公司设立的法律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但用于第5122条 (b) 款、第7122条 (c) 款和第9122条 (b) 款时,“外国公司”指第171条所述的公司。

Section § 5054

Explanation

本节将“激励和福利计划”定义为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薪酬部分或全部取决于公司财务表现的计划。这意味着他们的薪酬会根据公司的成功与否而变化。

“激励和福利计划”一词,在第 (5140) 条、第 (7140) 条和第 (9140) 条中使用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根据公司财务业绩全部或部分确定高级职员或雇员薪酬的计划或协议。

Section § 50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清算价格”或“清算优先权”是指在公司解散或其资产被分配时,公司中某一类别的成员将收到的金额。这笔款项优先于其他类别成员可能收到的款项。

Section § 5056

Explanation

在公司里,“成员”通常是指那些根据公司章程或细则规定,有权就重要业务事项(比如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对资产和合并做出重大决定)进行投票的人。即使一个人没有投票权,他们也可能拥有公司规定中描述的其他类似成员的权利。如果一个非自然实体是成员,它可以指定一个真实的人代表它投票。但是,仅仅担任某些角色,比如代表、董事,或者有权挑选董事的人,并不能让你成为成员。

(a)CA 公司法 Code § 5056(a) “成员”指任何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的特定规定,有权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就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处置、或就合并、或就解散进行投票的人,除非授予该投票权的规定仅因第7132条(a)款第(2)项而生效。“成员”也指任何在章程或细则中被指定为成员,并且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的特定规定,有权就章程或细则的修改进行投票的人。
(b)CA 公司法 Code § 5056(b) 章程或细则可以赋予任何不具有(a)款所述投票权的人,本部分以及本分部第2至第5部分中规定的成员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c)CA 公司法 Code § 5056(c) 如果公司的成员不是自然人,该成员可以书面授权一名或多名自然人代表其就任何或所有需要成员投票的事项进行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5056(d) 任何人不因以下任何情况而成为成员:
(1)CA 公司法 Code § 5056(d)(1) 该人作为代表所拥有的任何权利。
(2)CA 公司法 Code § 5056(d)(2) 该人指定或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的任何权利。
(3)CA 公司法 Code § 5056(d)(3) 该人作为董事所拥有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5057

Explanation
成员资格是指成员通过遵守公司规定和法律所获得的权利。

Section § 5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会员证书”定义为一份文件,该文件表明您拥有一家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并且您可以将此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会员证书”,在第3部分(自第7110条起)中使用时,指证明在公司中拥有可转让财产权益的文件。

Section § 5059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定义为一种公司类型,这种公司要么是根据从第7110条开始的特定法律规定设立的,要么是在法律其他部分解释的特定情况下受这些规定管辖的。

Section § 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是“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公司”或“公益法人公司”。它指的是根据第5110条开始的某些规定或另一特定条款,即第5003条 (a) 款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性公益法人公司”或“公益法人公司”指根据第2部分(自第5110条起)组建或根据第5003条 (a) 款的规定受第2部分管辖的公司。

Section § 5061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营利宗教公司”或“宗教公司”定义为一种公司,该类公司遵循法律法规第4部分(从第9110条开始)中概述的特定指导方针,或通过另一项指定程序受这些规则管辖。

“非营利宗教公司”或“宗教公司”是指根据第4部分(从第9110条开始)组建或根据第5003条(a)款受第4部分管辖的公司。

Section § 5062

Explanation
高级职员证明书是一份由公司内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会主席、总裁、副总裁、秘书、首席财务官、司库或其助理)签署的文件,用于核实证明书内的信息。

Section § 5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某项内容被注明“在证书上”时,它应该在证书的正面或背面可见,并且在正面有一个提示,表明需要查看背面。

Section § 506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其他商业实体”。它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信托以及特定的保险提供商。每种类型都通过解释或交叉引用法律的其他章节来阐明。

“其他商业实体”指境内或境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或1974年后成立的、提供医疗事故保险的境内互助保险公司,如《保险法》第一部第二编第三章第16条(自第1550节起)所述。在此处使用时,“普通合伙企业”指第16101节所定义的“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指以信托形式组建的商业组织;“房地产投资信托”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856节(a)款所定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具有第18035节所阐明的含义。

Section § 5064

Explanation
本节在公司语境中定义了“母公司”一词,指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实体。

Section § 5064.5

Explanation

“控股方”一词指监管另一家公司或商业实体的公司。这家母公司的股票或所有权股份会按照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参与合并过程。

“控股方”指控制任何组成国内或国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公司,且其股权证券根据第 6019.1 或 8019.1 条在合并中被发行、转让或交换。

Section § 506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实体,例如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它阐明,就公司法而言,“人”可以指几乎任何类型的法律实体或组织。

“人”,除了第18条中指明的实体外,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包括任何协会、商业公司、公司、法人团体、独资法人、本国公司、遗产、外国公司、外国商业公司、个人、股份公司、合资企业、互益公司、公益公司、宗教公司、合伙企业、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政府机构或政府的工具。

Section § 506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优先股”被定义为任何非普通股的股份类型。

Section § 5068

Explanation

本节将“适当县”定义为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如果公司在本州没有主要办事处,那么适当县就是萨克拉门托县。

“适当县”指公司在本州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县,或者,如果公司没有此类办事处,则指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506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公司事务中的“代理”是什么。它是一种成员给予的书面许可,允许他人代表其投票。法律还解释说,“签署”可以包括将成员姓名写在代理书上的各种形式,例如手写、打字或电子发送。

“代理”(“Proxy”)指由成员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授权,授予另一人或多人代表该成员投票的权力。就本节而言,“签署”指由成员或该成员的授权代理人将成员姓名置于代理书上(无论是通过手写签名、打字、电报传输或其他方式)。

Section § 5070

Explanation
“代理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代理授权被授予权力,代表他人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

Section § 5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股东”定义为股份所有权已正式记录在公司记录中的人。

Section § 5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司语境下的“股份”定义为代表企业所有权的单位。这些股份在公司的官方文件(即公司章程)中详细说明。

“股份”,如第3部分(从第7110条开始)中所用,是指商业公司或外国商业公司中的专有权益在公司章程中被划分成的单位。

Section § 5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界定了指定公司的“子公司”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子公司是指指定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拥有其50%以上表决权的公司。然而,就与第7315条相关的事项而言,如果指定公司拥有某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则该公司被视为子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507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指定公司的“子公司”指一家公司,其50%以上的表决权由指定公司直接拥有,或通过一家或多家子公司间接拥有。
(b)CA 公司法 Code § 5073(b) 就第7315条而言,指定公司的“子公司”指一家公司,其25%以上的表决权由指定公司直接拥有,或通过(a)款所定义的一家或多家子公司间接拥有。

Section § 5074

Explanation
“存续公司”这个词指的是,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并入它之后,继续存在的公司。

Section § 507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董事会的“空缺”是指任何目前没有被占据的董事席位。这种情况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例如董事去世、辞职、被罢免,或者董事会允许的董事人数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可以通过称为章程或公司章程的正式文件由董事会或其成员决定。

Section § 507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确认文件声明真实性时,“经核实”的含义。简单来说,如果声明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被宣布为真实,则视为已核实:第一,在授权官员面前宣誓签署的宣誓书;第二,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书面声明,其中包含签署日期和地点。此外,如果宣誓书是在本州境外在公证人或拥有正式印章的法院官员面前签署的,则无需额外验证。

“经核实”指证书或其他文件所载声明,由签署人根据其本人所知声明属实,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
(a)CA 公司法 Code § 5076(a) 由其在本州法律或签署地法律授权的宣誓官面前宣誓签署的宣誓书;或
(b)CA 公司法 Code § 5076(b) 由其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书面声明,并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无论在本州境内或境外)。
任何在本州境外在公证人或拥有正式印章的备案法院法官或书记员面前宣誓的宣誓书,无需进一步认证。

Section § 50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某些公司决策中何为“投票”。它包括根据相关条款中概述的具体规则,通过书面同意或书面投票作出的任何批准。这意味着决策不一定总是在正式会议中作出;它们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211条 (b) 款、第7211条 (b) 款或第9211条 (b) 款的书面同意授权,以及根据第5513条、第7513条或第9413条的书面投票授权。

Section § 5078

Explanation
本节将“表决权”定义为在评估表决权时选举董事的能力。它明确指出,不包括依赖于未来事件的表决权。如果不同类别的会员资格分别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表决权百分比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在所有符合条件的会员资格都可以投票的选举中,每个类别可以选举的董事人数占总董事人数的比例。

Section § 50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使用“书面”或“以书面形式”这些术语时,它们不仅包括实体文件,还包括通过传真、电报及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通信,只要这些通信符合公司设定的特定要求。

Section § 5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指出,“书面投票”与在成员会议(无论是计划好的还是临时召开的)期间分发的投票不同。

“书面投票”不包括在成员的特别会议或例会上分发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