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银行董事会批准成为公司后,实体应采纳或修订其公司章程以遵守以下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14005(a) 公司的名称应包含“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字样,但根据本章在2002年之前成立的公司除外,这些公司也可被称为“小企业发展公司”;或在1985年之前成立的公司,这些公司也可被称为“城乡发展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4005(b) 公司成立的宗旨,应为第14001条中规定的宗旨。此要求不应被视为排除对公司权限的声明。
(c)CA 公司法 Code § 14005(c) 对公司主要服务区域的地理描述。
(d)CA 公司法 Code § 14005(d) 七名或以上将担任董事直至其继任者选出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e)CA 公司法 Code § 14005(e) 公司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法》组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