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规定,该协会可出售或转售其成员交付的渔业产品,无论是否取得所有权;并在扣除所有必要的销售、管理费用及其他成本和开支后,向其成员支付转售价格,其中包括优先股利息(每年不超过8%)、用于赎回股票的准备金(如有)、其他适当的准备金以及普通股利息(每年不超过8%)。
渔业销售营销合同
Section § 13350
这项法律允许渔业协会及其成员签订营销合同,成员在合同中同意将其渔业产品独家出售给协会或通过协会的设施出售。这些合同可以签订任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
营销合同 渔业产品 独家销售
Section § 13351
这项法律规定,当成员将产品出售给协会时,这些产品的所有权在交付后会自动转移给协会,除非合同规定了不同的转移时间。这种转移的唯一例外是产品上存在的任何已登记的留置权,留置权就像是因欠债而对物品享有的法律权利或主张。
成员合同 销售给协会 产品所有权
Section § 1335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协会代表其成员出售或转售渔业产品。协会可以取得这些产品的所有权,也可以不取得。然后,它必须向成员支付转售价格,但可以首先扣除任何必要的成本,例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某些股票的利息。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利息每年不应超过8%。它还可以预留资金作为准备金,例如用于赎回股票。
渔业产品 协会转售 转售价格
Section § 13353
这项法律允许渔业产品的营销合同规定,如果成员未能按约定销售、交付或扣留渔业产品而违约,则必须支付特定金额的款项,这被称为违约金。合同还可以要求成员承担协会为执行合同而提起诉讼的所有费用。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且可执行的,并且这些违约金被视为公平的赔偿,而非惩罚。
营销合同可以约定,作为约定损害赔偿金,成员因违反营销合同中关于渔业产品销售、交付或扣留的任何条款时,应向协会支付特定金额;并可进一步规定,如果协会就合同提起任何诉讼,成员将支付所有费用、保证金保费、开支和收费;任何此类规定在本州法院均属有效且可执行;并且此类约定损害赔偿金条款应作为约定损害赔偿金予以执行,不应被视为罚金。
营销合同 约定损害赔偿金 渔业产品
Section § 13354
如果协会成员违反了营销合同,或者看起来很可能会违反,协会可以请求法院阻止他们,并强制他们遵守合同。在案件审理期间,协会还可以获得临时法律命令,以阻止任何进一步的违约行为,前提是他们提交了保证金和一份经核实的、表明存在问题的诉状。
营销合同违约 协会权利 禁令
Section § 133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房东或业主签订了涉及渔业产品的营销协议,即使租户或其他人使用他们的设备,房东也被推定对这些产品拥有控制权。如果这些租户或其他人未能按约定交付渔业产品,房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并可能因未交付或违约而面临法律诉讼。
在任何基于此类营销协议的诉讼中,应推定房东或出租人能够控制由其设备生产的渔业产品的交付,无论这些产品是由租户还是其他人生产的,且这些租户或其他人在该设备上的租赁、占有或工作,或其租赁、占有或劳动的条款是在房东或出租人签订此类营销协议后设立或变更的;在此类诉讼中,上述针对未交付或违约的补救措施应适用并可强制执行于该房东或出租人。
营销协议 渔业产品 房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