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05

Explanation

当一个实体根据本法律获批成为公司时,它必须更新其公司章程。章程中需要包含公司的名称,名称中应含有“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字样,尽管一些较早成立的公司可以使用不同的名称。章程还应明确说明公司的宗旨,概述其主要服务区域,列出初始董事,并确认是根据特定的加州法律组建的。

经银行董事会批准成为公司后,实体应采纳或修订其公司章程以遵守以下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14005(a) 公司的名称应包含“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字样,但根据本章在2002年之前成立的公司除外,这些公司也可被称为“小企业发展公司”;或在1985年之前成立的公司,这些公司也可被称为“城乡发展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4005(b) 公司成立的宗旨,应为第14001条中规定的宗旨。此要求不应被视为排除对公司权限的声明。
(c)CA 公司法 Code § 14005(c) 对公司主要服务区域的地理描述。
(d)CA 公司法 Code § 14005(d) 七名或以上将担任董事直至其继任者选出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e)CA 公司法 Code § 14005(e) 公司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法》组建的。

Section § 140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银行董事会同意项目经理关于成立公司的调查结果,他们必须指示项目经理批准公司注册文件,并将其提交给州务卿进行最终批准和备案。此外,项目经理还必须审查这些文件的任何修改,以确保它们符合本章的目标。

Section § 140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在向州务卿提交文件后正式成立,并无限期存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公司停止参与相关项目并希望继续作为非营利公司运营,它必须更新其官方文件。这项更新包括从公司名称中删除“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等特定术语,并更改其注册信息。进行这些更改后,公司将不再享有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的任何利益。

(a)CA 公司法 Code § 14007(a) 公司的存续,作为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始于向州务卿提交章程文件之时,并永久存续,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4007(b) 如果公司终止参与所有项目,为了根据《非营利公益公司法》(《公司法》第1编第2部第2章(自第5110条起))继续作为非营利公司存续,公司应根据第1编第2部第8章(自第5180条起)修订其公司章程,以移除第14005条所要求的条款,包括一项修订,以从公司名称中移除“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小型企业发展公司”或“城乡发展公司”等词语(视情况而定),并且不再向州务卿注册为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在终止后,公司不得享有小型企业金融发展公司的任何利益。

Section § 14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的两项主要要求。首先,每家公司都必须制定书面程序,允许员工、客户或潜在客户对员工或贷款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提出异议或上诉。这项程序应在新公司成立初期就确立。其次,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规定,高级职员只能经公司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投票同意才能被罢免。

Section § 140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本章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必须遵守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中规定的规则,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4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公司在加州首次成立时,它会经历一个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如果项目经理和执行董事都同意,公司可能会被暂停运营。这种暂停不能被质疑或上诉,也不遵循适用于非试用期公司的常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