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公司法 Code § 14003(a) “银行”指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
(b)CA 公司法 Code § 14003(b) “银行董事会”指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的董事会。
(c)CA 公司法 Code § 14003(c) “董事会”指该公司的董事会。
(d)CA 公司法 Code § 14003(d) “加州小企业委员会”指根据Section 14004.1设立的咨询委员会,旨在就影响小企业的问题和项目提供建议。
(e)CA 公司法 Code § 14003(e) “加州小企业金融中心”指银行内部的政府机构,位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8684.2、2013年小企业金融援助法案(《政府法典》Title 6.7 Division 1 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3088))以及本章授权的项目和活动。
(f)CA 公司法 Code § 14003(f) “公司”指根据本章或根据《金融法典》Division 15.5 Chapter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2000) 设立的任何非营利性加州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
(g)CA 公司法 Code § 14003(g) “指令和要求”指银行董事会通过的文件,其中载明政策方向以及管辖特定主题领域的关键规则。
(h)CA 公司法 Code § 14003(h) “执行董事”指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的执行董事。
(i)CA 公司法 Code § 14003(i) “扩充基金”指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63089.5授权的加州小企业扩充基金。
(j)CA 公司法 Code § 14003(j) “金融公司”指银行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和信托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经认证的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机构、州保险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银行、贷款、退休和保险机构。
(k)CA 公司法 Code § 14003(k) “金融机构”指受监管的银行机构,包括获准在该州开展业务的国民银行和信托公司,以及州特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和储蓄和贷款协会。
(l)CA 公司法 Code § 14003(l) “金融产品”指《政府法典》Section 63088.5中描述的金融援助类型,或加州小企业金融中心或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另行授权提供的金融援助类型。
(m)CA 公司法 Code § 14003(m) “贷款委员会”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负责根据《政府法典》Title 6.7 Division 1 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3088) 决定贷款申请的处理方案。
(n)CA 公司法 Code § 14003(n) “小微企业贷款机构”指《政府法典》Section 13997.2中定义的小微企业贷款机构。
(o)CA 公司法 Code § 14003(o) “项目经理”指由银行执行董事指定担任此职位的加州小企业金融中心经理。
(p)CA 公司法 Code § 14003(p) “信托基金”指由金融机构或金融公司受托持有的扩充基金资金。信托基金不属于州资金存款,不受《政府法典》Section 16506规定的约束。
(q)CA 公司法 Code § 14003(q) “信托基金账户”指信托基金内的一个账户,该账户要么分配给特定公司,要么由多家公司共享,用于支付贷款违约金、债券担保索赔或其他金融产品以及本章规定的项目用途。