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目的公司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2501
Section § 2502
Section § 2502.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的社会目的公司或类似的外国公司,如果其全部股本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拥有,则自动被视为美国政府的机构或工具。因此,这些公司享有与美国机构相同的所有权利和保护。
Section § 2502.02
Section § 2502.03
社会目的公司可以像任何其他普通公司一样,根据现行的民事规则被起诉。
Section § 2502.06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的一些法律文件,比如公司章程或合并协议,可以依赖于这些文件之外描述的事实,只要这些文件清楚地说明了这些事实将如何影响文件内容。如果这些文件中的任何部分引用了外部协议或文件,公司必须在其主要办事处保留一份副本,并应股东要求免费提供给他们。任何对关联协议的重大修改,如果影响到股东的权利或责任,都必须获得股东的批准。这包括对股东权利或限制的变更、合并条款的变更,或影响股份可转让性的变更。
Section § 2502.07
Section § 2503
Section § 2503.1
本法律将“紧密型社会目的公司”定义为一种旨在服务社会目的,同时也是一家紧密型公司的企业类型。这意味着它通常拥有较少的股东,并且运营方式更为非正式。
Section § 250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组成型社会目的公司”是什么。它指的是一家已经与其他公司或商业实体合并或并入其中的社会目的公司。它还包括在此类合并中作为存续实体出现的任何社会目的公司。
Section § 2505
在此语境下,“转换”指将一种商业实体类型变更为另一种类型的过程,该过程需遵循公司法其他章节中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
Section § 2506
Section § 251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受银行法管辖的社会目的公司”。它包括经批准可以从事商业银行、工业银行或信托业务的公司。此外,它还涵盖了获授权同时开展产权保险和信托业务的公司。最后,它还包括获准根据单独的金融法典开展特定类型业务的公司。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批准对于这些活动至关重要。
Section § 2510.1
本法律定义了一种“社会目的公司”,这种公司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因为它像保险公司一样运作。为了符合资格,该公司需要满足其他章节中列出的某些标准。
Section § 2511
在加州公司法中,“重组”指的是三种主要的业务变更类型。“合并重组”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公司合并。“股权交换重组”是指一家公司通过交换股权证券(如股票)来获得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最后,“资产出售重组”是指一家公司使用股权或特定类型的债务证券(特别是那些长期到期的债务证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Section § 2512
Section § 2515
本法律将“特殊目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定义为社会目的公司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必须准备的特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